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尋租成本與租金耗散
在估算行政壟斷的尋租成本時,國內學者運用了不同的方法,所使用數據也存在差異。如胡鞍鋼(2001)和過勇、胡鞍鋼(2002,2003)利用“壟斷租金=消費量×(壟斷價格一競爭價格)”估算了個別壟斷行業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壟斷租金的數量,結果表明,電力、交通運輸、民航以及郵電通信四個行業的壟斷租金占GDP比例為1.7%-2.7%。他們將尋租看做是腐敗的一種形式,是政府創租的結果,並認為壟斷租金代表了腐敗導致的經濟損失。劉志彪、姜付秀(2003)將稅後利潤與廣告費之和看做壟斷化的社會成本,得出壟斷化成本占GNP百分比是3.68%。姜付秀、餘暉(2007)認為,行政壟斷企業廣告費用有限,在估算壟斷化成本時將其排除,最後得出總的社會成本占GNP百分比在5.3%-8.3%之間。以上學者將壟斷租金看做壟斷化成本,也即尋租的社會成本。
楊騫(2009)同樣認為,壟斷租金會全部耗散,其耗散途徑包括企業競爭性尋租成本,企業的低效率運營,行業職工高收入,主管部門的非正常開支等。關於我國行政壟斷租金耗散途徑,餘暉(2001),過勇、胡鞍鋼(2003)也持類似觀點。但楊騫在估算電信行業的尋租成本時認為,競爭性尋租使得壟斷租金與尋租成本相等,將二者之和作為尋租的成本,這一過程可能導致重復計算。除了將全部壟斷租金看做尋租成本外,也有學者將超出正常水平的管理費用視為尋租成本。這種觀點的邏輯基礎是認為企業尋租支出最終要記入管理費用,尋租活動的存在可能導致管理費用非正常增加。如丁啟軍、伊淑彪(2008)將尋租成本支出歸入企業管理費用支出,測算出的11個行政壟斷行業尋租成本大約為4485.7,占當年GDP的2.13%。楊騫(2010)用同樣的方法估算了煙草行業的尋租成本為1083.。
在估算行政壟斷的福利淨損失時,不同文獻的方法有基本共識,隻是計算過程中對數據的選擇各有考慮。在估算尋租成本時,方法卻不一致,對尋租成本概念的理解也有偏差。姜付秀和餘暉(2007)將壟斷利潤全部看做行政壟斷的社會成本。而丁啟軍和伊淑彪(2008)以及楊騫(2010)則將管理費用中高出正常比例的部分看做是尋租成本。楊騫(2009)將壟斷利潤與尋租成本之和視為電信行業租值耗散的規模,這實際上重復計算了尋租成本。考慮到後來尋租經濟學文獻中有關租金不完全耗散的論述,當前國內對行政壟斷尋租成本的研究與相關理論的最新進展仍存在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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