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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因何錯判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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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6-544
    【優惠價】
    235-340
    【作者】 秋山賢三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2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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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28045
    商品編碼:45036885555

    包裝:平裝-膠訂
    開本:大32
    出版時間:2019-02-01

    代碼:45
    作者:秋山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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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假如法官判斷失誤,後果將會怎樣?影響一個人一生的誤判與冤案,背後究竟發生了什麼?作者曾經作為一名法官直接參與諸多再審案件,在他筆下,法官日常生活與職業體繫中存在的問題逐一暴露。站在法官與律師的立場,作者詳盡分析了日本司法制度存在的諸多弊端,明確指出法官必須如何面對審判纔能真正捍衛正義,真正為本國人民服務。在很大程度上,這些來自近鄰日本的鮮活體認與反思D為我國D下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提供諸多有益的啟示與借鋻。

    關聯推薦

    《天下·BIG 法官因何錯判》從一位有多年法官和律師從業經驗的日本法律人的視角,對日本及大陸法繫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訴訟基本結構、法官和律師的角色、錯判和冤案的成因都作出了精彩而D到的敘述與分析。作者通過對自己親手辦理過的三個刑事案件的討論,深入描繪了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的各種實體和程序性"陷阱",並對預防和糾正錯案的制度性保障做了有益的學理性探討。對於中國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程序改革而言,這是一塊他山之玉,值得GN的法學學生、學者和法律實務工作者廣泛關注。

     

     
    目錄

    D一章法院與法官的生活 一、法官與市民之間 二、法官的選任·培養繫統與工作 三、作為“生活者”的法官 D二章身為刑事案件的法官 一、法曹之志 二、任職期間——擁護人權、民主主義之志 三、刑事法官的立場與煩惱 四、作為律師參加的擁護人權活動 D三章審理再審申請 ——德島收音機商殺人事件 一、搜查的展開與起訴、判決 二、再審申請 三、富士茂子再審事件的啟示

    D一章法院與法官的生活
    一、法官與市民之間
    二、法官的選任·培養繫統與工作
    三、作為“生活者”的法官
    D二章身為刑事案件的法官
    一、法曹之志
    二、任職期間——擁護人權、民主主義之志
    三、刑事法官的立場與煩惱
    四、作為律師參加的擁護人權活動
    D三章審理再審申請
    ——德島收音機商殺人事件
    一、搜查的展開與起訴、判決
    二、再審申請
    三、富士茂子再審事件的啟示
    D四章證據的評價與法官
    ——袴田再審申請事件
    一、“預判搜查”與媒體
    二、公審過程中的疑點
    三、Z終判決與供述書的疑點
    四、審理再審申請中的新證據
    D五章何為“犯罪事實的認定”
    ——長崎(痴漢冤案)事件
    一、長崎事件
    二、有罪判決的邏輯與問題點
    三、為何發生“痴漢冤案”?
    四、Z近危險的審判傾向
    D六章法官因何錯判
    一、何為“審判上應被證明的事實”
    二、構造性的錯判與冤案
    三、“罪疑W輕原則”的探索
    四、法院應該如何存在
    五、面向民眾的司法能夠實現嗎?
    六、職業法官十誡——我的些許建議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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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線試讀

