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我國互聯網金融犯罪治理現狀及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的迭代升級
(一)互聯網金融概念的釐清
(二)互聯網金融的本質特征
(三)我國互聯網金融制度規範及分析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的治理現狀
(一)互聯網金融犯罪基本情況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的治理現狀
三、互聯網金融犯罪的治理難題
(一)互聯網金融行為“罪與非罪”判斷的現實困境
(二)互聯網金融行為“罪與非罪”判斷的學理痛點
(三)傳統犯罪治理模式應對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缺陷
四、本章小結
第二章互聯網金融行為“罪與非罪”的裁判視野:刑民交叉何以重要?
一、傳統刑法學研究範式中界分互聯網金融犯罪的困境
(一)傳統刑法學理論應對互聯網金融犯罪存在不足
(二)傳統研究範式的缺陷難以自我修復
二、民法典時代互聯網金融行為的解讀方向:重民輕刑
(一)我國社會長期存在重刑輕民的現像
(二)重刑輕民的現像延續至今
(三)以民法典頒布為契機樹立重民輕刑理念
三、刑民交叉是實現互聯網金融犯罪治理重民輕刑理念的關鍵
(一)刑民交叉概述
(二)刑法和民法的關繫
(三)通過刑民交叉治理互聯網金融的必然性
四、刑民交叉破解互聯網金融犯罪認定難題:以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界分為例
(一)互聯網金融行為中的民事詐騙
(二)民法和刑法中的詐騙
(三)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之界分
(四)互聯網金融詐騙行為的性質認定
(五)金融科技有助於認定互聯網金融行為中欺騙的性質
五、本章小結
第三章互聯網金融行為“罪與非罪”的基本界分:行政要素的刑民解釋
一、互聯網金融犯罪屬於行政犯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構成要件中行政要素的理解
(一)行政要素屬於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中的行政要素
三、刑民交叉視野下的互聯網金融犯罪行政要素之解釋
四、本章小結
第四章互聯網金融行為“非法性”的雙重檢驗標準之提倡: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
一、互聯網金融行為“非法性”判斷的意義
二、互聯網金融行為“非法性”評價缺失
(一)互聯網金融犯罪缺乏有效的“非法性”檢驗
(二)現有法律制度下“非法性”檢驗缺失的必然性
三、刑民交叉視野下的互聯網金融犯罪“非法性”評價
(一)行政違法性是互聯網金融行為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
(二)整體法秩序下前置行政違法依據難以自洽
(三)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非法性”檢驗
四、雙重行政違法性檢驗標準之提倡
(一)行為經過有關部門批準但違反國家規定
(二)行為符合國家規定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
(三)通過雙重檢驗標準限縮互聯網金融犯罪圈
第五章互聯網金融行為“罪與非罪”的實質判斷:法益侵害的識別
一、互聯網背景下“法益侵害”的教義學地位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認定中的“法益”本體
(一)互聯網金融犯罪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秩序
(二)“金融管理秩序說”面臨的挑戰
(三)互聯網金融犯罪侵犯的法益:金融管理秩序之解構
三、互聯網金融語境中超個人法益的保護限度
(一)金融犯罪不同於金融違法行為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中的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
(三)抽像的金融秩序不是互聯網金融犯罪的法益
四、本章小結
第六章互聯網金融涉罪行為的出罪:民法免責事由
一、互聯網金融領域民法免責事由阻卻犯罪的司法空間
(一)形式入罪和實質出罪
(二)通過超規範的出罪事由實現個案正義
(三)互聯網金融行為出罪需要依賴民法免責事由
二、互聯網金融出罪中民法免責事由的基本法理:以受害人過錯為例
(一)互聯網金融涉罪行為中受害人存在過錯
(二)現行法律體繫對受害人過錯的評價
三、互聯網金融犯罪認定中被害人過錯理論的適用
(一)自甘風險屬於民法免責事由
(二)危險接受理論對自甘風險的吸納
(三)被害人過錯理論可以在互聯網金融犯罪中適用
四、互聯網金融犯罪中存在被害人過錯事由的結果
(一)被害人需承擔法律責任
……
本選題分析了我國互聯網金融犯罪治理現狀及問題,作者指出,互聯網金融犯罪屬於行政犯,罪與非罪的基本界分應圍繞構成要件中的行政要素進行。互聯網金融犯罪的“非法性”需要經過未經批準和違反國家規定的雙重檢驗,在法益上,應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金融安全觀”,將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解構為金融安全與金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作者認為,以突破罪刑法定原則為代價在短時間裡看似維護了社會秩序,但從長遠看卻毀損了刑法的機能,極大地破壞了國家的刑事法治。應當樹立重民輕刑的思想,通過刑民交叉的路徑強化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在處理互聯網金融糾紛中的地位,限縮刑事打擊圈。本選題在我國互聯網金融犯罪治理領域具有現實意義。有名刑事法專家劉艷紅教授作序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