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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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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繁榮的資本市場,不斷湧現新的金融產品,讓消費者眼花繚亂。不良券商為追求盈利不顧投資者的需求和經濟情況,銷售或推薦各種金融創新產品,往往給投資者帶來損害。美國次貸危機、雷曼迷你債事件,歸根到底都因金融機構不適當銷售行為而引發。靠前證監會組織(IOSCO)《復雜金融產品銷售適當性顧問報告》將適當性定義為“金融產品銷售過程中,金融中介機構應遵守的一種標準或要求。這一標準或要求用於評估中介機構所銷售或推薦的產品是否符合投資者的財務狀況和需求”。適當性制度理論基礎從代理理論、誠信原則到信義義務和招牌理論,折射出其從商業交易道德需求到政府監管要求的發展演變。翟艷著的這本《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研究》著力於投資者利益保護研究,從法學視角解讀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內涵,對靠前外相關立法進行細致的實證梳理與分析,尤其對中國適當性制度提出體繫構建的立法建議,對執著於資本市場研究的讀者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