    中文版序言 此番,《法官因何錯判》被譯為中文出版了。拙著能夠被介紹到我自幼便敬仰的中國,不禁頗為感慨。 2002年,岩波書店出版了本書,彼時正是日本"司法改革"迫在眉睫的特殊一年。D時的我對於能否勝任"作家"這一身份並無自信,但被責任編輯的熱情所感染,本書Z終順利出版。 日本司法存在的問題由來已久,例如審判耗時長久、是否有既廉價又輕松的訴訟方法、是否存在令民眾作為主體參與審判的形態等。責任編輯告訴我,我既有身為法官參與審判的經歷,又有作為律師從事實務的經驗,出書談談日本司法情況Z為合適。經過司法修習後,我D了25年法官,之後便從事律師工作,直至JR。 在法官任職期間,我曾經參與日本辯護士(律師)聯合會 ("日辯聯"),Z初便支持"德島收音機商殺人事件"的再審開始決定。在此之前,日本已有死刑犯四人通過再審無罪釋放的先例,德島事件本身也可謂是明顯的冤假錯案。因此,既然言及司法改革,勢必要對造成冤假錯案的審判體繫加以審視。為此,在分析日本刑事審判體繫的基礎上,必然要對法官作為市民的生活實態、身為官僚的工作實情加以真實的考察。因此,雖然我力所不及,卻也毫無保留地訴諸筆墨。 各國司法制度的現實與其評價因國情而有所差異,尤其是社會主義中國與日本迥然不同,中國讀者究竟以何種心態來閱讀此書,委實難以預測。 我期待著日本司法改革在今後的發展,同時繼續力學篤行。 2018年4月8日 律師(東京律師協會)秋山賢三 前言 從法官到律師 從二十六歲到五十歲,這段人生精力DF的時期,我是以法官的身份度過的。1991年我從法官職位上卸任,開始了全新的律師生涯。 法官和律師的共同點都是從事法律工作,都會與普通市民相遇在他們一生中Z重要且Z艱難的時刻。雖說如此,D我離開一份得心應手的工作,轉而去重新適應新環境時,還是難免焦頭爛額。

    中文版序言

    此番,《法官因何錯判》被譯為中文出版了。拙著能夠被介紹到我自幼便敬仰的中國,不禁頗為感慨。

    2002年,岩波書店出版了本書,彼時正是日本"司法改革"迫在眉睫的特殊一年。D時的我對於能否勝任"作家"這一身份並無自信,但被責任編輯的熱情所感染,本書Z終順利出版。

    日本司法存在的問題由來已久,例如審判耗時長久、是否有既廉價又輕松的訴訟方法、是否存在令民眾作為主體參與審判的形態等。責任編輯告訴我,我既有身為法官參與審判的經歷,又有作為律師從事實務的經驗,出書談談日本司法情況Z為合適。經過司法修習後,我D了25年法官,之後便從事律師工作,直至JR。

    在法官任職期間,我曾經參與日本辯護士(律師)聯合會 ("日辯聯"),Z初便支持"德島收音機商殺人事件"的再審開始決定。在此之前,日本已有死刑犯四人通過再審無罪釋放的先例,德島事件本身也可謂是明顯的冤假錯案。因此,既然言及司法改革,勢必要對造成冤假錯案的審判體繫加以審視。為此,在分析日本刑事審判體繫的基礎上,必然要對法官作為市民的生活實態、身為官僚的工作實情加以真實的考察。因此,雖然我力所不及,卻也毫無保留地訴諸筆墨。

    各國司法制度的現實與其評價因國情而有所差異,尤其是社會主義中國與日本迥然不同,中國讀者究竟以何種心態來閱讀此書,委實難以預測。

    我期待著日本司法改革在今後的發展,同時繼續力學篤行。

    2018年4月8日

    律師(東京律師協會)秋山賢三

     

    前言

    從法官到律師

    從二十六歲到五十歲,這段人生精力DF的時期,我是以法官的身份度過的。1991年我從法官職位上卸任,開始了全新的律師生涯。

    法官和律師的共同點都是從事法律工作,都會與普通市民相遇在他們一生中Z重要且Z艱難的時刻。雖說如此,D我離開一份得心應手的工作,轉而去重新適應新環境時,還是難免焦頭爛額。

    J工作方式而言,法官J是保持一個 "等待的姿態",隻需評論或評判D事者的材料是否" 味"即可。但是,律師卻截然不同。律師的日常更為嚴苛,既要親自前往事發現場,又要全力以赴,分析D一手材料並呈交法院,令法官信服。而這一切的自律與力量,都要以犧牲自己的生活作為代價。

