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早在二十年前的拙著《法律與文學的交叉地》中,筆者就指出過,人物形像是涉法文學作品的法律內涵的一大載體。因此,解讀一切涉法文學文本,無不要高度重視人物形像的法理蘊含。《聊齋志異》恰恰在個重要環節上成就斐然,令人欣喜不已。
出現在作品中的除了人,還有狐、鬼、神之類。談聊齋的學者,往往處處強調什麼“談狐說鬼”,這不僅造成行文上的重復、累贅,而且也講不出什麼道理。再說,書名雖有“志異”二字,讀每一篇作品纔知道,蒲松齡並沒有渲染恐怖氣氛,也沒有表現狐、鬼、神如何超凡脫俗的一面,相反倒按人的樣子來寫狐、鬼、神。正因為這樣,本輯人物論幾乎不提什麼狐、鬼、神,徑直按清一色的“人”來敘述和議論。諸如“人鬼情未了”一類的話語,筆者一概不取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