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商務 ISBN:9787100097635 商品編碼:1076942384 開本:16 出版時間:2013-08-01 代碼:145 作者:理查德·D.弗裡爾,譯者:張利民,孫國平,趙艷敏
" 基本信息 - 商品名稱:美國民事訴訟法(上下)/威科法律譯叢
- 作者:(美)理查德·D.弗裡爾|譯者:張利民//孫國平//趙艷敏
- 代碼:145
- 出版社:商務
- ISBN號:9787100097635
其他參考信息 - 出版時間:2013-08-01
- 印刷時間:2013-08-01
- 版次:1
- 印次:1
- 開本:16開
- 包裝:平裝
- 頁數:1072
編輯推薦語 《美國民事訴訟法(上下)》由理查德·D.弗裡爾著,作者撰寫的風格可以說是善解人意,“處心積慮”地想著方便讀者。本書除了具有美國民事訴訟法著作慣有的案例引注多,注重理論和實踐的結合等優點之外,還有許多獨到的特點。針對同樣的詞彙在法律領域和生活領域意思差異較大、理解困難的問題,作者特別解釋了日常詞彙在民訴領域的特別含義,畫龍點睛的寥寥數筆就解決了讀者面臨的困惑。他用了許多假設案例歸納和概括復雜判例的主旨。現實案例的優勢是生動,但費時低效。用簡單的假設案例概括真實案例體現的典型情況,既說清楚了真實案例蘊含的原則,又簡潔明了。作者想了許多辦法讓復雜、晦澀的民訴規則變得不那麼讓人畏懼,例如分解復雜原則,分步闡述;注重不同原則和規則之間的聯繫;不斷提出引發思考的問題,且給出明確和清晰的答案和推理過程。作者在專題分析結束時往往提供一個總結性的分析框架,將紛繁復雜的規則納入一個有機的體繫,給人豁然開朗之感。此外,作者還花費很大精力考察規則的歷史發展,讓讀者了解歷史脈絡,對現行規則建立的原因和基礎有*好的理解。 內容提要 《美國民事訴訟法(上下)》由理查德·D.弗裡爾 著,美國法學院經典、**的教科書。本書從聯邦和 州的分權、美國訴訟制度的歷史傳統、美國民訴法應 對新問題的靈活性和生命力這三條線索出發,繫統闡 釋了美國民訴基本制度和原理原則。《美國民事訴訟 法(上下)》*大的特點是:理論與判例的結合。作者 將復雜的判例分門別類,提煉判例主旨,分析判例中 蘊含的原則和規則,再將其加以區別或找出關聯,逐 步說明推理過程。總之,對於大陸法繫的環境中學習 英美法繫的人來說,藉此一卷,可清楚地把握紛繁復 雜的美國民訴制度與規則。 作者簡介 張利民,男,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蘇州大學法學碩士和博士,日本關西學院大學客座研究員(1997—1998年)、美國福德姆大學(Fordham University)訪問學者(2003年)。研究領域為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和行政法。出版物有《現代國際貿易法》(合著),在《法學評論》、《法學》、《現代法學》、《法制與社會發展》、《中國國際法年刊》等省級以上刊物發表論文20餘篇。 在讀法學博士生。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講法律英語;在《北大法律評論》、《環球法律評論》、《法學》、《月旦民商法雜志》等刊物上發表了論文、譯文10餘篇。 法學博士。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武大國際法評論》、《國際經濟法學刊》等刊物上發表了論文10餘篇。 目錄 關於原作者 序言 致謝和規約 **章 民事訴訟法的學習 **節 本課程是關於什麼的:民事訴訟和對抗式制度 第二節 背景和反復出現的話題 一、聯邦制度 二、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的作用(及州法院和聯邦法院的互動) 三、英吉利的影響和普通法及衡平法的分叉 第三節 替代訴訟的途徑 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的構架圖 第二章 對人管轄權 **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對人管轄權的類型(對人訴訟、對物訴訟和準對物訴訟)以及充分信任和尊重的觀念 第三節 成文法規定的對人管轄權及對人管轄權的憲法維度 第四節 合憲性分析 一、傳統方法:彭諾耶訴內夫案 二、彭諾耶案的延伸:哈裡斯訴鮑克案、赫斯訴波羅斯基案及其他案件 三、當代做法:國際鞋業案 四、國際鞋業案後迄今的後續案件 五、一般管轄權 