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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思勉講中國文化/呂思勉講史繫列
    該商品所屬分類:文學 -> 中國古代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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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272
    【介質】 book
    【ISBN】978780195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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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 出版社:九洲
    • ISBN:9787801958662
    • 作者:呂思勉
    • 頁數:310
    • 出版日期:2008-07-01
    • 印刷日期:2008-07-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347千字
    • 本書為與陳垣、陳寅恪、錢穆並稱為史學四大家,錢穆*敬重的恩師,易中天引用*多的歷史學家——呂思勉對於中國傳統文化的研究。
      本書***地包含了呂思勉論及中國文化的所有主題。論述範圍從古代一直到近代。全書分為3部分,分別為:中國文化史、中國文化史六講、中國近代文化史。

    • 本書包括《中國文化史》、《中國文化史六講》和《中國近代文化史》 三個部分。 《中國文化史》原為呂先生抗戰時期在上海光華大學任教時,為學校一 年級學生的中國通史必修課所準備的講義的第一部分,在1940年由開明書店 以《中國通史》(上冊)為名出版。根據呂先生的說法,上冊可以獨立成書教 學使用。現在,我們將此部分作為《呂思勉講中國文化》的一個部分,以《 中國文化史》為題編入本書。 《中國文化史六講》寫於1929年至1930年間,為呂先生在江蘇省立常州 中學授課時的講稿。原計劃二十講,現僅存六講。其內容和《中國文化史》 形成有益的補充,我們也一並收入本書。 《中國近代文化史》收入呂先生講述近代文化現像的相關內容,以便讀 者對中國文化史有一個全面的了解。這一部分選自呂先生所著的《中國社會 史》一書中關於商業、財產、征榷、官制、選舉、刑法、學校等七章。
    • 中國文化史
      自序
      緒論
      第一章 婚姻
      第二章 族制
      第三章 政體
      第四章 階級
      第五章 財產
      第六章 官制
      第七章 選舉
      第八章 賦稅
      第九章 兵制
      第十章 刑法
      第十一章 實業
      第十二章 貨幣
      第十三章 衣食
      第十四章 住行
      第十五章 教育
      第十六章 語文
      第十七章 學術
      第十八章 宗教
      中國文化史六講
      **講 婚姻族制
      第二講 戶籍階級
      第三講 財產制度
      第四講 農工商業
      第五講 衣食居處
      第六講 交通難
      中國近代文化史
      一 商業篇
      二 財產篇
      三 征榷篇
      四 官制篇
      五 選舉篇
      六 刑法篇
      七 學校篇
    • 第一章 婚姻 《易經》的《序卦傳》說:“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 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 這是古代哲學家所推想的社會起源。他們以為隆古的社會,亦像後世一般, 以一夫一婦為基本,成立一個家庭,由此互相聯結,成為*大的組織。此等 推想,確乎和我們根據後世的制度,以推想古代的情形的脾胃相合。所以幾 千年來,會奉為不刊之典。然而事實是否如此,卻大是一個疑問了。
