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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與罰(柏樺說明清律例)(精)
    該商品所屬分類:小說 -> 世界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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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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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5-341
    【介質】 book
    【ISBN】978754704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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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 出版社:萬卷
    • ISBN:9787547045107
    • 作者:柏樺
    • 頁數:402
    • 出版日期:2017-07-01
    • 印刷日期:2017-07-01
    • 包裝:精裝
    • 開本:32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280千字
    • 明清五百年律法,從起源到發展,從發展到沿襲,南開大學法學繫教授柏樺著的這本《罪與罰(柏樺說明清律例)》讓你熟悉明清司法體繫。
      這是一本明清判案指南,書中資料扎實,邏輯嚴謹,案例精彩。
      這也是一部塑造漢民族性格的律法,怎麼研究都不過分!
      米白雲宣紙彩印,精裝塑封。
    • 明清兩朝是距離我們所處時代最近的王朝,明清 的法律體繫實行了有五百餘年,以明清司法體繫而言 ,府州縣官都要辦理獄訟,一個府州縣官年平均辦理 2000多件訴訟,當時全國有2000左右各府州縣,一年 下來就有400萬案件。可見明清兩朝的律法制度多麼 重要和繁多。《罪與罰(柏樺說明清律例)》是著名 法學家柏樺關於明清兩朝法制建設和案例評判的最新 作品。全書分明、清兩部分,每部分又分為歷史發展 和案例分析兩部分,基本涵蓋了明清兩朝的主要律法 ,也重點梳理了重要律法的發展,並通過案例分析使 廣大讀者更直觀地了解到明清律法。
    • 。。。
    • 明法·百年疆域漢神州
      一字不可易之法
      亂世用重典
      刑平邦用中典
      誅奸廢相
      修善之法
      王朝根基
      有效的榜文
      未斷的榜文
      榜示與榜諭
      以刑部之名
      昭告天下
      百官的花名冊
      六部之分
      兩法之衝突
      互補的律例
      明法的遺墨
      教之於先為令
      酷刑出於此
      明正典刑
      明法一本通
      大明朝的告示欄
      朱元璋的“家法”
      紫禁城的規矩
      處處是規章
      天子裁斷
      諸王與宗藩
      皇帝說了算
      朝鮮學到了什麼
      *初的影響
      李成桂尊明
      大明律的翻版
      虛偽的政治
      析明案
      朱元璋與空印案
      人頭落地莫驚心
      伸冤的西瓜
      毀掉的不止婚約
      文能殺人
      千古難斷婆媳案
      清律·義與天下同安危
      大清的法統
      律與例
      則例、事例與省例
      章程、成案與告示
      清代的成案
      與時俱進
      判案也有榜樣
      法不越史
      在清朝打官司
      有權上訴
      如何告御狀
      也叫上訪
      開籍與抄家
      罪當如此
      活罪難脫
      錢去哪兒了
      違禁取利
      禁止的高利貸
      皇上的錢還不還
      下層的悲苦
      隻取三分利
      禁與不禁
      王朝的官司網
      做官當做執金吾
      文官也是官
      保衛京師
      重案不“重”
      說清法
      明清的收繼婚
      老無所依
      牢頭不“牢”
      喝干這盆洗澡水
      大媳婦和小女婿
      見義勇為的危險
