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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教學案例李偉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9787522311210 經濟書籍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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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5-1312
    【優惠價】
    566-820
    【作者】 李偉 
    【出版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ISBN】97875223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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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ISBN:9787522311210
    商品編碼:10060694324414

    包裝:平裝
    開本:其他
    出版時間:2021-08-01

    頁數:572
    字數:null
    代碼:120

    作者: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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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基本信息,請以下列介紹為準
    商品名稱:法律教學案例
    作者:李偉
    代碼:1.0
    出版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出版日期:21-08-01
    ISBN:9787522311210
    印次:
    版次:1
    裝幀:
    開本:其他

      內容簡介

    為加強研究生課程和教學資源建設,打造一批具有學科專業優勢和的高、高質量的研究生精品教材,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中央財經大學研究生院組織編寫了研究生精品教材和專業學位研究生教學案例集繫列叢書。法律教學案例是一部針對法律專業的專業碩士研究生的案例教學教材。 案例的選取遵循以下原則:一是針對性,即緊密圍繞所要傳授的基本理論選擇有代表性的案例,而非一味求新、求異。二是難易適中,一眼就能看明白的案例不利於激發的創造性,太難的案例又會讓學生望而卻步,隻有難度適中的案例纔能調動學生的積極性。三是規範性,為了提高案例教學的課堂效果,在運用案例教學時要注意案例教學過程的完整性。一個完整的教學方案應具有教師的案例準備、學生的案例準備、案例的分析與討論和撰寫案例分析報告等環節,這種規範的案例教學有助於學生對案例及相關理論全面地掌握。


      目錄

    1.民法案例


    案例1 “與公司對賭”有效繫列司法案例


    案例2 陳發樹訴雲南紅塔股權轉讓糾紛案——國有股轉讓審批要求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案例3 環保科技公司與大拇指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


    案例4 湖南新華茶林河水電開發有限公司與湖南湘慈——愛依斯水電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5 南海救助局與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


    案例6 劉冠華與陳玉秀、丁月琴等執行異議、復議案


    案例7 某建築公司與某物業公司、某投資公司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例8 與孟凡生、長春聖祥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例9 無錫湖美熱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星展銀行信用證糾紛案


    2.行政法案例


    案例10 陳某訴J市客運管理中心行政處罰案——過罰相當原則和比例原則的適用


    案例11 謝風華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案——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市場行為的認定


    案例12 城東公司與定安縣政府土地糾紛案


    案例13 操縱股票價格案


    案例14 陳愛華訴南京市江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案


    案例15 阮某某訴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3.刑法案例


    案例16 黃裕泉騙取貸款案——騙取貸款罪的適用與證人證言、書證的審查判斷


    案例17 馬樂利用未息交易案——量刑辯護、刑事抗訴與《刑法》第180條的解釋


    案例18 章菊芳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案


    案例19 快播公司傳播物品牟利案——網絡犯罪中電子證據證明力的審查與傳播物品牟利罪的認定


    案例 合慧偉業公司等案——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犯罪與上訴不加刑


    4.非訴案例


    案例21 某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並購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法律盡職調查報告的編寫


    案例22 某某信托計劃參與有限合行產業投資的交易結構分析和法律盡職調查案例


    案例23 某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設立案例


    案例24 股份轉讓及回購合同案例


      前言

    17年5月,在中國政法大學考察時強調:“法學學科是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教育要處理好知識教學和實踐教學的關繫。”尤其重視案例的作用,他提出“一個案例勝過一沓文件”“100-1=0”等有關案例的重要論述。、出臺的《關於堅持德法兼修實施法治人纔教育培養計劃2.0的意見》明確要求,“將中國法治實踐的新經驗和生動案例、中國社會主義研究的新成果引入課堂、教材,及時轉化為教學資源”。案例是法治的具體表達,是溝通知識教學和實踐教學的重要橋梁,案例教學是成本低的“社會實踐”,也是新時代創新法治人纔培養機制的重要要素。

    全國法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向來重視案例教學在法律職業人纔培養中的作用,14年就已部署法律碩士教學案例庫建設,對案例編寫提出了具體要求,對教行了培訓。作為全國首批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試點改革單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向來重視法律碩士應用能力的培養,重視實踐教學。法學院打開校門主動出擊,建設了多層次、復合型、專業性的法學教育實踐基地群和實踐導師隊伍,構建了“基地·導師·課程一嵌入式”實踐教學模式。以“全員覆蓋、分類引導、布局、閉合管理”為目標,圍繞實踐教學基地建設,打造以政法機關為主體、涵蓋央企大型金融機構和律所的復合型法學教育實踐基地群,實現實踐基地法院全覆蓋。實踐導師中,全國審判業務專家、全國公訴標兵等餘人。法學院還充分利用政法單位建資源,通過與實踐基地協調,實面參與所在政法機關建活動,寓思政教育於實踐教學。實踐導師利用學生在基地的規範化實行指導,與各實踐基地共同開發《企業合規實務》《創業投資法律實務》等實務性課程6門,邀請高實踐導師來校講座0餘場;在培養方案修訂中,就人纔培養理念、目標、課程體繫設計、專業教學等全面聽取各實踐基地意見。在課程建設上,法學院加強案例庫建設、積極開發案例研,將模擬法庭競賽納入課程體繫,在法律實務講座的基礎上凝練法律實務課程,形成了“案例研擬實訓·規範化實實踐課程體繫。圍繞案例庫的建設,法學院院長尹飛教授組建專門工作團隊,改革學院獎勵體繫,鼓勵從事一線教學的老師撰寫教學案例。為此,結合學院人纔培養,學院創設了“案例研列課程並逐漸擴大規模,目前已經涵蓋民法、商法、經濟法、公法、刑法、訴訟法、勞動合同法、公司稅收籌劃等多個領域。豐富的案例研,促使學生深入理解法律知識,提升解釋和適用法律的能力,也是對法律碩士教學改革的積極探索和有益實踐。案例教學、案例撰寫、案例研究彼此映照互相,也使得法學院案例集建設取得豐碩成果,目前,在法律專業學位案例庫的234份案例中,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貢獻18篇,在全國法律碩士培養單位中穩居整頭。

