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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十八堂國史課
    該商品所屬分類:小說 -> 都市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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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5-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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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241
    【介質】 book
    【ISBN】978755460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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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 出版社:古吳軒
    • ISBN:9787554602485
    • 作者:王國維
    • 頁數:342
    • 出版日期:2014-06-01
    • 印刷日期:2014-06-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1.*富個性、*為精彩、*具觀點的歷史書。
      王國維、呂思勉、梁啟超、魯迅、張蔭麟等多位史學大家合力打造,用他們的名篇佳作,組成一部別開生面的中國通史。對於中國歷史,他們有*深刻的見解,*犀利的洞見,*清晰的觀點。
      2.*有誠意、*能滿足讀者需求的歷史書。
      所選篇章不僅是該領域的代表成果,而且嚴謹不失通俗,能滿足不同層次的讀者的需求。有這本歷史書在手,其他歷史書就可以送人了。
      由王國維編著的《四十八堂國史課》每一章都有一篇對這一時期歷史的總體概述,同時又有數篇專門的文章對這一時期比較有特點的、較為重要的歷史現像或歷史事件進行較為詳細的解讀。是一部集宏觀歷史概述和微觀歷史事件解析的集成性著作。
    •   《四十八堂國史課》是一部由多位歷史大家撰寫 的通史。它上起先秦,下迄清末,既有宏觀歷史概述 ,也有微觀歷史事件解析。該書按照朝代來劃分章節 ,每一朝代都由該領域的學術權威人物來撰寫。比如 王國維講述先秦的歷史,張蔭麟講述大漢的歷史,呂 思勉講述魏晉南北朝的歷史…… 9位殿堂級大師的傳世經典史作,道盡五千年曲 折,是百年來中國最好的歷史書! 《四十八堂國史課》由王國維編著。
    • 第一章 王國維、張蔭麟、呂思勉講先秦史
      殷周制度論
      古代的開化
      夏商大事及以前之傳說
      周朝的興起
      春秋戰國的競爭和秦國的統一
      古代對於異族的同化
      古代社會的綜述
      第二章 張蔭麟、魯迅講秦漢史
      新帝國的經管、發展與民生
      項羽與巨鹿之戰
      楚漢相爭及其結局
      秦漢之際中國與外族
      武帝開拓事業的四時期
      武帝時文術之盛
      儒家的正統地位之確立
      改制與革命
      第三章 呂思勉、魯迅講魏晉南北朝史
      後漢的分裂和三國
      晉初的形勢
      魏晉風度及文章與藥及酒之關繫
      五胡之亂
      南北朝的始末
      南北朝隋唐間塞外的形勢
      第四章 呂思勉、繆鳳林、岑仲勛講隋唐五代史
      隋朝和唐朝的盛世
      唐朝的職官與選舉制度
      府兵制的起源及其評價
      唐朝的中衰
      唐朝的衰亡和沙陀的侵入
      五代十國的興亡和契丹的侵入
      第五章 張蔭麟、呂思勉、金毓黻講宋史
      宋朝的開國及開國規模
      北宋的積弱
      北宋的外患與變法
      南宋中興之機運
      南宋恢復的無成
      第六章 呂思勉、魯迅講元史
      蒙古大帝國的盛衰
      漢族的光復事業
      隨便翻翻
      第七章 呂思勉、孟森講明史
      明開國以後之制度
      洪武年中諸大事
      燕王朱棣靖難
      明朝的盛衰
      崇禎致亡之癥結
      李自成、張獻忠及建州兵事
      第八章 梁啟超、孟森、呂思勉講清史
      明清之交中國思想界及其代表人物