      自有歷史以來,不過幾千年,社會的情形,卻已大有改變了。設使我們 把歷史抹殺了,根據現在的情形,去臆測周、秦、漢、魏、唐、宋時的狀況 ,那給研究過歷史的人聽了,一定是一場大笑話,何況邃古之事,去今業已 幾萬年幾十萬年呢?不知古代的真相,而妄以己意推測,其結果,必將以為 自古至今,不過如此,實繫因緣起滅的現像,都將認為天經地義,不可變* 。這就將發生許多無謂的爭執,不必要的保守,而進化的前途被其阻礙了。
      所以近幾十年來,史前史的發見,實在是學術上的一個大進步。而其在社會 組織方面,影響尤大。
      據近代社會學家所研究:人類男女之間,本來是沒有什麼禁例的。其後 社會漸有組織,依年齡的長幼,分別輩行。當此之時,同輩行之男女,可以 為婚,異輩行則否。*進,乃於親族之間,加以限制。*初是施諸同母的兄 弟姊妹的。後來漸次擴充,至凡同母繫的兄弟姊妹,都不準為婚,就成所謂 氏族(Sib)了。此時異氏族之間,男女仍是成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為 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為此一群之男之妻;*無所謂個別的 夫婦。其後禁例愈繁,不許相婚之人愈多。於是一個男子,有一個正妻;一 個女子,有一個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許與其他的男女發生關繫。而夫 妻亦不必同居;其關繫尚極疏松。*進,則夫妻必須同居,一夫一妻,或一 夫多妻。關繫*為**,遂漸成後世的家庭了。所以人類的婚姻,是以全無 禁例始,逐漸發生加繁其禁例,即縮小其通婚的範圍,而成為**的形態的 。以一夫一妻的家庭,為原始的男女關繫,實屬錯誤。
      主張一夫一妻的家庭,為男女原始關繫的形態的,不過說:人類是從猿 猴進化而來的,猿猴已有家庭,何況人類?然謂猿猴均有家庭,其觀察本不 正確。詳見李安宅譯《兩性社會學》附錄《近代人類學與階級心理》第四節 。商務印書館本。即舍此勿論,猿猴也是人類祖先的旁支,而非其正繫。據 生物學家之說,動物的聚居,有兩種形式:一如貓虎等,雌雄同居,以傳種 之時為限;幼兒成長,即與父母分離;是為家庭動物。一如犬馬等,其聚居 除傳種外,兼以互相保衛為目的;歷時可以甚久,為數可以甚多;是為社群 動物。人類無爪牙齒角以自衛,倘使其聚居亦以家庭為限,在隆古之世,斷 乎無以自存;而且語言也必不會發達。所以原始人類的狀況,我們雖不得而 知,其為社群而非家庭,則殆無疑義。猿類的進化不如人類,以生物界的趨 勢論,實漸走上衰亡之路,怕正以其群居本能,不如人類之故。而反說人類 的邃初,必與猿猴一樣,實未免武斷偏見了。何況人類的性質,如妒忌及性 的羞恥等,均非先天所固有;此觀小孩便可知。動物兩性聚居,隻有一夫一 妻,一夫多妻兩種形式,人類**一妻多夫,尤妒忌非先天性質之明證。母 愛亦非專施諸子女等,足以證明其非家庭動物的,還很多呢。
      現代的家庭,與其說是源於人的本性,倒不如說是源於生活情形。道德 不道德的觀念,根於習慣;習慣源於生活。據社會學家所考究:在先史時期 ,遊獵的階級極為普遍。遊獵之民,都是喜歡掠奪的,而其時可供掠奪之物 極少,女子遂成為掠奪的目的。其後慮遭報復;往往掠奪之後,遺留物件, 以為交換。此時的掠奪,實已漸成為貿易。女子亦為交換品之一。是為掠奪 的變相,亦開賣買的遠源。掠奪來的女子,是和部族中固有的女子,地位不 同的。她是掠奪她的人的奴隸,須負擔一切勞役。此既足以鼓勵男子,使之 從事於掠奪,又婚姻之禁例漸多,本部族中的女子,可以匹合者漸少,亦益 迫令男子從事於向外掠奪。所以家庭的起源,是由於女子的奴役;而其需要 ,則是立在兩性分工的經濟原因上的。與滿足性欲,實無多大關繫。原始人 除專屬於他的女子以外,滿足性欲的機會,正多著呢。遊獵之民,漸進而為 畜牧,其人之好戰鬥,喜掠奪,亦與遊獵之民同,凡畜牧之民,大抵兼事田 獵。而其力且加強。因其食物充足,能合大群;營養佳良,體格強壯之故。
      牧群須人照管,其重勞力愈甚,而掠奪之風亦益烈。隻有農業是源於搜集的 ,*初本是女子之事。低級的農業,亦率由女子任其責。其後逐漸發達,成 為生活所必資。此時經濟的主權,操於女子之手。土田室屋及農具等,率為 女子所有。部族中人,固不願女子出嫁;女子勢亦無從出嫁;男子與女子結 婚者,不得不入居女子族中,其地位遂成為附屬品。此時女子有組織,男子 則無,或雖有之而,不關重要。所以社會上有’許多公務,其權皆操於女子 之手。如參與部族會議,選舉酋長等。此時之女子,亦未嘗不從事於後世家 務一類的事務,然其性質,亦為公務,與後世之家務,迥乎不同。實為女子 的黃金時代。所謂服務婚的制度,即出現於此時。因為結婚不能徒手,而此 時的男子,甚為貧乏,除勞力之外,實無可以為聘禮之物之故。其後農業* 形重要,男子從事於此者益多。導致以男子為之主,而女子為之輔。於是經 濟的主權,再人男子之手。生活程度既高,財產漸有贏餘,職業日形分化。