    法律人士與市民之間

    與法官相比,律師或多或少離市民更近些,直接聯繫也更為緊密。前來事務所的咨詢者基本都處在人生一個艱難的時刻。例如,自己的公司隻能拒付票據,卻又擔心債權者會蜂擁而至,自己會受到人身威脅,甚至擔心到幾乎想趁夜外逃。還有一臉焦慮的父母前來咨詢,孩子做壞事被逮捕,該如何是好。

    法官作為Z終判決者,在整個事件的解決中至關重要。然而,法官面對事件D事人,隻能借審理或審問的機會提問,閱讀記錄,依照法律程序思考,公平地作出判決,這便是法官的工作。一旦出現不解之處、疑問之點,難免有隔靴搔癢之感,卻又無法直接詢問D事人,隻得間接要求檢察官與辯護人進一步說明。此時,便會產生不甚了解普通市民現實情況的誤會,恐怕J會導致錯判。

    法官"Z後的避難所"J是"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則。簡言之,在刑事審判中,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在檢方,所以,一旦法官認為檢察官並未提供"超過合理質疑程度的證明",那麼便可作出無罪判決。因此,法官必須認定檢察官在起訴事實中是否盡到舉證責任,一旦宣告有罪,法官J必須作出適D的量刑。

    法官與律師在市民社會中各有分工,隻有各司其職,方能為健全的市民社會作出貢獻。這便是日本法官、律師與市民之間"應有的關繫"。

    作為律師參與冤案事件

    我作為律師,在不知不覺中不斷深度介入的,便是冤案事件。在我擔任法官的D十二個年頭,曾參與"德島收音機商殺人事件"的再審工作,這J是富士茂子女士的冤案事件,也是日本辯護士(律師)聯合會 ("日辯聯")支持再審的頭號案件。此外,1994年8月,在靜岡地方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袴田事件(詳見D四章)中,日辯聯再組辯護團時,請我擔任辯護律師。D時我始D律師,在事務所的經營上頗為不安,卻也無法推脫,便接受這份工作,為冤案辯護,豈料一做竟做到現在。D了五年律師後,我被日辯聯人權擁護WY會指名,列席該WY會的再審部門會議,由此開始關注冤案事件。此後,受理此類案件的數量逐漸增多。

    刑事審判中有兩句法律格言:"寧願放走十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僅為可疑,不可懲罰"。凡冤案不可有,一切刑事手續都是為避免冤案產生而設置。然而,我作為辯護律師參與到案件中時,卻時常感嘆:日本審判中"潛在的冤案"實在太多。

    我任法官時,實際上並不太關注其他法官的具體工作情況。畢竟自己手頭的工作已經令人煞費精力,而且法官各自D立做事,頗有隨心所欲的意味,我也暗自覺得大家的做法應該都大同小異。然而,D我以辯護律師的身份站在審判席下時,卻意外發現每一位法官的思考方式以及訴訟的進展方式都各有特色,差異甚大。1先,單在法庭上觀察法官的訴訟指揮權之發揮,便可得知主審法官閱讀記錄的程度,真可謂千差萬別。

    一旦通覽眾多的訴訟信息,便可知有些表面上看起來是被告供認不諱的有罪案件,實際上卻另有實情,隻不過是被告被迫認罪而已。換言之,雖然真相與公訴事實不符,但在如今刑事審判繫統之下,否認起訴事實、爭取無罪並非易事,同時也得考慮辯護費用的經濟因素,因而被告隻能被迫認罪。在我數次擔任指定辯護人時,便留意到此類事件的發生。這J好比爬山,有時在下山時回望,會比在攀登時更能準確把握山的整體狀況。

    我D了幾十年法官,之後又做了幾年律師,兩者經驗疊加,令我較之以往更精準地把握了日本刑事司法的輪廓。日本刑事司法的Z大問題,便是在起訴事實中未能恪守將"超過合理質疑程度的證明"作為必要條件的原則,由此冤案頻生,而且越是信心十足的"精英法官",產生冤案的危險繫數越高。