    呈現給各位讀者的這本案例集,是中央財經大學法學年來開展案例教學的階段性成果,書中的案例經過了各位教師的、中財課堂的反復研討,希望能對研究生的案例教學有所助益。本書的順利出版,得益於中央財經大學研究生的專項資助,更得益於法學院教師對案例教學的專注付出,特此感謝!



      摘要

    一、階段:“與公司對賭無效”

    12年高再審的蘇州海富公司訴甘肅世恆有色資源公司案判決塑造了“與老股東對賭有效,與公司對賭無效”的基本認知,即投資者可以與投資目標公司的老股東對賭,要求他們在無法實現業績或上市時提供補償,而不能令目標公司本身補償。其主要理由是新老股東之間的對賭、補償、回購協議不損害他人利益,而入股者與公司對賭,意味著“投資可以取得相對固定的收益,該收益脫離了世恆公司的經營業績,損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債權人利益”。12年後,主流司法意見采納了世恆案的觀點。

    二、第二階段:公司可以為參與對賭的股東擔保,但需要符合擔保程序但高17年通聯資本公司訴新方向科技公司案判決標志著法院開始認可公司作為擔保人承擔對賭義務的實質合理性,爭議隻在於擔保程序上。

    此案中,當事人約定目標公司老股東在公司不能如期上市時向新股東承擔股權回購義務、目標公司承擔履約連帶責任。一審法院判決目標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而四川省高級二審指出私募投資者(新股東)未對目標“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的該項意思表示是否經過股東會決議盡到基本的形式審查義務,其不應屬於善意的相對人”,目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高再審則認為,目標公司不是股權回購的義務主體,不產生回購本公司股份或抽逃資本等法律後果;雙方把履約連帶責任理解為連帶擔保責任並未加重目標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責任的負擔。投資者“未能盡到要求目標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的合理注意義務,導致擔保條款無效,對協議中約定的擔保條款無效自身存在過錯”,但目標公司章程就對外擔保相關事項規定不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又越權簽訂擔保協議,公司對擔保約定無效的法律後果亦有過錯,故在老股東不能履行回購義務時,目標公司承擔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1/2的賠償責任。

    三、第三階段:公司為參與對賭的股東擔保,符合擔保程序的有效

    高18年判決的強靜延訴瀚霖公司、曹務波等案從實質和程序角度雙重認可了公司擔保對賭義務的正當性。

    本案基本情節是私募股權投資者強靜延向瀚霖公司注資時,與瀚霖老股東曹務波約定公司若不能如期實現上市,由老股東溢價回購新股東所持股權,瀚霖公司對此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一審法院和二審的四川省高級均認為要求目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無效。然而,高18年9月作出的再審判決認定公司擔保對賭協議有效性的條件。

    在程序事項上,高指出相關增資協議已“披露瀚霖公司在增資前已通過股東會決議,各方代表已獲得授權簽署增資協議及相關交易文件。強靜延有理由相信瀚霖公司為曹務波回購股權提供擔保的事宜經過了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論證結論重心在於投資者的主觀合理信賴而非已驗證股東會決議的客觀事實。

    而在實質事項上,高明確指出即使“並未對擔保事行股東會決議,但是該擔保行為有利於瀚霖公司的自身經營發展需要,並未損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東權益”,“公司為他人、為股東、為實際控制人提供了經濟擔保,對公司和債權人有其積極的一面。強靜延高溢價增資入股瀚霖公司,瀚霖公司是大的獲益方,由瀚霖公司提供回購擔保也合情合理”。不存在不構成《公司法》第二十條“損害債權人利益”或第三十五條的“抽逃資本”或其他足以導致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範。

    所以,在給出“有利於公司”的實質認定結論時,法院指出“增資擴股、股權回購、公司擔保本身屬於鏈條型的整體投資模式”。而且,本判決強調“合同無效的判定嚴格遵循法定主義”。

    四、第四階段:公司直接參與對賭協議有效

    19年4月由江蘇省高級再審判決的江蘇華工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訴揚州鍛壓機床股份有限公司等案(19年6月公布)中,目標公司不再是為老股東擔保對賭義務,而是成為的對賭義務人,並對私募股權投資者承擔回購股份義務。

    華工公司(合同丙方)與揚鍛集團公司(合同乙方)及潘雲虎等揚鍛集團公司全體股東(合同甲方)於1pan>年7月6日簽訂了《補充協議》俗稱“對賭協議”,其條款約定,如揚鍛集團公司在14年12月3pan>日前未能在境內資本市場上市或……


      作者簡介

    李偉,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山東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訴訟法學碩士、博士,研究方向為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監察法學,曾主持國家社科□□項目、人文社科項目等課題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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