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導引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第二條【不動產登記及不動產的概念】
第三條【不動產登記類型】
第四條【登記原則】
第五條【不動產登記權利種類】
第六條【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七條【登記管轄】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簿
第八條【不動產登記簿】
1.不動產登記簿有哪些法律效力?
2.什麼是不動產權籍調查?
第九條【不動產登記簿的介質】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要求】
3.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要求有哪些?
第十一條【不動產登記人員】
第十二條【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
第十三條【不動產登記簿的保存和移交】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登記申請】
4.如何處理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登記?
5.一並申請的情形有哪些?
6.異議登記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哪些?
7.異議登記的審查要點有哪些?
8.更正登記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哪些?
9.更正登記的審查要點有哪些?
10.哪些情形當事人可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11.登記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第十五條【現場申請和登記申請撤回】
12.如何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材料】
13.本《條例》對申請登記提交材料的要求中提到的“其他材料”是否需要公示?
14.申請材料應符合什麼格式?
第十七條【受理】
15.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的條件有哪些?
第十八條【查驗】
16.如何查驗身份證明?
17.查驗申請材料形式應注意什麼?
第十九條【實地查看和調查】
18.實地查看的適用情形和查看內容是什麼?
第二十條【登記期限】
第二十一條【登簿和發證】
19.為何需要向登記申請人發放相應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呢?
20.不動產權屬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如何換發、補發、注銷?
21.哪種情形,登記事項隻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不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不予登記】
22.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哪些內容?
第四章 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
第二十四條【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
第二十五條【登記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條【保密義務】
第二十七條【登記資料查詢、復制】
23.哪些情形可以依法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
24.符合哪些條件,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查詢或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不得濫用登記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登記錯誤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偽造變造證書證明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洩露登記信息法律責任】
25.是不是所有洩露不動產登記資料或者登記信息的都構成犯罪?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過渡期】
第三十四條【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
配套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2020年5月28日)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9年7月24日)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2016年5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通知(2019年2月26日)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2019年7月24日)
自然資源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2019年7月11日)
優選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9日)
優選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