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導言
第一章引論
第一節民營化的興起與挑戰
一、主要國家和地區民營化的興起與特點
二、民營化的挑戰
第二節行政任務及其民營化的類別
一、公共任務、國家任務、行政任務以及國家任務的確定
二、民營化的類別
第三節民營化下的公私合作及其類型
一、公私合作的特征
二、公私合作的類型
第四節國家發展形態與公私合作
一、國家發展形態遞變中的擔保國家
二、擔保國家的圖像
第五節文獻綜述與寫作結構
一、文獻綜述
二、寫作結構
小結
第二章公私合作的容許性
第一節公私合作在憲法和法律上的可能性
一、公私合作在憲法上是否被允許
二、決定及實施公私合作的公主體
三、法律保留原則的檢視
第二節公私合作的原則
一、民主國原則
二、法治國原則
三、社會國原則
四、效率原則
五、輔助性原則
第三節非公私合作的範圍
一、公私合作存在範圍嗎?
二、界定非合作範圍的標準
三、國家權力獨占範圍的列舉
四、我國公私合作的範圍
第四節行政形式自由選擇權
一、行政行為形式自由選擇權不存在嗎?
二、組織形式選擇自由權作出的標準與檢討
三、行為形式自由選擇權作出的標準與檢討
四、對行政形式自由選擇權的
小結
第三章公私合作中合作行為的判別
第一節暗乘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關繫探析
一、問題的提出:忽略的內部關繫
二、功能民營化下的法律地位
三、私法關繫抑或公法關繫
四、結語
第二節有獎拍違的性質及其違法性
一、行政和司法認定的有獎拍違的法律依據和性質
二、關於有獎拍違性質的諸種觀點與辨析
三、公私合作下的有獎拍違
四、有獎拍違違反了什麼?
五、結語
第三節行政法規範中負法定轉移義務的私人的辨識與合法性
一、法律義務轉嫁給經營者、管理者所帶來的問題
二、轉移法定義務給私人行為的辨識
三、負法定轉移義務的私人制度的合法性(一):人大常委會是否具有轉移法定義務給私人的立法權力
四、負法定轉移義務的私人制度的合法性(二):人大常委會采取的負法定轉移義務的私人制度是否合法
五、結論
小結
第四章公私合作中公私行為的判別
第一節公私契約的判別
一、判別的困境
二、判別的標準
三、行政契約的分類
第二節其他公私合作案中公私行為的判斷標準
一對公叔力的擔憂
二、公私合作在德美的發展特征及比較德美公私行為理論的原因
三、判斷標準的憲法背景
四、德美公私行為判斷標準的內容
五、德美判斷標準的特征比較
六、餘論:判斷標準的發展趨向
第三節從公私合作視角檢視李姓遊客免門票行為的性質
一、事件及其分析進路
二、景區公私合作的經過
三、公私合作中公私行為的判斷標準
四、免門票行為與行政任務的關聯性
五、結論
小結
第五章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合作實踐中的難題
第一節擔保國家下的責任分配與公私合作環節
一、擔保國家、擔保責任和擔保行政
二、責任分配
三、公私合作環節
第二節公私合作項目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私合作項目實踐中常見的問題
二、環保合作項目存在的六大問題
三、從幾例案件檢討公私合作項目實踐中政府的契約意識
第三節公私合作項目實施前遭遇的難題
一、評審程序瑕疵
二、替補次優中標人抑或重新招標
三、付費機制的設置
第四節公私合作項目實施後遭遇的難題
一、合同概念之爭
二、監管權如何行使
小結
第六章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合作實踐中難題的初始破解擔保行政法的建構
第一節我國公私合作的法制現狀
一、試行、指導時期
二、進一步完善時期
三、相對完備時期
第二節擔保行政法的建構
一、民營化法、公私合作法及擔保行政法
二、擔保行政法框架立法的脈絡
小結
參考文獻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