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盧梭全集(第4卷)(精) | 該商品所屬分類:哲學/宗教 -> 哲學 | 【市場價】 | 918-1331元 | 【優惠價】 | 574-832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100091565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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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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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10009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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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盧梭|譯者:李平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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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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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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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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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精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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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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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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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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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年6月28日,法國哲學家、思想家讓-雅克盧梭誕生於瑞士日內瓦。今年(2012年)是他誕辰三百周年。為此推出了九卷本的《盧梭全集》中譯本。作品由88歲高齡的法語翻譯家、首都師範大學教授李平漚翻譯。 全集共分為九卷,其中**卷至第三卷是自傳類著作,第四卷、第五卷是政治經濟類著作,第六卷、第七卷是教育、哲學和倫理學著作,第八卷、第九卷是文學類著作。 《盧梭全集(第4卷)》收錄了多部著作,有《社會契約論》、《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論科學與藝術的復興是否有助於使風俗日趨淳樸》及其他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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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全集》共分為九卷,其中第一卷至第三卷是自傳類著作,第四
卷、第五卷是政治經濟類著作,第六卷、第七卷是教育、哲學和倫理學著
作,第八卷、第九卷是文學類著作。本書是《盧梭全集(第4卷)》。
《盧梭全集(第4卷)》收錄了多部著作,有《社會契約論》、《論人與
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論科學與藝術的復興是否有助於使風俗
日趨淳樸》及其他著作。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首先批判了霍布斯等
人的學說,他認為任何人對於自己的同類沒有任何天然的權威,強力亦不
能產生任何的權利。而這樣的約定在形成集體力量的同時,又必須保證“
與全體聯合的個人又隻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自由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盧梭認為每個結合者必須把自身及自身的一切權
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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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 譯者前言 小引 **卷 第一章 **卷的題旨 第二章 論原始社會 第三章 論*強者的權利 第四章 論奴隸制 第五章 論總需追溯到一個原始的約定 第六章 論社會公約 第七章 論主權者 第八章 論社會狀態 第九章 論財產權 第二卷 第一章 論主權是不可轉讓的 第二章 論主權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 論公意是否會出錯誤 第四章 論主權權力的界限 第五章 論生死權 第六章 論法律 第七章 論立法者 第八章 論人民 第九章 論人民(續) 第十章 論人民(續) 第十一章 