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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遊法教程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重慶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376-544
    【優惠價】
    235-340
    【作者】 王天星 
    【出版社】重慶大學出版社 
    【ISBN】9787568911788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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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重慶大學出版社
    ISBN:9787568911788
    版次:1

    商品編碼:12692124
    品牌:重慶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教育部高等學校旅遊管理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規劃教材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9-08-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22
    字數:342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王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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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旅遊法教程》是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旅遊管理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的要求,為高校旅遊管理類專業教學編寫的專門教材之一。該書全面、繫統、深入地闡釋了旅遊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包括旅遊法概論、旅遊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旅遊規劃與促進制度、旅行社法律制度、導遊與領隊人員法律制度、旅遊飯店法律制度、旅遊景區法律制度、旅遊合同法律制度、旅遊安全法律制度、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遊糾紛處理法律制度等。該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立法體例為主線,以我國旅遊法治實踐和旅遊法學說為基本素材,同時吸收、借鋻了境外旅遊法學教程的相關成果。
    《旅遊法教程》除適合高等學校旅遊管理類專業學生學習使用外,還適合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與旅遊行政執法人員繫統學習旅遊法,以提升旅遊法治建設實踐能力。

    目錄

    第一章 旅遊法概論
    第一節 旅遊法概述
    第二節 《旅遊法》的制定及其主要內容
    第三節 學習《旅遊法》的意義與方法
    【思考題】

    第二章 旅遊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第一節 旅遊者的概念
    第二節 旅遊者的權利
    第三節 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思考題】

    第三章 旅遊規劃與促進制度
    第一節 旅遊規劃
    第二節 旅遊促進制度
    【思考題】

    第四章 旅行社法律制度
    第一節 旅行社概述
    第二節 旅行社的設立
    第三節 旅行社經營
    第四節 旅行社管理制度
    第五節 旅行社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思考題】

    第五章 導遊與領隊人員法律制度
    第一節 導遊人員概述
    第二節 導遊人員監管制度
    第三節 導遊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節 領隊人員的管理制度
    【思考題】

    第六章 旅遊飯店法律制度
    第一節 旅遊飯店的設立制度
    第二節 旅遊飯店的運營管理制度
    第三節 旅遊飯店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思考題】

    第七章 旅遊景區法律制度
    第一節 旅遊景區的開放制度
    第二節 旅遊景區的運營管理
    第三節 旅遊景區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思考題】

    第八章 旅遊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 旅遊合同概述
    第二節 旅遊合同的訂立、變更、轉讓與解除
    第三節 違約責任
    【思考題】

    第九章 旅遊安全法律制度
    第一節 政府與旅遊安全
    第二節 旅遊經營者與旅遊安全
    第三節 旅遊者與旅遊安全
    【思考題】

    第十章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
    第二節 外國人人出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節 出入境檢查制度
    【思考題】

