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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代地權分配研究江太新中國社會科學9787516176252 經濟書籍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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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5-1616
    【優惠價】
    697-1010
    【作者】 江太新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 
    【ISBN】978751617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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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
    ISBN:9787516176252
    商品編碼:10039924840805

    包裝:平裝
    開本:小16開
    出版時間:2016-06-01

    頁數:646
    代碼:148
    作者:江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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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基本信息,請以下列介紹為準
    商品名稱:清代地權分配研究
    作者:江太新
    代碼:148.0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
    出版日期:2016-06-01
    ISBN:9787516176252
    印次:
    版次:
    裝幀:
    開本:小16開

      內容簡介

    本書除前言外,共分三篇十四章,主要論述四個方面問題:一、清中期以前的政府扶農政策、農民自身經濟力量的增強、以及分家析產等,對地權分配的影響;二、論述清代前期與中後期地權分配變化,對社會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影響。三、論述清中期後,清政府吏治腐敗,對地權分配的影響;四、論述清代地權分配變化,對社會經濟發展巨大影響。指出:各階層對土地占有大致均衡,有利於社會安定和諧,人民共同富裕,市場繁榮昌盛,國家興旺發達。反之,社會經濟就會向相反方向發展。這一歷史經驗,對當前國家建設走共同富裕道路具有歷史經驗借鋻意義。本書在探討問題時,遵循歷史唯物主義精神,實事求行分析,不抜高,也不回避。有先生認為該書資料充實,成果有現實意義,具有的學術價值。也有先生認為,本書基於多層次、多角度的研究,對這些以往研究地權涉及較少的方行了探索分析,使地權研究建立在堅實的史實基礎上。還有先生認為,全書較之前人有重大突破,明顯拓寬了清代土地關繫研究的深度和廣度,填補了對該問題之研究缺乏專著的空白。


      目錄

    篇 清朝扶農政策
    章 清前期墾政與清代耕地面積
    節 順治年間的墾政
    第二節 康熙年間的墾政
    第三節 雍正年間的墾政
    第四節 乾隆年間的墾政
    第五節 嘉道年間的墾政
    第六節 清前期耕地面積
    小結
    第二章 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節 倉儲制度推廣
    第二節 強化社會保障措施
    小結
    第三章 減輕農民賦役負擔
    節 清理浮收
    第二節 減輕農民賦役負擔
    第三節 實行賦役制度改革
    第四章 鼓勵農田水利建設
    節 長江以北地區農田水利的發展
    一 長江以北水利建設
    二 水利建設
    第二節 江南水利建設工程
    一 蘇州水利工程
    二 松江府水利工程
    三 湖州水利工程
    四 杭州府水利工程
    五 其他地區水利工程
    第三節 清中後期水利失修
    一 水利破壞狀況
    二 水利設施遭破壞原因
    第四節 水利事業興修與廢壞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一 清前期水利事業發展對農業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
    二 清後期水利破壞對農業生產的影響
    第五章 豪強兼並土地
    節 禁止圈地和投獻土地
    第二節 加強縉紳
    第三節 推廣災年賣地回贖政策
    第六章 土地買賣自由化
    節 土地買賣政策
    第二節 土地買賣中宗法宗族關繫的松弛
    第三節 土地商品化程度加深
    第四節 土地買賣周期

    第二篇 農民自身經濟力量增強
    第七章 對土地挖潛改造
    節 低產田的改造
    第二節 增加肥料的投入
    第三節 高產糧食作物的傳播
    第四節 農作物耕作制度的改革
    第八章 商品性農業的發展
    節 經濟作物種植
    第二節 山區經濟開發
    第九章 農民家庭副業的發展
    節 手工紡織業
    第工造紙業
    第三節 手工制煙業
    第四節 手工編織業
    第十章 多種經營發展與地權分配
    節 拓民求生存、求發展空間
    第二節 增加家庭收人
    第三節 減輕完納賦稅壓力,增強自耕農守土能力
    第四節 佃農經濟實力增強
    第五節 多種經營衰落,農家抵拒能力降低
    小結

