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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國法制 ISBN:9787509376218 商品編碼:11122032770 開本:16 出版時間:2016-07-01 代碼:98 作者:江必新何東寧何利楊心忠...
" 基本信息 - 商品名稱:*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公司卷2)
- 作者:江必新//何東寧//何利//楊心忠
- 代碼:98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號:9787509376218
其他參考信息 - 出版時間:2016-07-01
- 印刷時間:2016-07-01
- 版次:1
- 印次:1
- 開本:16開
- 包裝:平裝
- 頁數:410
- 字數:441千字
內容提要 江必新、何東寧、何利、楊心忠著的《*高人民 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公司卷2)》特 點: 【指導性案例】 以《*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為主,同時,精選了個別*高院裁判的具有指導性的 案例。 【裁判規則】通過對案件爭議焦點所涉法律問題 進行評析,形成裁判結論所確立的規則,對法官在同 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具有極大的參考、規範 作用。 【規則理解】以**個案審判的視野,研究案例 所體現的法律規則、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 法、裁判理念等核心價值,達到將裁判規則適用於類 案的效果。 【拓展適用】對相關理論問題進行繫統梳理和深 入探討,全面闡釋裁判規則的精髓,拓寬法官、檢察 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 作者簡介 江必新,男,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1978年至1984年就讀於西南政法大學,先後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至2004年就讀於北京大學,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1985年起,在*高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行政審判庭副庭長、行政審判庭庭長、*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委員兼辦公室主任、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副書記。2002年12月,任*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院長。2007年12月,任*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先後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湘潭大學和**法官學院的特聘教授、兼職教授、研究院以及碩士生、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報告團,並擔任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著有《民事訴訟的制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新民事訴訟法講義——再審的理念、制度與機制》、《新民事訴訟法講義——執行的理念、制度與機制》、《*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等作品四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求是》、《法學研究》、《法學雜志》、《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表論文兩百餘篇。 何東寧,男,湖南慈利人,法學碩士,現為*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法官。曾在人民法庭、基層、中級和**人民法院從事民商事審判、執行等工作。與他人合著出版《存單糾紛審判實務及判例研究》,在***刊物上發表擔保法、訴訟程序等相關論文十多篇。 楊心忠,男,山東蓬萊人,民商法學碩士,現為*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法官,曾在律師事務所和中級人民法院工作。與他人合著出版《民事再審程序新問題裁判標準》、《*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公司卷)。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判解研究》等核心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十餘篇。 何利,女,在職博士生。現為四川省**人民法院監察室副主任,四級**法官,四川省首屆審判業務專家,四川省首屆中青年**法學專家提名獎獲得者,四川省法院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會員,四川法官學院兼職教師。曾在基層法庭、基層法院、中級法院工作,曾任宜賓市中級法院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四川法官學院宜賓分院副院長。 與人合著《*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民事訴訟卷)》《合同法、擔保法理論與實務》《法治與和諧的中國路徑研究》等著作,參與撰寫《減刑、假釋制度改革研究》《婚姻家庭繼承法案例教程》《監獄行刑制度改革研究》《民商審判疑難問題解析與典型案例指導》,在***期刊和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二十餘篇,其中有十篇論文在全國、四川省論文比賽中獲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目錄 **章 公司章程 規則1 公司章程關於股東會對股東處以罰款的規定,應當視為公司全體股東所 預設的對違反公司章程股東的一種制裁措施,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 規則2 公司章程規定股東退休時必須退股,股東與公司應該按公司章程履行 第二章 股東出資 規則3 受讓人明知受讓的股權存在出資不實等瑕疵的,根據協議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規定,受讓人應對公司承擔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 規則4 股東向公司補繳的出資隻能用於清償公司所有債權人,不能向個別債權人清償 第三章 抽逃出資責任 規則5 股東將資金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在無正當交易關繫的情況下又將出資轉出的,繫抽逃出資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公司人格混同 規則6 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關聯公司相互之間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權轉讓 規則7 沒有實際導致股權所有人權利變化的股權轉讓合同不能簡單認定無效 第六章 股權回購 規則8 對股東會決議轉讓公司主要財產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其股權 第七章 股東優先購買權 規則9 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因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購買而對其股權是否轉讓及轉讓條件做了多次反復處理的,可支持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股東知情權 規則10 公司以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的目的是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對方當事人收集證據為由拒*提供查閱的, 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股東具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規則11 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爭議以工商登記為準 第十章 股東會 規則12 未經公司有效的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虛假增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公司原有股東股權比例應保持不變 第十一章 董事會 規則13 公司未設立董事會情形下產生的董事會紀要並非公司董事會決議,不能代表公司的決定 第十二章 企業改制 規則14 企業改制隻是轉換企業的組織形式和變*企業的經濟性質,原企業的債權債務並不因改制而消滅 第十三章 公司利潤分配 規則15 在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未就公司利潤分配方案進行決議之前,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規則16 不按實際出資比例持有股權、分取紅利的公司股東內部約定,不損害他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應屆有效 第十四章 公司決議撤銷之訴 規則17 解聘總經理職務的決議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屬實,理由是否成立,不屬於司法審查範圍 第十五章 公司解散 規則18 公司股東會機制長期失靈,內部管理嚴重障礙,已陷入僵局狀態,可以認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第十六章 公司清算 規則19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應當依法在公司被弔銷營業執照後履行清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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