      如工商等業,亦皆為男子之事。個人私產漸興,有財富者即有權力,不樂再 向女子的氏族中作苦,乃以財物償其部族的損失,而娶女以歸。於是服務婚 漸變為賣買婚,女子的地位,又形低落了。
      以上所述,都是社會學家的成說。返觀我國的古事,也無乎不同。《白 虎通義·三皇篇》說,古代的人,“知其母而不知其父”,這正是古代的婚 姻,無所謂夫婦的證據。人類對於男女**,毫無限制的時代,去今已遠, 在書本上不易找到證據。至於輩行婚的制度,則是很明白無疑的。《禮記· 大傳》說宗子合族之禮道:“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 女有別。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 弟之妻為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這 正是古代婚姻,但論輩行一個*好的遺跡。這所謂同姓,是指父繫時代本氏 族裡的人。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老太爺、老爺、少爺們。異姓,鄭《注》 說:“謂來嫁者,”就是老太太、太太、少太太們。從宗,是要依著血繫的 枝分派別的,如先分為老大房、老二房、老三房,再各統率其所屬的房分之 類,參看下章自明。主名,鄭《注》說:“主於婦與母之名耳。”謂但分別 其輩行,而不復分別其枝派。質而言之,就是但分為老太太、太太、少太太 ,而不再問其孰為某之妻,孰為某之母。“謂弟之妻為婦者,是嫂亦可謂之 母乎。”翻做現在的話,就是:“把弟媳婦稱為少太太,算做兒媳婦一輩, 那嫂嫂難道可稱為老太太,算做母親一輩麼?”如此分別,就可以稱為男女 有別,可見古代婚姻,確有一個專論輩行的時代,在周代的宗法中,其遺跡 還未盡泯。夏威夷人對於父、伯叔父、舅父,都用同一的稱呼。中國人對於 舅,雖有分別,父與伯叔父,母與伯叔母、從母,也是沒有分別的。伯父隻 是大爺,叔父、季父,隻是三爺、四爺罷了。再推而廣之,則上一輩的人, 總稱為父兄,亦稱父老。老與考為轉注,《說文》。*初隻是一語,而考為 已死之父之稱。下一輩則總稱子弟。《公羊》何《注》說:“宋魯之間,名 結婚姻為兄弟。”僖公二十五年。可見父母兄弟等,其初皆非專稱。資本主 義的社會學家說:這不是野蠻人不知道父與伯叔父、舅父之別,乃是知道了 而對於他們,仍用同一的稱呼。殊不知野蠻人的言語,總括的名詞,雖比我 們少,各別的名詞卻比我們多。略知訓詁的人皆知之。如古鳥稱雌雄,獸稱 牝牡,今則總稱雌雄,即其一例。既知父與伯叔父、舅父之別,而仍用同一 的稱呼,這在我們,實在想不出這個理由來。難者將說:父可以不知道,母 總是可以知道的,為什麼母字亦是通稱呢?殊不知大同之世,“人不獨親其 親,不獨子其子,”生物學上的母,雖止一個,社會學上的母,在上一輩中 ,是很普遍的。父母之恩,不在生而在養,生物學上的母,實在是無甚關繫 的,又何必特立專名呢?然則邃初所謂夫婦之制和家庭者安在?《爾雅·釋 親》:兄弟之妻,“長婦謂稚婦為娣婦,娣婦謂長婦為姒婦”,這就是現在 的妯娌。而女子同嫁一夫的,亦稱先生者為姒,後生者為娣。這也是輩行婚 的一個遺跡。
      社會之所以有組織,乃是用以應付環境的。其初,年齡間的區別,實在 大於兩性問的區別。後來受文化的影響,此等區別,纔漸漸轉變。《商君書 ·兵守篇》說,軍隊的組織,以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 一軍,其視年齡的區別,仍重於兩性的區別。所以組織之始,是按年齡分輩 分的。而婚姻的禁例,亦起於此。到後來,便漸漸依血統區別了。其禁例, 大抵起於血緣親近之人之間。違犯此等禁例者,俗語謂之“**”,古語則 謂之“鳥獸行”,亦謂之“禽獸行”。懲罰大抵是很嚴重的。至於擴而充之 ,對母方或父方有血緣關繫之人,概不許結婚,即成同姓不婚之制。中國古 代的姓,相當於現在社會學上所謂氏族,參看下章。同姓不婚的理由,昔人 說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傳》僖公二十三年鄭叔詹說。“美先盡 矣,則相生疾。”同上,昭公七年鄭子產說。又說是同姓同德,異姓異德。