    • 誅奸廢相 洪武七年(1374)律頒行之後,朱元璋並沒有一勞 永逸的想法,而是經常披閱,對於其中不妥之處,也 時常發表見解,也感覺到該律仍然“輕重失宜”,很 難成為“貴得中道”的法律而傳之於後世。洪武九年 (1376),朱元璋召見中書左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 廣洋等,講自己翻閱洪武七年(1374)律的看法,先以 古代先王為例,認為:“古者風俗厚而禁網疏,後世 人心漓而刑法密”,所以聖明之主立法貴得中道,其 目的是在於“服人心而傳後世”,因此現在的法律還 有不合乎聖王之道者,要胡惟庸、汪廣洋等“詳議* 定,務合中正,仍具存革者以聞”。根據朱元璋的指 示,胡惟庸、汪廣洋等不敢怠慢,不久便將釐定的《 大明律》呈上來,其中詳加考訂釐正者有13條,總共 還有446條,這就是所謂的洪武九年(1376)律。
      洪武九年(1376)律具體內容也難以得知,相關史 料也少,其修訂是以吳元年(1367)律令還是洪武六年 (1373)律為本,也很難確定,但從總共還有446條來 看,應該是依照吳元年(1367)律頒布以後陸續頒行的 律為基準,因此洪武九年(1376)律,應該是按照名例 、吏、戶、禮、兵、刑、工分部的。按照一般慣例, 主持制定法律的人被治罪謫發鳳陽,其制定的法律也 會受到牽連,胡惟庸等人不采用洪武六年(1373)律, 按照此前陸續頒行的律進行修訂,應該是順理成章的 。
      對洪武九年(1376)律的內容多為猜測,尤其是釐 正13條究竟是什麼,*是成為了謎。如果仔細研讀 1376年前後的歷史,就會發現“奸黨”的罪名是這時 增加的。按照後來定本的《大明律》,“奸黨”罪名 是由“奸黨”“交結近侍官員”“上言大臣德政”3 條律所構成。正是因為有了“奸黨”罪,釐定法律的 胡惟庸、汪廣洋等又是作繭自縛。
      “胡惟庸奸黨案”是**有名的事件,1934年吳 晗先生在《燕京學報》發表《胡惟庸黨案考》一文以 後,各種談及明代歷史的著作,似乎都不能夠忽略該 案,大多數都認為其是以朱元璋為代表的“君權”與 胡惟庸為代表的“相權”之間的鬥爭,因為胡惟庸被 殺後,朱元璋廢除丞相制度,由皇帝直接統領六部, 使中央集權制度得到進一步加強。但是,當人們討論 “胡惟庸奸黨案”時,因為該案輾轉株連,從洪武十 三年(1380)開始,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頒布《昭示 奸黨錄》,在長達10餘年的時間裡,有多達3萬餘人 受到牽連,其中開國功臣如李善長、南雄侯趙庸、滎 陽侯鄭遇春、永嘉侯朱亮祖等公侯一級的人物22人都 被處死,大多數都被“族誅”。曾經為朱元璋的筆杆 子、諸王子的老師的宋濂,其兒子宋璐、孫子宋慎也 被一並殺死,宋濂受到株連,要不是馬皇後與皇太子 求情,尤其是馬皇後,陪朱元璋喫飯,命令撤去酒肉 ,以素齋來表明她要“為宋先生作福事”,纔使朱元 璋免宋濂一死,流放到茂州(今四川茂汶羌族自治縣 )。洪武十四年(1381)五月,71歲拖著老病的身軀, 有“尊宗二氏”之稱的宋濂,信奉佛、道二教,在拜 過佛之後,便睡下難以起床,不由得嘆惜道:“佛書 多取譬之言,果可盡征乎!”也就是說“佛書報應之 類的說法,看來都是騙人的呀!”於是便斷然*食, 在該寺院與世長辭,要不是該地方長官慕他的文名, 將之葬在蓮花山下,宋濂可能會曝尸山野。當然,朱 元璋的後世子孫為宋濂平反,不但得以改葬,還在 1513年追加“文憲公”的謚號。
      正因為朱元璋在處置“奸黨”時決不手軟,學界 纔認為朱元璋置當時法律於不顧,在法律之外任意采 取各種刑罰,以至於濫刑誅殺。如果不是濫殺,就應 該有法律依據。如瀋家本所言擅勾屬官、奸黨、交結 近侍官員、上言大臣德政等,“當定於胡惟庸亂政之 後,所謂亡羊補牢也”。瀋家本這種猜度之語,實際 上不符合中國古代傳統,因為殺人定罪必然依法,如 果沒有法律,以君主詔令諭旨定罪而將之列入法律的 範圍也是正常的,*何況處置“胡惟庸奸黨案”,既 有公開頒布的《昭示奸黨錄》,又有現在還不能找到 的洪武九年(1376)律,因此朱元璋將所有“奸黨”定 罪,都是有依據的。胡惟庸、汪廣洋等在得勢之時, “附順者撥擢,忤恨者誅滅”,排斥異己,拉幫結派 ,正是統治階級內部各種政治勢力角逐的特征,一時 得勢的派別,總是根據自己的利益來權衡利弊,那麼 以“奸黨”罪清除異己,也是他們的選擇。可以確定 “奸黨”罪是洪武九年(1376)釐正13條的內容之一, 因為這符合朱元璋對待臣下之心,如其《申誡公侯鐵 榜》講:“待功臣之心皎如日月,奸臣不能離間。” 在設置通政使司時講:“壅蔽於言者,禍亂之萌;專 恣於事者,權奸之漸。”隱隱約約都可以看到“奸黨 ”罪人律的情況,*何況以後洪武十八、十九年 (1385、1386)行用律也有“奸黨”罪。殊不知胡惟庸 將異己視為“奸黨”,自己也陷入“奸黨”的泥潭。
      胡惟庸等釐定的法律,卻將罪名留給自己,正是自設 羅網而自人之,自挖陷阱而自人之,頗有耐人尋味之 處。
      P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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