    第三篇 地權分配變化及其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
    第十一章 官田民田化
    節 官田
    一 旗地
    二 屯田
    三 學田
    四 其他官田
    第二節 官田民田化
    一 政府對官田的規定
    二 旗地、屯田向民田的轉化
    三 更名田
    四 官民田比例
    第十二章 乾隆中期以後地主經濟的發展
    節 吏治松弛,腐敗成風
    第二節 豪紳、富商大肆兼並土地
    第三節 農民失敗後,地主階級對土地的兼並
    第十三章 民田的分割
    節 清代地權占有及變化
    一 順康雍乾四朝造就大批自耕農
    二 清後期自耕農減少
    第二節 分家析產對地權的分割
    一 分家契約
    二 土地法規
    三 田產的積累
    四 分家析產
    第三節 一田多主與地權分割
    一 土地股份所有制的萌生
    二 土地股份所有制發展的原因
    三 土地股份所有制的分配
    第四節 紳衿地主與庶民地主占地狀況
    一庶民地主在清代的發展
    二 庶民地主發展的原因與途徑
    三 庶民地主發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
    第五節 地權分配與農民反抗鬥爭
    一 順康雍乾時期農民鬥爭
    二 嘉道以後農民鬥爭
    三 清後期部分地區小農經濟延續和擴展
    第六節 農村兩大階級占有土地估計
    第十四章 清代地權分配變化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及影響
    節 造就中國封建社會後一個鼎盛期——康乾盛世
    一 基本上實現耕者有其田
    二 為國家統一提供雄厚經濟基礎
    三 為國家賦稅改革和減輕農民負擔奠定基礎
    四 庶民地主發展,為資本主義發展開拓更寬闊的空間
    五 為人口起飛奠定物質條件
    六 自耕農發展,為商品經濟發展提供廣闊前景
    第二節 乾嘉以後社會經濟衰落
    一 自耕農半自耕農減少
    二 國庫存銀及貯糧減少,致國庫空虛
    三 役繁賦重,社會動蕩
    四 地租剝削加重


      摘要

    《清代地權分配研究》:
    至雍正年間,政府恢復“議敘”之制。對勸墾州縣官及督撫大吏都準令議敘。雍正十二年,對官吏議敘又做了補充規定。據學士凌如煥奏稱,地方有司在扱墾地畝上,有“奉行不實,或墾少報多,希圖增課,以邀議敘”的情況,戶部針對這種情形,發布一道指令:“令各該督撫履加查核,如有濫邀議敘者,即行指參,實在衝坍者,即予開除,造冊報部。”世宗皇帝批準了這一法令。這一法令不僅有利於議敘得到正確貫徹,而且對糾正雍正中後期浮誇風有一定意義。
    其次,招墾的目的有變化。順康年間,尤其是康熙中期以前,政府招墾的目的,主要在於增加國家賦稅收入和安定社會秩序。至雍正時,由於荒蕪的土地已獲得大量開墾,國家賦稅收入增加,人不敷出的拮據局面已成歷史;人民安居樂業,社會秩序穩定,順康年間存在的問題,已經得到解決。到了康熙後期,由於日久,生齒殷繁,地土所出,僅供喫用而已,並無積存。清世宗對此甚為憂慮。為此,他登基後,就把開墾一事,作為解決將來戶口日滋,生民“何以為業”的方法,把開墾的目的轉移到解決新生人口食糧問題上來。“並不因增課起見。”這無疑是墾荒政策上一個重要變化。
    後,更加強調維護墾荒者利益。雍正七年,戶部復準,直隸荒蕪之田,原主不自墾種,可擇願耕之人,準其耕種。這就改變了順康年間,隻限無主荒地準民開墾之例。條文還規定,日後原主願復原業者,要歸還墾戶的墾本,“方準復業”,違者“按律治罪”。雍正十二年,戶部規定,今後各州縣凡遇開墾,先將土名界址,出示曉諭,定限五個月內,允許業戶自行呈明,如果超出五個月限期,“即將執照給原墾之人承種管業”。從一步放寬有主荒田的開墾,使無田貧民有更多機會獲得產業。與此同時,對豪強之家,“冒認己業”,率眾搶割禾稻者,“按律治罪”;對土豪劣紳,借開墾名色,“將有業戶之田,濫報開墾者,照侵占律治罪”。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打擊地方土豪劣紳,保障墾民所得利益不受侵犯。
    (二)清查隱瞞地畝
    雍正三年,山東巡撫陳世倌稱,山東省荒地甚多,經過多年努力,已漸次得到開墾,但在報墾過程中,存在著隱漏侵漁情弊。為此,他建議:“勒限一年,通省官民令其自行出首,於雍正四年入額征解;倘逾限不首者,民則從重治罪,官則立即參處。”此提案得到戶部批準。經實施後,山東省歷城等62州縣衛所,於雍正四年首報出墾地1740頃。此額,比康熙五十七年至雍正七年(1718—1729)十年間所報的30頃墾額,高出58倍之多。這一顯著效果,引起清廷關注。雍正五年五月十五日,清世宗向各直省頒布一道限年首報令,諭令規定:“夫開墾地畝,本應隨墾隨報,隱匿之罪,定例甚嚴……今朕特沛寬大之恩:準各省官民自行出首,將從前侵隱之罪,悉從寬免;其未納之錢糧,亦不復追問。定限一年,令其自首,統於雍正七年入額征解。倘逾限不首,復經查出,在官在民,定行從重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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