    刑事司法與冤案

    冤案問題背後,儼然存在搜查等司法繫統整體的構造問題。此外,它還與警方、檢方等搜查機關以及法官、律師等GJJG與法律專家整體的問題緊密相關。這些絕非是一朝一夕便可輕易解決的問題。

    1999年創設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於2001年6月12日發表了意見書,卻並未深入探討刑事審判中的冤案問題。

    然而在Z近,冤案問題卻將以往與審判毫無瓜葛的普通市民牽連其中,並且呈現出越發嚴重的趨勢。不妨以"痴漢行為"為例,有人在早間的通勤電車中突然被錯認為騷擾女性的痴漢,雖然此人拼命否認,卻無人相信,亦無其他證據,僅因為"有個女性如此說",便遭起訴,不得不成為被告,經受長期的審判。此類案件Z近層出不窮。而且被告也不可保釋,雖然這是公民在刑事訴訟法上的權利,被告卻被長期拘留,Z後被錯判有罪,甚至被判服刑。

    我D法官及律師時參與的案件以及在日辯聯人權擁護WY會中研究的案件,被我作為素材,用以探究日本出現冤假錯案的原因。在此過程中,我深切地體會到:必須要在對策上形成問題意識。通過我的研究,我也開始反復思考日本的法院、法官,尤其是我們刑事律師應有的姿態。

    刑事司法的構造

    "法官因何錯判"的標題,或許會令人誤解,認為我僅研究"法官的錯誤",實則不然。我關注的是"法官錯判"釀成冤案的現代刑事司法的構造,這其間也包含了辯護行為的不充分。因此,在本書中我想談談我任法官及律師時經手案件的經驗,冤案,冤案中檢察官、法官、律師的情況以及與此相關的種種事項。

    我承認自己並非全知全能之人,即便作為法官,經歷亦平凡。而且我審理刑事案件主要是在任職法官的前半時期,後半時期則多為民事案件。但是,既然我選擇了這樣一個主題,自然也早有心理準備,同時具備法官與律師經驗也必然會因此被人評頭論足。總而言之,本書是一個普通法官卸任後,又從事律師行業十年,將痛切體會之事直率成文之作。

    刑事審判Z高使命便是不生冤案。因此,我意欲反省作為法律人的自己,並回顧經歷過的法院生涯,探究冤假錯案之原因,認真思考對策。於我而言,這是Z自然的工作方法,也是我站在自己的立場上能為現代司法的將來所作的貢獻。

    為此,便於讀者理解日本司法實情,我在本書中1先談及我所經歷過的法院生涯、法官的成長以及法官的真實狀態。其中亦回顧了我本人經歷過的日本法院的現實、法官的工作與生活以及法官的實態(D一章)。

    其次,具體闡明本人走上律師之路的原由,並詳細回顧本人作為實務家經手的刑事案件,尤其是那些冤假錯案(D二章)。其中,還記錄了我站在法官角度對事實認定進行的多方思考,並回顧了每個案件包含的問題點。具體的案件為:

    (1)已經再審、確定無罪的德島收音機商殺人事件(D三章);

    (2)已經確定死刑、目前正在申請再審的袴田事件(D四章);

    (3)一審、二審被判有罪,上訴至Z高法院的以長崎事件為代表的痴漢冤案事件(D五章)。

    上述每一個案件,都對D今市民與刑事審判間的關聯有典型性的啟發。

    Z後,我探究了關於戰後日本刑事審判中事實認定的問題點,正是這樣的事實認定催生出了錯判與冤案,這部分內容中也包含我本人親身經歷的法院真實情形。今後,我們應D構想出何種形態的刑事司法?為建設"零冤案法院",我們該如何展望?為此,我於卷尾提出個人些許不甚成熟的建議(D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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