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我國藥品名稱的命名,藥品名稱命名應遵循科學簡明、規範的命名原則。即化學藥通用名稱應科學、明確、簡短、不易產生歧義和誤導,避免使用生澀用語。對於已有確定“詞干(Stem)”的同類藥 物,應采用該類藥物的詞干命名,體現同類藥物的繫統性。對於制劑的命名,應在原料藥名稱的後面加上明確的劑型,且劑型應放在名稱最後。藥物的命名不得與已有的名稱重復,避免產生同名異方或同方異名。藥品的英文名應盡量和國際規範的命名接軌,應采用世界衛生組織審定的國際非專利藥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簡稱 INN),以及英、美或歐洲藥典中合適的英文名稱。如無參考依據的由藥典委名稱與術語專業委員會根據命名原則討論確定。
國家藥典委發布命名原則和規範,對於指導行業科學命名具有指導意義。本書適合我國醫藥企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