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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宋經濟拾遺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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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1-944
    【優惠價】
    407-590
    【作者】 邢鐵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1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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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10277
    版次:1

    商品編碼:12256034
    品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7-09-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18
    字數:240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邢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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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唐宋經濟拾遺》由兩篇專題論文組成。兩篇論文考察的都是唐宋家庭的繼承問題:一般家庭留給子孫田宅財物,藉此傳延血緣和門戶,叫做分家或家產繼承,是正篇“唐宋時期的分家方式”的內容;到了上層士族家庭,傳承田宅財物的同時還要把祖傳學問和素質傳延下去,藉此保持社會地位,表現為家學的傳承,是續篇“家學傳承與唐宋士族”的內容。兩篇論文的論題也是合乎邏輯的延伸——從人的經濟活動的考察進入到了人的自身素質的關注。
    附錄的“求學三憶”追述了作者讀高中、大學和碩士研究生的情景,並交代了學緣和師門之所繫。

    作者簡介

    邢鐵,1957年出生在冀南平原的新河小鎮,中學畢業後當過臨時工和代課教師。1978年開始陸續在河北師範學院、雲南大學和南開大學讀得歷史學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畢生以史為業,讀書教書寫書。講授中國古代史、中國古代社會經濟史,出版了《家產繼承史論》《戶等制度史綱》《唐宋分家制度》和《宋代家庭研究》繫列專著。現為河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目錄

    前言
    正篇 唐宋時期的分家方式
    一 有親生兒子的家庭諸子析產承戶
    (一)諸子平均析產方式的形成過程
    (二)諸子析產承戶的兩種方式
    (三)庶生子的分家權益
    (四)平均原則和分家文書
    二 沒有兒子的家庭女兒繼產承戶
    (一)有兒子的家庭女兒不能直接繼承
    (二)奩產陪嫁:間接繼承家產的方式
    (三)女兒招婿入贅繼產承戶
    (四)立嗣外甥外孫繼產承戶
    三 沒有兒子的家庭立嗣養子繼產承戶
    (一)立嗣繼產方式下的門戶傳承
    (二)遺囑-立嗣方式下的門戶傳承
    四 結語

    續篇 家學傳承與唐宋士族
    一 家學的崇尚和傳承方式
    (一)家學的崇尚
    (二)父傳子受
    (三)良母教子
    二 科舉制度下的家學傳承
    (一)文學:難以傳後的“纔子”之學
    (二)經學:世代傳延的正經家學
    (三)史學:代際相承的專門學問
    (四)技藝:後繼乏人的邊緣科目
    三 家學傳承與士族階層的歷史命運
    (一)家學的取向與家族的興衰
    (二)士庶融合與新型士大夫階層的形成
    四 結語