      聖祖撤藩取臺灣
      盛明之缺失
      嘉慶間兵事之海患
      鴉片案始末
      漢族的光復運動
      清朝的衰亂及覆亡
    • 殷周制度論 王國維 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於殷、周之際。
      都邑者,政治與文化之標征也。自上古以來,帝 王之都皆在東方:太皥之虛在陳;大庭氏之庫在魯; 黃帝邑於涿鹿之阿;少皥與顓頊之虛皆在魯、衛;帝 嚳居亳。惟史言堯都平陽,舜都蒲坂,禹都安邑,俱 僻在西北,與古帝宅京之地不同。然堯號陶唐氏,而 塚在定陶之成陽;舜號有虞氏,而子孫封於梁國之虞 縣;《孟子》稱舜生卒之地皆在東夷。蓋洪水之災, 兗州當其下遊,一時或有遷都之事,非定居於西土也 。禹時都邑雖無可考,然夏自太康以後以迄後桀,其 都邑及他地名之見於經典者,率在東土,與商人錯處 河、濟間蓋數百歲。商有天下,不常厥邑,而前後五 遷,不出邦畿千裡之內。故自五帝以來,政治文物所 自出之都邑,皆在東方。惟周獨崛起西土。武王克紂 之後,立武庚、置三監而去,未能撫有東土也。逮武 庚之亂,始以兵力平定東方,克商踐奄,滅國五十, 乃建康叔於衛、伯禽於魯、太公望於齊、召公之子於 燕,其餘蔡、郕、郜、雍、曹、滕、凡、蔣、邢、茅 諸國,棋置於殷之畿內及其侯甸。而齊、魯、衛三國 ,以王室懿親,並有勛伐,居蒲姑、商、奄故地,為 諸侯長。又做雒邑為東都,以臨東諸侯,而天子仍居 豐鎬者凡十一世。自五帝以來,都邑之自東方而移於 西方,蓋自周始。故以族類言之,則虞、夏皆顓頊後 ,殷、周皆帝嚳後,宜殷、周為親。以地理言之,則 虞、夏、商皆居東土,周獨起於西方,故夏、商二代 文化略同。“洪範九疇”,帝之所以錫禹者,而箕子 傳之矣。夏之季世,若胤甲、若孔甲、若履癸,始以 日為名,而殷人承之矣。文化既爾,政治亦然。周之 克殷,滅國五十;又其遺民,或遷之洛邑,或分之魯 、衛諸國。而殷人所伐,不過韋、顧、昆吾,且豕韋 之後仍為商伯。昆吾雖亡,而己姓之國仍存於商、周 之世。《書·多士》曰:“夏迪簡在王庭,有服在百 僚。”當屬事實。故夏、殷間政治與文物之變革,不 似殷、周間之劇烈矣。殷、周間之大變革,自其表言 之,不過一姓一家之興亡與都邑之移轉;自其裡言之 ,則舊制度廢而新制度興,舊文化廢而新文化興。又 自其表言之,則古聖人之所以取天下及所以守之者, 若無以異於後世之帝王;而自其裡言之,則其制度文 物與其立制之本意,乃出於萬世治安之大計,其心術 與規摹,迥非後世帝王所能夢見也。
      欲觀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 度之大異於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 及喪服之制,並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諸 侯之制;二曰廟數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數者 ,皆周之所以綱紀天下。其旨則在納上下於道德,而 合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團 體。周公制作之本意,實在於此。此非穿鑿附會之言 也,茲篇所論,皆有事實為之根據,試略述之。
      殷以前無嫡庶之制。黃帝之崩,其二子昌意、玄 囂之後,代有天下。顓頊者,昌意之子。帝嚳者,玄 囂之子也。厥後虞、夏皆顓頊後,殷、周皆帝嚳後。
      有天下者,但為黃帝之子孫,不必為黃帝之嫡。世動 言堯、舜禪讓,湯、武征誅,若其傳天下與受天下有 大不同者。然以帝繫言之,堯、舜之禪天下,以舜、 禹之功,然舜、禹皆顓頊後,本可以有天下者也。湯 、武之代夏、商,故以其功與德,然湯、武皆帝嚳後 ,亦本可以有天下者也。以顓頊以來諸朝相繼之次言 之,故已無嫡庶之別矣。一朝之中,其嗣位者亦然。
      特如商之繼統法,以弟及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 後傳子。自成湯至於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繼兄者凡十 四帝;外丙、中壬、大庚、雍己、大戊、外壬、河亶 甲、沃甲、南庚、盤庚、大辛、小乙、祖甲、庚丁。
      其以子繼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為弟之子。小甲、 中丁、祖辛、武丁、祖庚、廩辛、武乙。惟沃甲崩, 祖辛之子祖丁立;祖丁崩,沃甲之子南庚立;南庚崩 ,祖丁之子陽甲立。此三事,獨與商人繼統法不合。
