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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國政法 ISBN:9787562060161 商品編碼:1785673191 開本:32 出版時間:2015-08-01 代碼:34 作者:李震東
" 基本信息 - 商品名稱:公司重整中債權人利益衡平制度研究
- 作者:李震東
- 代碼:34
- 出版社:中國政法
- ISBN號:9787562060161
其他參考信息 - 出版時間:2015-08-01
- 印刷時間:2015-08-01
- 版次:1
- 印次:1
- 開本:32開
- 包裝:平裝
- 頁數:277
- 字數:215千字
編輯推薦語 李震東編著的這本《公司重整中債權人利益衡平制度研究》主要脈絡為:將衡平保護作為立足點,對破產重整制度進行了庖丁解牛,按照三位一體的原理,將我國破產重整制度中債權人權利、義務,管理人運作機制,債務人及其關聯方規制,司法運作機制等方面進行了漏洞填補和完善提高。這一體繫機制有利於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內容提要 破產重整制度作為破產法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 改變了傳統的破產法以債權債務清理為中心的模式, 向以企業拯救、重建為核心,並進行債務清理的雙軌 制模式演化。盡管如此,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在破產重 整法律制度中仍具有重要的地位。破產重整制度要實 現維持企業延續,通過再建保持發展,促進經濟繁榮 的特殊優勢,難以脫離眾多債權人的支持。隻有債權 人、債務人以及新投資人之間建立起利益與共關繫, 纔能共同致力於拯救企業的目的。李震東編著的這本 《公司重整中債權人利益衡平制度研究》分為五章, 以債權人利益保護為視角,致力於我國破產重整中各 項制度的建立與健全。 **章論述破產重整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地位。 債權人作為重整法律關繫中的重要一極,其利益應當 得到衡平保護。債權人保護的基本要求是債權人在破 產重整中獲得的清償不得低於從債務人破產清算中獲 得的清償。與此同時,債權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在破產 重整中,同樣應當受到重視。 第二章闡述了破產重整制度中債權人的權利及其 合理限制。債權人在重整程序中應享有必要的權利, 同時也要對債權人的權利予以必要的限制。關於債權 人申請重整權的規制,不應僅簡單地賦予債權人申請 權,還應當從有權申請的債權人的性質、數量、主觀 意圖、申請的時間等方面加以規定與完善。清算與重 整程序的轉換應存在雙向機制,我國應賦予債權人程 序轉換的申請權。在債權人會議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 進行表決時,如果重整計劃草案對普通債權作出不同 調整的,由管理人劃分相應的表決組,報經人民法院 同意後,組織各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現行“ 自動停止”制度不能有效地對債權人的“清償競賽” 進行制約,當對債務人重整的申請遞交法院時起,“ 自動停止”制度就應當發生法律效力;在規定限制擔 保債權人行使擔保權的同時,也應規定對擔保債權人 給予必要的保護,以債權人在擔保物上的擔保權益不 受損害為限;在特殊的情況下,也要避免因“自動停 止”制度對*高的利益產生損害。在重整程序中,債 權人的代位權應受到限制;應允許包括債權人在內的 其他利害關繫人提出重整計劃草案;同時,要為新融 資的債權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三章探討了破產管理人運營機制。破產管理人 作為法律為實現破產程序目的而設定的履行法定職能 的法定機構,其享有包括經營權與聘任權、破產重整 人事權、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權等權利。同時,其應 當堅守注意義務與誠信義務、接受監督的義務以及承 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破產管理人基於其專業技能和 “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發現困境企業確實沒有重整 的希望或者根本不能適用破產重整程序時,應賦予其 申請程序轉換的權利;在緊急狀態下,法律賦予破產 管理人就重整事務向第三人進行委托的權利能夠保證 破產重整活動的高效進行與開展;同時,也應對破產 管理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限作出合理的限制;當債務人 不能再進行自行管理的情況下,應及時轉換為管理人 管理的模式。 第四章研究了破產重整程序中債務人及其關聯方 的規制問題。關於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對債務人及其股 東、關聯企業進行規制,以合理地保障債權人利益的 問題,首先應當對債務人的自行管理權進行規範。同 時,隻有在債務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法院纔能依法 審查決定是否準許。行使自行管理權時,債務人應當 合理地對財產進行使用和處分。當債務人不適合繼續 擔任重整經營人職務時,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換。