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證據制度研究》主要從證據種類、證據調查、證據證明三方面對宋代證據制度進行研究。借鋻現代證據種類理論對宋代的證據種類進行了總結,將宋代的證據分為五種,即干連人、被告人口供、物證、書證和檢驗文書,並對不同證據種類的形式要求做了論述。在宋代發達的證據制度中,證據調查方法很好引人注目,幾乎達到古代證據調查的很好,並且資料較為豐富。宋代在主要證據調查方式的使用上設立了較為復雜的調查程序,如在訊問被告人時,對拷訊的啟動條件、工具、部位、次數都有規定。同時,在對言語證據、物證和書證的可采性審查方面設計較為科學。宋代證據證明的基本原則可概括為,以證據為基礎的根勘情節裁判原則、情理約束下的自由心證和長吏躬親審理原則。宋代影響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是罪疑惟輕的裁判原則和審慎的有罪推定原則。宋代是我國傳統證據制度的發達階段,這一時期的證據制度對後世證據意識的形成及證據的運用都有重要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