論各種不同的立法體繫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類 第三卷 第一章 政府通論 第二章 論不同的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則 第三章 政府的分類 第四章 論民主制 第五章 論貴族制 第六章 論君主制 第七章 論混合政府 第八章 論沒有任何一種政府形式適合於一切** 第九章 論一個好政府的標志 第十章 論政府的濫用職權及其蛻化的傾向 第十一章 論政治體的死亡 第十二章 怎樣保持主權** 第十三章 怎樣保持主權**(續) 第十四章 怎樣保持主權**(續) 第十五章 論議員或代表 第十六章 論政府的創建*不是一項契約 第十七章 論政府的創建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權的方法 第四卷 第一章 論公意是不可摧毀的 第二章 論投票 第三章 論選舉 第四章 論羅馬人民大會 第五章 論保民官制 第六章 論獨裁制 第七章 論監察官制 第八章 論公民的宗教信仰 第九章 結束語 附錄一 社會契約論(初稿本) 論人與人之間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礎 譯者前言 封頁題詞 獻詞 序言 關於注釋的說明 第戎科學院的征文題目 小引 **部分 第二部分 注釋 附錄 一、給伏爾泰的回信 二、讓-雅克·盧梭答費羅波裡斯先生書 三、答一位博物學家的駁難 論科學與藝術的復興是否有助於使風俗日趨純樸 譯者前言 序 小引 **部分 第二部分 《納爾西斯》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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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體的每一個成員,在共同體形成的那一剎那間便把他當時所有的
一切——他本人和他所有的力量(他的財產是其中的一部分)——都交給共
同體了。不過,這並不是說,由於這一行為,在轉手的時候所有權便改變
了性質而成為主權者手中的財產了。但是,由於城邦的力量無可比擬地大
於個人的力量,所以公共的所有權雖然不是*合法(至少對外邦人來說是如
此)但實際上比個人的所有權*強大和*不可變*,因為,根據社會契約(
在一個**中,它是一切權利的基礎)對一個**的成員來說,**是他們
的一切財產的主人;但對於其他**而言,**便隻能根據它得自個人的
*先占有權,纔能成為財富的主人。 *先占有者的權利,雖然比*強者的權利*為真實,但也隻能在財產
權確立之後纔能成為一種真正的權利。每一個人都天然有權獲得為他所需
要的一切東西;但是,這一使他成為某些財富的主人的積極行為,便排除
了他成為其他財富的主人的權利。他一旦取得了他所需要的那一份,他就
要以此為限,就不應當對共同體要求*多的權利。這就是為什麼*先占有
者的權利在自然狀態下是那樣的脆弱,但卻為處於社會狀態中的人所尊重
的原因。在行使這一權利時,人們對屬於他人所有的東西的尊重程度,是
不如對不屬於自己所有的東西的尊重的。 一般地說,要認可*先占有者占有某塊土地的權利,就必須符合這樣
幾個條件:首先,這塊土地尚無人居住;其次,他隻能占有為了維持他的
生活所需要的數量;第三,對於這塊土地的占有,不能單憑某種表面的儀
式,而要憑他的勞作與耕耘——在缺乏法律觀念的情況下,這兩項是財產
權受到他人尊重的**標志。 事實上,把*先占有權按需要和勞動而給予,這難道不意味著將把它
盡可能擴大嗎?難道不能對這種權利加以限制嗎?隻要把腳一踏上某塊公
有的土地上,就能宣稱自己是那塊土地的主人嗎?難道憑強力把別人從一
塊土地上一時趕走,就永遠剝奪了別人回來的權利嗎?一個人或一個民族
如果不是用該受懲罰的篡奪手段奪取了大自然給予其他人的居住地和食物
,又怎能占有人類的一大塊土地呢?努涅斯·巴爾博亞以卡斯提國王的名
義站在海邊上一宣布占有了南太平洋和整個南美洲,就能剝奪那裡所有居
民的土地,並把世界上其他**的君主都排斥在外嗎?這種毫無法律效力
的儀式,如果越來越多地進行的話,那位信奉天主教的國王坐在他的寶座
上隻要一揮手,就可以占領整個世界,盡管在他的帝國的版圖中有些地方
以前是早已由其他君主占領了的。 人們可以想像得到個人所有的一塊一塊聯結在一起的土地是怎樣變成
公共的土地的,可以想像得到主權權利的行使隻要從臣民本身擴展到他們
所占有的土地,就會變成既是對物的又是對人的權利,從而使土地的占有
者陷入*加依附的地位,並使他們的力量本身轉變成使他們效忠的保證。 這種便宜,古代的君主們似乎並未充分覺察到,因此,他們隻把自己稱為
波斯人的王、塞族人的王或馬其頓人的王,隻把自己看作是人的首領而不
看作是國土的主人。**的君主們就很聰明了,他們把自己稱為法蘭西國
王、西班牙國王、英格蘭國王,等等。這樣,他們既占有了土地,而且還
*加可靠地把土地上的居民變為他們的臣民。 在這一轉讓行為中,奇特之處在於:共同體在接受個人的財富時,不
僅沒有真正剝奪個人的財富,反而保證了個人對財富的合法擁有,把占有
轉化為一種真正的權利,把對財富的享用轉化為對財富的所有權。這時候
,財富的擁有者將被看作是公共財富的保管者,他們的權利將受到**所
有成員的尊重,以**的全部力量保證它不受外邦人的侵犯。這種轉讓對
公眾有利,對他們自己*為有利,可以說他們得到了他們所獻出的一切。 這是一個“悖論”,但隻要明白了主權者和所有者對同一塊土地的權利是
有區別的,這個悖論就不難理解了。這一點,我們在後文還要談到。 也可能出現這種情形:人們在未占有任何土地之前就開始結合,然後
去占有一塊足以供大家之用的土地,大家共同享有,或者同等地平分,或
者按主權者規定的比例來分。這種占有,不論是用什麼方式取得的,每一
個個人對他的土地的權利都應從屬於共同體對大家的土地的權利。沒有這
一條,社會聯繫就不可能鞏固,主權的運用就沒有真正的力量。 現在讓我用這樣一句足以構成一切社會制度的基礎的話來結束本章和
本卷:“基本公約不僅沒有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
來代替自然所造成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因而,雖然人與人之間
在體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於公約和權利的保證,他們人人都是平等的
。”P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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