債 務人負責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時,為平衡各方利益,實 現重整價值目標,應采取協商機制,允許債權人等利 害關繫人參與到草案的制定中,以確保其可行性。重 整計劃草案的制定應符合公正性和可行性這兩個標準 ,應具備的內容也應當進一步明細化。現行法律沒有 對關聯企業的合並重整問題作出規定,但實務案例已 經表明對此規制的迫切性。重整中對出資人權益調整 並不僅僅隻有“削減”的途徑,還包括限制出資人分 配利潤的權利、限制出資人申購增發股份的權利、要 求出資人增加注冊資本或承擔*多的義務等方式。 第五章探討了重整程序中的司法保障機制。法院 在重整程序中的司法干預,是對公共利益和債權人利 益保護的應然選擇。法院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是從整 體性及從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予以考慮的,是一種 符合重整價值的平衡保護。法院在行使程序主導權時 ,應掌握善意標準和重整前景標準,建立審查輔助機 制。關於法院的重整事務決定權,包括管理人的選任 與*換權、重整計劃(草案)的批準權、對債權人會議 的干預權等。在特定情形下,法院有權行使司法干預 權限制債權人會議的私人自治,但也設立了允許債權 人復議的制度,立法充分考慮到了破產重整效率、債 權人利益保護和限制的微妙平衡。 作者簡介 李震東,廣東省清遠市人。法學博士。參加工作至今長期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先後發表論文十餘篇,並參編民商事審判專著三本。主要研究方向為破產審判理論及實務研究,曾參與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案的審理,並先後參與了廣東法院繫統審理的多家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及大型民企的破產清算及重整案件的審判指導工作。現為廣東省**人民法院審判員、民二庭副庭長。 目錄 內容摘要 導論 一、國內研究現狀 二、選題的背景和意義 **章 債權人在破產重整制度中的地位 **節 債權人利益的衡平保護:歷史的回歸 一、美國立法的變遷 二、歐洲**立法的特征 三、亞洲代表性立法的考察 四、經濟變遷與債權人利益保護範式 第二節 破產重整制度對債權人保護的優勢 一、破產重整制度的固有價值 二、破產重整與民商法其他制度的比較優勢 三、三位一體的綜合比較優勢 第三節 債權人利益衡平保護的意涵 一、利益博弈中的債權人利益保護 二、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原則 小結 第二章 債權人的權利與限制 **節 債權人重整申請權 一、我國債權人申請權的現狀與問題:以案例為樣本的分析 二、比較法上的解決思路 三、完善我國債權人申請權的基本構想 第二節 債權人重整程序轉換權 一、程序轉換的範圍與債權人程序轉換權 二、決定程序轉換的基本因素 三、完善我國程序轉換權的思路 第三節 債權人表決與受償機制 一、分組表決與債權分類 二、各類債權的受償順位 三、司法實踐疑難問題產生的思考 第四節 債權人權利限制:自動停止制度 一、我國自動停止制度現狀與瑕疵 二、域外立法的經驗借鋻 三、完善我國自動停止制度的路徑 第五節 與債權人利益相關的其他問題 一、債權人應成為重整計劃的制定主體 二、對新融資債權人的特別保障 小結 第三章 利益衡平的管理人運作機制 **節 利益兼顧的管理人運作要素 一、管理人基本品格的要求 二、合理的管理人產生與*換制度 三、利益與共的繼續營業機制 第二節 債權人視角下的管理人權利 一、經營權與聘任權 二、對待履行合同的處理 三、監督權 四、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權 五、撤銷權與追回權 六、特別追回權 七、補繳出資請求權 八、重整人事權 九、融資的權利 第三節 利益平衡機制的管理人義務 一、注意義務與誠信義務 二、接受監督的義務 三、管理人義務違反之後果 第四節 利益相關的管理人制度完善 一、授予管理人重整程序轉換的建議權 二、授予管理人在緊急狀態下的委托權 三、規範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四、有條件授予管理人取代債務人的權利 小結 第四章 債務人及其關聯方的合理規制 **節 自行管理之必要規制 一、自行管理權的取得 二、自行管理的條件 三、財產的合理使用與處分 四、自行管理的撤銷 第二節 制定完善重整計劃草案之要求 一、重整計劃草案制定的協商機制 二、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原則及其細化 第三節 關聯企業合並重整制度之構建 一、立法缺失及司法困惑 二、關聯企業合並重整的比較法範例 三、關聯企業合並重整的制度優勢 四、我國關聯企業合並重整制度的建構思路 第四節 出資人與高管權利限制與調整 一、出資人權益的限制 二、出資人組表決機制的完善 三、高管轉讓股權的條件 小結 第五章 積極的司法運作機制 **節 司法干預的利弊剖析 一、司法干預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可能性 二、司法干預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雙重性 三、司法干預原則的正當性 第二節 積極的中立協調者與裁判者 一、程序主導權 二、重整事務的決定權 三、監督權 小結 結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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