      《國語·晉語》司空季子說。好像很知道遺傳及健康上的關繫的。然(一)血 族結婚,有害遺傳,本是俗說,科學上並無證據。(二)而氏族時代所謂同姓 ,亦和血緣遠近不符。(三)至謂其有害於健康,則*無此說。然則此等都是 後來附會之說,並不是什麼真正的理由。以實際言,此項禁例,所以能維持 久遠的,大概還是由於《禮記·郊特牲》所說的“所以附遠厚別”。因為文 化漸進,人和人之間,妒忌之心,漸次發達,爭風喫醋的事漸多,同族之中 ,必有因爭色而致鬥亂的,於是逐漸加繁其禁例,*後,遂至一切禁斷。而 在古代,和親的交際,限於血緣上有關繫的人。異姓問的婚姻,雖然始於掠 奪,其後則漸變為賣買,再變為聘娶,彼此之間,無復敵意,而且可以互相 聯絡了。試看春秋戰國之世,以結婚姻為外交手段者之多,便可知《郊特牲 》附遠二字之確。這是同姓不婚之制,所以逐漸普遍,益臻固定的理由。及 其既經普遍固定之後,則制度的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威權,*不必要什麼理 由了。
      妒忌的感情,是何從而來的呢?前文不是說,妒忌不是人的本性麼?然 兩性間的妒忌,雖非人之本性,而古人大率貧窮,物質上的缺乏,逼著他不 能不生出產業上的嫉妒來。掠奪得來的女子,既是掠奪者的財產,自然不能 不努力監視著她。其監視,固然是為著經濟上的原因,然他男子設或與我的 奴隸,發生性的關繫,就很容易把她帶走,於是占有之欲,自物而擴及於人 ,而和此等女子發生性的關繫,亦非得其主人許可,或給以某種利益,以為 交換不可了。如租憑,借貸,交換等。《左傳》襄公二十八年,慶封與盧蒲 婺易內;昭公二十八年,祁勝與邬臧通室;現在有等地方,還有租妻之俗; 就是這種制度的遺跡。再進,產業上的妒忌,漸變成兩性問的妒忌,而爭風 喫醋之事遂多。內婚的禁忌,就不得不加嚴,不得不加密了。所以外婚的興 起,和內婚的禁止,也是互為因果的。
      掠奪婚起於遊獵時代,在中國古書上,也是確有證據的。《禮記·月令 》《疏》引《世本》說:太吳始制嫁娶以儷皮為禮。托諸太吳,雖未必可信 ,而儷皮是兩鹿皮,見《公羊》莊公二十二年何《注》,這確是獵人之物。
      古婚禮必用雁,其理由,怕亦不過如此。又婚禮必行之昏時,亦當和掠奪有 關繫。
      中國農業起於女子,捕魚在古代,亦為女子之事,說見第十一章。農漁 之民,都是食物饒足,且居有定地的,畋獵對於社會的貢獻比較少,男子在 經濟上的權力不大,所以服務婚之制,亦發生於此時。贅婿即其遺跡。《戰 國·秦策》說:太公望是齊之逐夫,當即贅婿。古代此等婚姻,在東方,怕 很為普遍的。《漢書·地理志》說:齊襄公**,姑姊妹不嫁。“於是下令 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名日巫兒,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為 俗。”把此等風俗的原因,歸諸人君的一道命令,其不足信,顯而易見。其 實齊襄公的姑姊妹不嫁,怕反繫受這種風俗的影響罷?《公羊》桓公二年, 有楚王妻娟之語。何《注》:娟,妹也。可見在東南的民族,內婚制維持較 久。《禮記·大傳》說:“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 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於上,庶姓見下章。而戚單於下,單同殫。婚姻可以 通乎?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族而弗殊,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然則男繫同族,永不通婚,隻是周道。自殷以上,六世之後,婚姻就可 以通的。殷也是東方之國。《漢書·地理志》又說燕國的風俗道:“初太子 丹賓養勇士,不愛後宮美女,民化以為俗,至今猶然。賓客相過,以婦侍宿 。嫁娶之夕,男女無別,反以為榮。後稍頗止,然終未改。”不知燕丹的舉 動,繫受風俗的影響,反以為風俗源於燕丹,亦與其論齊襄公同病。而燕國 對於性的共有制,維持較久,則於此可見。燕亦是濱海之地。然則自東南互 於東北,土性肥沃,水利豐饒,農漁二業興盛之地,內婚制及母繫氏族,都 是維持較久的。父繫氏族,當起於獵牧之民。此可見一切社會制度,皆以經 濟狀況為其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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