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城市社區居民自治 pan>居民委員會的性質、特點有哪些? 有關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的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都有明確規定。概括而言,居民委員會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組織,它具有以下特征: (pan>)群眾性 居民委員會既不是一級政權組織,也不是基層政府的派出機構,而是一種群眾性組織。居住在某一地區的居民,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責任和義務參加居民委員會組織。 (2)自治性 這是居民委員會組織的本質特征之一。主要是指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在基層黨組織和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的指導下,擁有一定的自主權和自覺權,實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3)地域性 居民委員會是地域性的群眾組織,是根據居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的。同一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各住戶之間一般都具有鄰裡街坊關繫。 知識鏈接 居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鎮的分區即“社區”的居民組織,即城鎮居民的自治組織,工作服務的對像為城市、鎮非農業居民為主。 2.如何設置居民委員會組織? 《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對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同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關於加強和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pan>〕27號)(以下簡稱《中辦發〔2010〕27號文件》)和《關於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的意見》(中發〔2017〕13號)(以下簡稱《〔中發2017〕13號文件》)一步要求加快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全覆蓋,並明確提出,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設置要充分考慮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和人口規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於管理、便於服務、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確定管轄範圍;要加快工礦企業所在地、國有農(林)場、城市新建住宅區、流動人口居住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組建工作;新建住宅居民入住率達到50%的,應及時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此之前成立居民小組或由相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管,實現對社區居民的全員管理和無縫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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