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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的法哲學思省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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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8-1200
    【優惠價】
    518-750
    【作者】 聶長建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17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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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17047
    版次:1

    商品編碼:12667724
    品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中南民族大學法學文庫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7-1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63
    字數:249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聶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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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正義是法律的靈魂,“惡法非法”與“白馬非馬”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命題,“白馬非馬”從邏輯上判斷是錯誤的,“惡法非法”從價值上判斷是正確的。既然惡法非法,良法纔是法,法治必然是良法之治。因此法治既是事實判斷,又是價值判斷,對法治的思考最終必是哲學思考。
    《法治的法哲學思省》從哲學和法學的雙重視角反思法治,包括四個部分:一是法治的哲學論域,從過程論、品格論、價值論、人性論、關繫論、認識論、方法論、本質論八個方面進行法治的法哲學研究;二是法治的司法哲學,從司法判決有效性的形而上學思考、從“三足鼎立”到“三位一體”的司法判決理論、司法能力主義、司法和輿論的出牌邏輯四個方面進行司法的法哲學研究;三是法治的法哲學家思想,選取孔子、休謨、哈耶克、德沃金四位法哲學家研究他們的法哲學思想;四是法治的法哲學斷想,包括10篇法哲學隨筆:法治反恐要反對連坐、法官的良能、法律至上的前提是符合正義、法眼觀蘇格拉底之死、法律的減法原理、從精英到大眾:實踐法治的主體間性、法律人的悟性、走出魯濱遜的荒島之後、面向實踐的法學的兩個定位、對自由裁量權理論的反思。正義是法律的運行軌跡和價值導向,法治是一種優良的生活方式和善治。

    作者簡介

    聶長建,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四川大學經濟學學士(1987-1991),南開大學哲學碩士(2003-2006),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博士(2007-2010)。已在《光明日報》(理論周刊)、《政法論壇》、《道德與文明》、《倫理學研究》、《浙江社會科學》、《北京社會科學》、《政法論叢》、《法制日報》、《檢察日報》、《西北師大學報》、《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理論探索》、《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安徽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等報紙雜志上發表論文100餘篇。

    目錄

    第一章 法治的哲學論域
    第一節 法治的過程論——法治發展的時間軌跡
    第二節 法治的品格論——法的否定性
    第三節 法治的價值論——墨子“殺盜非殺人”的法律價值分析
    第四節 法治的人性論——法政制度的人性預設
    第五節 法治的關繫論——“見死不救”人法的道德困境
    第六節 法治的認識論——法律的“無為”之有用
    第七節 法治的方法論——進化論法學方法論
    第八節 法治的本質論——法律的本質分析

    第二章 法治的司法哲學
    第一節 司法判決有效性的形而上學思考
    第二節 從“三足鼎立”到“三位一體”的司法判決理論
    第三節 司法能力主義——對司法克制主義和司法能動主義的平衡
    第四節 司法和輿論的出牌邏輯

    第三章 法治的法哲學家思想
    第一節 孔子“父子相隱”的法律思想
    第二節 休謨的法律正義觀
    第三節 哈耶克“法律先於立法”命題的三重意蘊
    第四節 德沃金視域下的憲法“道德解讀”及其前景展望
    ……

    第四章 法治的法哲學斷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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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法治的法哲學思省》:
    法的特征是法哲學思考的一個重要問題。法的特征分為兩種:形式上的特征和內容上的特征。一般法學理論注重對法的形式上的特征進行概括,而缺乏對法的內容上的特征進行繫統性的論述。作為人類社會生活中獨特的重要的人文產物——法律,在內容上是特定人文價值指向的體現和弘揚,具有特定的人道內涵而非獸道內涵,從內容上認識法的特征先在地必要和重要。與道德的“肯定性”相對應和對立的“否定性”,正是法律在內容上的根本特征或者形像地說是法的品格。它包含兩層含義:一是除法律所禁止以外的領域人皆具有自由:二是法律隻是為了避免人對他人傷害的較小範圍內纔嚴格地限制人。法律與道德是人類社會生活中彼此獨立而又關聯的兩種客觀存在。其一,二者是對立的,不能互相替代的,不能踏入對方作用的領域,混淆二者的對立就會產生社會惡果。其二,二者在各自發揮自己獨立品格的前提下而形成互補,道德以發揮自己的“肯定性”品格而使人間存有溫暖,法律發揮自己的“否定性”品格而使社會的基本秩序得到維持與保證。總之,道德因為肯定性品格而走非強制性作用的路線纔有效,法律因為否定性的品格而走強制性作用的路線纔有效。
    現行的法學理論將法的特征歸結為:規範性、國家意志性、普遍性、強制性、程序性、可訴性。①這六項特征不可謂不是,但隻是在形式上對法律的概括,因而也隻是停留在從形式上對法律予以認識。筆者以為,作為人類社會生活中獨特的一種人文的產物——法律,在內容上就內蘊著特別的人文精神,是特定人文價值指向的體現和弘揚,具有特定的人道內涵而非獸道內涵,從內容上認識法的特征似乎先在地必要和重要。如果從內容上認識法律的特征,似乎與道德的“肯定性”相對應和對立的“否定性”,正是法律的一大根本特征。
    關於法在內容上的“否定性”品格,自古以來的中外大哲學家、法哲學家、政治家等,都曾有過精彩的言論,但不成體繫。《法治的法哲學思省》嘗試對法的“否定性”的內在品格進行繫統的論述。
    一法的否定性的含義
    法的否定性指法律適用的消極性、限制性和它所要達到的較低目標,包含兩層意思:(1)人們可以在法律所禁止以外的領域自由活動;(2)法律所禁止的領域嚴格限制在避免對他人(或社會)傷害這個較小的範圍。博登海默區分了兩類道德原則:第一類是社會有序化的基本要求,如避免暴力和傷害、忠實地履行協議等;第二類對人們提出的要求遠遠超過了維持社會的必要條件所必須的要求,如慷慨、仁慈、博愛、無私等;第一類原則是“必須的”,它轉化為法律規則而具有強制力,而第二類原則是“應當的”,並不具有強制力,任何可被用來維護法律權利的強制執行制度是無力適用於純粹道德領域的。也就是說,法律的適用範圍不過是社會有序化的基本要求,就是懲惡;至於一個美好社會的較高要求,如慷慨、仁慈、博愛、無私等,也就是揚善,既不是法律的目標,更非法律的作用範圍。
    法律的否定性在於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是維持一個社會正常運行所必須具備的品性,這個底線是不能突破的,否則社會就不能運轉。比如不偷盜、不欺詐就是道德的底線,人人都去偷盜、都去欺詐,那就連盜賊、詐騙犯都找不到對像而自行滅亡了②,所以偷盜、欺詐都成為法律制裁的對像。道德上限是維持一個社會正常發展並處於良好狀態所應當具備的品性,沒有它社會也能正常運轉,但有了它社會就處於一種更加令人愉快的狀態,比如無私慷慨、樂施好善等,都閃爍著一個良好社會所要求的人性的光輝。當我們把法律和道德並稱時,這裡的道德就是指道德上限,即狹義的道德,以和作為道德下限(底線)的法律相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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