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緒論
1.1研究背景
1.1.1股權質押制度的制度緣由
1.1.2股權質押的立法衝突
1.1.3股權質押的實踐困境
1.1.4效率與安全之間的均衡
1.2研究意義
1.3研究現狀與本研究的創新點
1.3.1國外相關文獻
1.3.2國內相關文獻
1.3.3對國內外文獻的評析和本研究的創新點
1.4研究方法與技術路線
1.4.1研究方法
1.4.2技術線路
1.4.3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及研究趨勢
第2章 股權質押基礎理論
2.1股權、質押及股權質押
2.1.1股權概說
2.1.2質押的歷史考察
2.1.3“股權質押”概念的界定
2.1.4股權質押實務中的考量因素
2.1.5質押後對股票價格的影響
2.1.6我國關於股權質押的法律規範
2.1.7相關概念的使用及辯明
2.2股權質押分類
2.2.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
2.2.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
2.2.3中小企業股權質押
2.2.4其他分類
2.3股權質押制度的優勢及缺陷
2.4股權質押的功能
2.5股權質押與相關融資模式的比較
2.5.1股權質押與股權融資的差別
2.5.2股權質押與融資融券的比較
2.5.3股權融資與債券融資的比較
2.6股權質押的效力
2.6.1股權質押對質權人的效力
2.6.2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
2.6.3股權質押對所擔保債權範圍的效力
2.6.4股權質權對出質人的效力
2.7股權質押的法律問題
2.7.1我國股權質押的立法缺陷
2.7.2不轉移質物占有而設定質權所引發的法律問題
2.7.3股權質押的法律風險
2.8股權質押中的其他風險
2.8.1股權價值的穩定性
2.8.2股權價值難以確定
2.8.3與股權質押相關的道德問題
2.8.4企業的經營與治理
2.8.5非上市公司中的處置股權
2.8.6法律法規不健全
2.9股權質押的實現
2.9.1股權質權的實現條件
2.9.2股權質權的實現方式
第3章 域外權利質押制度概括及股權質押法律關繫
3.1英美法繫國家權利質押理論
3.2大陸法繫國家權利質押理論
3.3股轉質押法律關繫的主體
3.3.1股權質押的主體是否是公司
3.3.2質權人與債權人相分離
3.4股轉質押法律關繫的客體
3.4.1客體的範圍
3.4.2股權質押客體的構成——兩種觀點
3.5股轉質押法律關繫的內容
第4章 股權質押制度在我國的實踐及運行
4.1股權質押的開展狀況
4.1.1股權質押的數量
4.1.2股權質押的規模和結構
4.2股權質押的法律規則
4.3股權質押的設立
4.4股權質押的登記機關
4.5股權質權的實現
4.5.1股權質權實現的條件
4.5.2質權實現的方式
第5章 我國中小企業股權質押
5.1效率與安全視角下的中小企業股權融資
5.2中小企業股權質押的優勢及缺陷
5.2.1中小企業利用股權質押進行融資存在的制度優勢
5.2.2中小企業利用股權質押進行融資存在的制度缺陷
5.2.3中小企業利用股權質押進行融資的必要性
5.3中小企業股權質押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5.3.1債權人的風險防護
5.3.2出質人的權利保護
5.4中小企業股權質押的途徑
5.4.1金融機構渠道
5.4.2信托渠道
5.4.3投資公司渠道
5.4.4反擔保
5.4.5公司之間的互為擔保
5.4.6券商
5.5新三板條件下的中小企業股權質押
5.5.1新三板的概念及發展概述
5.5.2新三板分層制的要求及標準
5.5.3新三板的市場功能定位
5.5.4新三板分層機制的作用及意義
5.5.5關於發展新三板市場股權質押的建議
5.6完善中小企業股權質押制度的建議
5.6.1信用擔保
5.6.2創業板市場
5.6.3多樣化的直接融資
5.6.4信用評價機構及評價指標
5.6.5融資服務的中介機構
5.6.6融資和管理方面的培訓
第6章 我國股權質押制度存在的問題與重構
6.1我國股權質押制度存在的問題
6.1.1質押股權登記的問題
6.1.2股權質押的性規定的問題
6.1.3公示的問題
6.1.4風險防範機制的問題
6.1.5質押後可能出現的實務問題
6.2股權質押制度完善的前提條件
6.2.1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多方協調、秉公辦事
6.2.2股權價值認定的評估工作
6.3完善股權質押制度
6.3.1如何完善股權質押的登記制度
6.3.2如何完善股權質押的轉讓
6.3.3如何完善股權質押的公示模式
6.3.4如何完善風險防範機制
6.3.5其他應予完善之處
第7章 效率與安全視角下的我國股權質押制度
參考文獻
股權質押逐漸成為我國主流的融資渠道,其優勢在於以不稀釋公司控制權為前提,而將其賬面的靜態股權激活為動態的財務資源。但如果遭遇股價下跌,質押股份就會面臨平倉壓力,繼而公司內部會因之動蕩劇烈。所以,股權質押制度從產生之日起,就面臨道德、市場和法律三重風險。而該制度之所以得以運行和發展,是因為其初衷和目的有著保護債權安全的天然屬性。那麼,被確定為國家二級學科的金融安全與傳統上的金融根本價值理念之一的效率之間,是否會顧此失彼呢?本書論證了對二者的平衡是當下之所需,除制度構建過程中的客戶、證券公司、市場整體三個層面的關注,優化和完善股權質押制度的具體規則,建立層次豐富、分工合理的監管之外,應從法律上規定平倉的條件、順序、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