      此蓋《史記·殷本紀》所謂中丁以後九世之亂,其間 當有爭立之事而不可考矣。故商人祀其先王,兄弟同 禮,即先王兄弟之未立者,其禮亦同,是未嘗有嫡庶 之別也。此不獨王朝之制,諸侯以下亦然。近保定南 鄉出句兵三,皆有銘,其一曰:“大祖日己,祖日丁 ,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己。”其 二曰:“祖日乙,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中父日癸, 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其三曰:“大兄日乙, 兄日戊,兄日壬,兄日癸,兄日癸,兄日丙。”此當 是殷時北方侯國勒祖父兄之名於**以紀功者。而三 世兄弟之名先後駢列,無上下貴賤之別。是故大王之 立王季也,文王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也,周公之繼武 王而攝政稱王也,自殷制言之,皆正也。殷自武乙以 後四世傳子。又《孟子》謂:“以紂為兄之子,且以 為君,而有微子啟、王子比干。”《呂氏春秋·當務 》篇雲:“紂之同母三人,其長子曰微子啟,其次曰 仲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紂也,甚少矣。紂母之生 微子啟與仲衍也,尚為妾,已而為妻而生紂。紂之父 、紂之母欲置微子啟以為太子。大史據法而爭之曰: 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紂故為後。”《史記·殷 本紀》則雲:“帝乙長子為微子啟,啟母賤,不得嗣 。少子辛,辛母正後,故立辛為嗣。”此三說雖不同 ,似商末已有立嫡之制。然三說已自互異,恐即以周 代之制擬之,未敢信為事實也。舍弟傳子之法,實自 周始。當武王之崩,天下未定,國賴長君,周公既相 武王克殷勝紂,勛勞*高,以德以長,以歷代之制, 則繼武王而自立,故其所矣。而周公乃立成王而己攝 之,後又反政焉。攝政者,所以濟變也。立成**, 所以居正也。自是以後,子繼之法遂為百王不易之制 矣。
      由傳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夫舍弟而傳子者, 所以息爭也。兄弟之親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 父,故兄弟間常不免有爭位之事。特如傳弟既盡之後 ,則嗣立者當為兄之子歟?弟之子歟?以理論言之, 自當立兄之子;以事實言之,則所立者往往為弟之子 。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後九世之亂,而周人傳子之制 正為救此弊而設也。然使於諸子之中可以任擇一人而 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則其爭益甚,反不 如商之兄弟以長幼相及者猶有次第矣。故有傳子之法 ,而嫡庶之法亦與之俱生。其條例則《春秋左氏傳》 之說曰:“太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年鈞 擇賢,義鈞則卜。”《公羊》家之說曰:“禮,嫡夫 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嫡姪娣 ,嫡姪娣無子立右媵姪娣,右媵姪娣無子立左媵姪娣 。質家親親先立嫡,文家尊尊先立姪。嫡子有孫而死 ,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也,質 家據現在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後生。”此二說中, 後說尤為詳密,顧皆後儒充類之說,當立法之初,未 必窮其變至此。然所謂“立子以貴不以長,立嫡以長 不以賢”者,乃傳子法之精髓,當時雖未必有此語, 固已用此意矣。蓋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爭 。任天者定,任人者爭。定之以天,爭乃不生。故天 子諸侯之傳世也,繼統法之立子與立嫡也,後世用人 之以資格也,皆任天而不參以人,所以求定而息爭也 。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於家天下,立賢之利過於 立嫡,人纔之用優於資格,而終不以此易彼者,蓋懼 夫名之可藉而爭之易生,其蔽將不可勝窮,而民將無 時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挈害而取輕,而定為立子 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後世。而此制實自周公定之,是 周人改制之*大者,可由殷制比較得之,有周一代禮 制,大抵由是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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