    第十一章 旅遊糾紛處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旅遊糾紛概述
    第二節 協商、調解與仲裁
    第三節 旅遊糾紛的訴訟
    【思考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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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旅遊法教程》:
    (二)確認知情權的理由
    《旅遊法》之所以確認旅遊者擁有知情權,主要是出於下述考慮。
    1.理性決策所需
    隻有對自己將要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有全面的了解,纔能作出理性的消費決策。如旅遊景區的位置、資源品質、價格,人住飯店的位置、服務質量規格,餐飲的標準,交通方式、時間及價格,自費項目的名稱、數量、停留時間等。
    2.共同配合達成旅遊目的所需
    隻有對自己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有全面的了解,纔能夠更好地享受服務、配合旅遊經營者共同完成體驗之旅。旅遊中的許多項目、內容,需要旅遊者全面地了解操控方式、使用方法、注意事項、費用數額等。
    3.旅遊消費本身的特點所需
    旅遊消費的客體是以服務為核心內容的綜合性產品,主要是無形的服務,難以通過肉眼觀察和計量,隻有在旅遊者的實際體驗中纔能作出評價與判斷。這使得旅遊者在決定是否參加旅遊時容易被蒙蔽。旅遊消費的慣例是先付費後接受服務,付費與接受服務之間有相當長的時間差,付費是一次性的,接受服務是持續性的,從而增加了旅遊消費的不確定性。
    4.旅遊經營者與旅遊消費者之間的力量、信息存在不對稱
    在旅遊活動中,旅遊經營者處於優勢地位,信息掌握全面、及時,相對而言,旅遊者則處於弱勢地位。旅遊經營者可能會利用其交易中的強勢地位和信息占有上的優勢,對旅遊者進行欺騙、蒙蔽或者模糊處理,侵犯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三、自主選擇權
    自主選擇權是指旅遊者根據自己的主觀願望,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的自由選擇旅遊服務商、旅遊產品和服務的權利,有拒絕強制交易的權利。《旅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一)自主選擇權的內容
    旅遊產品是指旅遊經營者通過開發、整合旅遊資源,提供給旅遊者的旅遊體驗經歷。根據旅遊產品分類,旅遊產品一般可分為:觀光旅遊產品(自然風光、名勝古跡、城市風光等);度假旅遊產品(海濱、山地、溫泉、鄉村、野營等);專項旅遊產品(商務、文化、體育、修學等)以及生態旅遊產品等。旅遊服務是指旅遊經營者向旅遊者提供的各種勞動服務,包括住宿服務、交通運輸服務、餐飲服務、娛樂服務、導遊服務、領隊服務等。
    自主選擇是指旅遊者根據自己的喜好、財力、時間等選擇參加或者不參加旅遊活動,以團隊或自由行等方式參加旅遊活動,接受哪一家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服務。在作出選擇、決定之前,旅遊者有權進行比較、鋻別和挑選。即使在已事先設計好的旅遊服務格式合同中,旅遊經營者也應當尊重旅遊者的自主選擇,對旅遊者的特殊要求可以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予以滿足。
    強制交易行為是指旅遊經營者違背旅遊者的意願,強制或者限定旅遊者購買其指定的旅遊產品、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強制交易行為包括:限定旅遊者隻能購買、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產品、服務,而排斥其他同類產品、服務;強制旅遊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產品、服務、紀念品,如旅遊景區強制旅遊者乘坐景區內電瓶車、索道,旅遊購物點工作人員以威脅、威逼、恐嚇等方式逼迫旅遊者進行消費,甚至要求至少購買一定數量的紀念品、特產等;強制旅遊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產品、服務,如強迫旅遊者購買著名景區周邊的“關聯景區”門票、套票等;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旅遊者,拒絕、中斷、減少其提供的相關服務,如旅行社強制旅遊者購物遭拒後,拒絕為旅遊者繼續提供旅遊巴士運輸服務,將旅遊者拋棄在高速公路服務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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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序言

    2013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我有幸掛職國家旅遊局政策法規司法規處副處長,成為旅遊法起草研究小組的一員,參加了這部法律起草的全過程。
    《旅遊法》在地方旅遊條例的基礎上,借鋻英美、歐陸國家旅遊法制的成熟經驗,總結改革開放40年來旅遊立法、執法、司法的經驗,是一部具有人民性、先進性、科學性的法律,受到旅遊業界的歡迎,也得到廣大旅遊者的好評。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在新時代為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國家推出一繫列的改革措施,大幅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全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與此相適應,國家相關立法機關、部門對《旅遊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
    本教材的編寫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引,以《旅遊法》的立法框架為依托,教材分為旅遊法概論、旅遊者權益保護、旅遊促進法律制度、旅遊經營法律制度等部分,以體現《旅遊法》促進、規範、監管的三重屬性。
    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設置方案,國務院機構設置發生了較大變化。其中,與本書相關的機構調整主要是:組建文化和旅遊部,不再保留文化部、國家旅遊局;組建生態環境部,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組建自然資源部,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組建應急管理部,不再保留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建國家移民管理局,加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牌子:由公安部管理;組建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不再保留國家林業局。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地方機構的改革。
    在本書定稿之際,各地國家機構的改革尚未完成,與本書最為密切的地方旅遊部門的名稱尚未最後確定,與旅遊相關的繫列行政法規、規章中有關旅遊部門的名稱依然為國家旅遊局、省旅遊局、市旅遊局等。鋻此,本書編者從實際出發,從尊重學生閱讀、理解習慣出發,對本書正文中有關國家機構的名稱暫不作調整,僅在此統一說明。待2019年各級國家機構調整完成之後,於本書修訂時再對書中涉及的國家機構的名稱進行修改。
    本書編寫分工:邢劍華,山西大學旅遊學院博士,撰寫旅遊者權益部分,負責對本書全部內容的審查工作;鄧宇萍,西昌學院教師,撰寫導遊與領隊人員法律制度部分;俞俊峰,貴州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撰寫旅遊景區法律制度部分;龔莉婷,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撰寫旅遊糾紛處理部分;王天星,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國際法學院副教授,承擔本書其他章節的編寫及全書的統稿工作。
    從法學的視角對旅遊領域的法律制度進行闡釋、解讀,努力將實踐中鮮活的案例、事例融入法學理論之中,使教材更具可讀性,便於旅遊管理專業的學生掌握,是編者對編寫旅遊法教材的追求。不過,由於編者能力所限,距離追求的目標尚有較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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