六、互聯網時代的*低限度聯繫 第五節 制定法分析(包括聯邦法院在審查對人管轄權時為何通常要注意州的制定法) 第六節 建議性的分析框架 第三章 通知和獲得聽審的機會 **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通知的憲法標準 第三節 訴訟書狀的送達 一、背景情況 二、向自然人被告送達訴訟書狀的方法 三、向公司和組織送達訴訟書狀的方法 四、在美國對訴訟書狀送達的地理限制 五、訴訟書狀的國際送達 六、後續文書的送達 第四節 獲得聽審機會的問題 第四章 事物管轄權 **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州法院繫統的普通事物管轄權 第三節 聯邦法院繫統有限的事物管轄權 第四節 聯邦法官的政治*緣 第五節 異籍和外國人案件的管轄權 一、導論 二、有關異籍管轄權的持續爭論 三、對是否援引異籍管轄權的評估 四、異籍管轄權的例外:串通的合並、家事關繫和遺產管理案 五、外國人案件的管轄權 第六節 聯邦問題管轄權 一、概述 二、對聯邦問題管轄權的憲法限制 三、一項法定的限制:充分主張的起訴書規則 四、另一項法定的限制:聯邦問題的中心性 第七節 附屬管轄權 第八節 轉移管轄 第五章 審判地 **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屬地訴訟和追身訴訟 第三節 州法院追身訴訟的審判地 第四節 聯邦法院追身訴訟的審判地 一、在聯邦法院初訴的案件 二、從州法院轉移過來的案件 第五節 審判地的移送 一、概述 二、聯邦法院的基本移送規定 第六節 不方便法院 第七節 運用派珀航空公司訴雷諾案復習法院選擇問題 第六章 對法院選擇的異議 **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質疑對人管轄、審判地及程序問題的不同方法(以及《規則》**2條的運作方式) 一、在對人訴訟管轄權中:特別出庭及《規則》**2條規定的現代萬法 二、在對物和準對物訴訟管轄權中 第三節 針對對人管轄權的直接攻擊和間接攻擊 第四節 對事物管轄權的異議 第五節 對假設性管轄權的拒* 第七章 訴答文書、修訂的訴答文書和以訴答文書為依據的判決 **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訴答文書作用的演變 第三節 當代實踐中的訴答文書 一、形式問題 二、起訴狀 三、被告的回應:答辯狀和申請 四、再答辯 五、特別“提高的”訴答文書要求 六、假設的和前後矛盾的訴答文書 第四節 自願和非自願的撤銷訴訟 一、自願撤銷訴訟[《規則》第41條(a)款] 二、非自願撤銷訴訟[《規則》第41條(b)款] 第五節 沒有回應:缺席和缺席判決 一、缺席和缺席判決之間的差異 二、缺席登記[《規則》第55條(a)款] 三、缺席判決的作出[《規則》第55條(b)款] 四、撤銷申請[《規則》第55條(c)款和第60條(b)款] 第六節 修改和補充的訴答文書 一、修正的權利及對修正的許可[《規則》**5條(a)款] 二、審理期間和審理後的修正——“不符”[《規則》**5條(b)款] 三、修正和法律時效——回溯[《規則》**5條(c)款] 四、補充的訴答文書[《規則》**5條(d)款] 第七節 職業責任——《規則》**1條及其他制裁 第八章 披露和對訴訟的司法管理 **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可及之披露工具 一、必須披露 二、傳統披露手段 三、補充答復義務 第三節 披露的範圍 一、相關的、不享有特權的事項及比例理念 二、工作成果 三、專家證人和咨詢員 四、保護令 五、對披露電子儲存信息的評注 第四節 披露濫用的制裁 第五節 披露和案件其他階段的時間安排 第六節 司法助理的使用 第九章 宣判及相關的申請 **節 問題的說明 第二節 庭審 一、庭審的目的、操作以及法官和陪審團的作用 二、獲得陪審團審理的權利 三、陪審團成員的選擇 四、給陪審團的指示、陪審團的商議和裁決 第三節 判決的作出及訴訟費和(可能的)律師費的裁定 第四節 不需要庭審:簡易判決(《聯邦規則》第56條) 第五節 申請作為法律事項作出判決(以及“再次”申請)[《聯邦規則》第50條(a)款和第(b)款] 第六節 申請重新審理(《聯邦規則》第59條) 第七節 申請撤銷判決或命令(《聯邦規則》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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