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 條為了規範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企業會計準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 財務會計報告使用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第五條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第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采用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做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