有些人要在古聖先賢的教訓中求行為的標準。這些標準不如忠恕之道所說的切實合適。因為古聖先賢的教訓,不是說及一類的事,即是說及某一件事,如他們的教訓是說及某一類事者,則其所說,必是較寬泛的。一個人當前所遇見的事,雖亦可屬於某一類,但它總有它的特殊方面,為某一類所不能概括者。關於某一類的事的教訓,如適用於某一類中的某一事,則常使人感覺寬泛,不得要領。例如事親是一類事。事親須孝,這是盡人皆知的。但對於事親一類中的每一事,如隻以須盡孝為其標準,則行此事者仍覺得無所捉摸。他雖知盡孝是事親一類的事的標準,但對於這一類事中的每一事,仍不一定能知若何行方合乎此標準。這種寬泛的標準,從實際行為的觀點看,是沒有大用處的,是不切實的。
如古聖先賢的教訓是說及某一件事者,則其所說,必較切實,不寬泛。不過一個人如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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