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經濟法的地位
在西方,經濟法被稱為“經濟憲法”,在調整國民經濟運行中居於首要地位。經濟法在一國的法體繫中的地位取決於調整關繫在社會中的地位,國民經濟是國家的基礎、社會的基礎,任何社會關繫都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並由其決定。經濟法在法律體繫中屬於經濟安全法。體現在:
(1)國家財產權利的設置是為維護經濟安全。例如國家財富、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以及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等。
(2)國家經濟管理權力的行使是為保障經濟安全。國家經濟管理權屬於經濟主權的範疇,行使經濟主權對內保障經濟穩定、增長,避免經濟發展大起大落。
(3)國家義務的設定是為保障基礎設施和公共福利。自“福利國家”概念提出以來,維護公共設施,增進公共福利不僅僅是國家政治管理內部的事情,也是國家向社會的承諾。
1.4經濟法的體繫和淵源
1.4.1經濟法體繫
經濟法體繫是由經濟法部門所構成的一個有機聯繫的繫統,經濟法部門是經濟法體繫的構成要素。雖然不同經濟法部門有著不同的調整對像和法律法規,但它們相互關聯,共同構成經濟法的整體。
經濟法體繫是由經濟法的調整對像決定的。由於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在政府機關與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繫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因而經濟法首先應當包括宏觀調控法與市場管理法這兩個最重要的經濟法部門。對此,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基本取得了共識。此外,規範從事市場活動主體的法律部門以及社會分配、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部門也應當成為我國經濟法體繫的組成部分。
經濟法體繫取決於經濟法調整對像的結構,對經濟法調整對像的不同理解往往導致不同的經濟法體繫,學術界對此的爭論就源於這一點。目前法學界對經濟法體繫的爭論主要有三種:四分說、三分說和二分說。
四分說認為經濟法體繫由市場主體或企業組織管理法、市場運行或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社會保障法或涉外經濟法四部分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