    附錄 求學三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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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唐宋經濟拾遺》:
    養父養母年齡越大越有依賴性,通常不會嫌棄養子;如果他們年齡不太大,立嗣之後又有了自己的親生兒子,他們對待養子的態度會發生變化甚至反悔。按照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讓養子與親生兒子一同過活,類同親兄弟,義務和權利相同。宋代某家兄弟兩個都沒有兒子,哥哥先抱養了本家族的一個小孩,不久自己家生了兒子,弟弟想替哥哥抱養這個養子。嫂子不同意,說“未有子而抱之,甫得子而棄之,人其謂我何?”弟弟堅持要,嫂子就把自己生的兒子給了他,留下了抱養的兒子。①這兩個兒子長大以後連同他們的後代都相繼科考登第,這家也因此成了名門。但這屬於“卓行”特例,一般人家很難做到。
    立嗣養子之後又有了自己的親生兒子的情況歷代常有,經常因此產生矛盾。東晉的時候,一個叫賀嶠的人立其兄之子為嗣,不久賀嶠妻子生了一個兒子,兩個兒子長大的時候賀嶠已經去世,為如何安排兩個兒子的位置順序,賀妻於氏上書朝廷,從10個方面旁征博引,論證應當把養子與親生兒子同樣對待,《通典》卷六九對此事作了長達5000字的記述,可見朝廷對這類事情極為重視,同時也透露出實際立嗣過程中常為此糾纏,是一個棘手的事情。宋代有個案例說,“陳文9即妻吳氏昨來抱養陳厚為子,繼而親生二子,陳謙、陳寅是也。吳氏夫婦若賢,則於有子之後,政當調獲均一,使三子雍睦無間言可也”,但吳氏偏向兩個親生兒子,“陳謙、陳寅挾母以治其兄”。分家的時候“吳氏子母違法析產,以與陳厚者,是欲蹙之使貧也”。陳厚也與吳氏爭吵,以致訴於官府,鬧得不可開交。②在這種情況下,大都是讓養子歸還本宗,解除繼立關繫;作為補償,給其一部分財產。官府為此專門約定,抱養之子“若共居滿十年,仍令州縣長官量給資產”③,即按規定參與家產的析分,同居不滿十年可能就沒有繼承家產的資格了。
    還有的家庭先後立有兩個養子,譬如異姓養子與本家族的姪兒“並立”,前面提到的敦煌文書中所反映的胡再成家,先立了一個叫永長的嗣子(可能是異姓),又過繼同母弟之子清朵作為“腹子”,實際也是養子;按照習俗和規定應該不分順序親疏,兩個養子的繼承權相同,權利和義務一樣,都相當於親生兒子。但這類家庭同樣容易鬧矛盾,宋代一個叫李至的人幼年喪父,被軍將李知審收養;李知審原來有個養子,李至與養子不和,“及貴,即逐其養子以利其資”①。南宋臨安富戶劉都倉收養了兩個養子,他死後“長者欲逐其後立子”,獨占家產,並且賄賂官府,把後立的養子趕了出去。②有兩個養子的家庭很難相處,最後大都是走一個留一個。所以,立嗣的時候都盡量避免“並立”,可以引為佐證的是,唐宋時期曾經規定宦官隻能收養一個兒子,而且必須身居五品、中年以後方許收養,養子的年齡不能超過10歲;北宋有個宦官收了四個養子,因此被“決杖配掃灑班”了。③這也折射出民間立嗣的習俗:通常情況下有一個養子最合適,既可以傳繼門戶,又不至於引起事端。
    在分家過程中最容易出現混亂的就是立嗣,有的時候連習俗和律令也不遵守,譬如典章》所反映的南宋朝初年東南地區的情形。不過,越是明顯的違法不合理的行為,一旦出現糾紛越容易處理,按有關法規判決即可;難的是那些遊走於法律條文交接線邊緣的勢利小人鑽空子的案件,眼看著不對勁又沒辦法干預。而且立嗣家庭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有的夫妻雙亡,有的隻有夫或妻一方尚在,有的無兒無女,有的有女無兒,有女無兒之家有的不招贅婿隻立養子,有的則又招贅婿又立養子……尤其是在家產比較豐厚的家庭中,經常導致復雜繁亂的家產糾紛。鋻此,官府逐漸制定了一套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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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序言

    這本書收錄的是兩篇比較長的專題論文,考察的都是唐宋家庭中的繼承問題,內容也是連貫的:普通家庭留給子孫田宅財物,借此傳延血緣和門戶,這是通常的分家或者叫作家產繼承,是正篇的內容;到了上層土族家庭,傳承田宅財物的同時還要把祖傳的學問和優秀的素質傳延下去,借此保持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表現為家學的傳承,是續篇的內容。“續篇”相當於“外一篇”,因為家學傳承問題稍微遊離了社會經濟史。
    正篇是在我的博士學位論文《唐宋時期的分家方式》的基礎上節選的,續篇是在一個重點課題的子課題《家學傳承與唐宋時期土族的更新》的基礎上整理的。在此之前,博士學位論文擴充成《唐宋分家制度》一書,2010年由商務印書館出版,擴充後有些冗贅;子課題在《中華文史論叢》2012年第2期刊發的時候壓縮為兩萬字,壓縮的有些粗略。把這兩個問題說清楚,又不重復絮叨,都需要六七萬字的篇幅。但這是個很尷尬的字數,作為論文太長,作為專著又太薄,所以就合在一起了。
    這是兩篇論文合在一起的技術層面的原因。往深一層說,則是對論題認識的逐步深入,是合乎邏輯的延伸——從對人的經濟活動的考察進入對人的自身素質的關注。
    長期以來,我們的歷史學研究包括經濟史研究,對人自身的問題注意不夠,本來應該是對人的研究,做成了對人以外的事件和制度的研究,讓人從屬於經濟活動了。年鋻學派說社會史是“除去政治的人民史”,關注普通民眾的活動,繼續著人的發現和人的解放的命題。費孝通先生晚年呼吁社會學要加強對人與人關繫的“心態”研究,也是要回歸人的自身。歷史學也是這樣,我們不能隻是用引進的社會科學方法研究歷史,還應該用傳統的人文學科方法來體悟和理解歷史;不能隻是從生產關繫的角度研究經濟史、隻是用階級分析的方法認識歷史上的人,應該用更寬闊的視角觀察人們的經濟活動,認識人的自然本性和個性素質。我做分家方式和家學傳承問題,沿著“家產和血緣_家學和素質”的傳承逐層探索,就是朝著這個方向努力的。原來我覺得這樣的探索很高深,甚至有些神聖,很可能是在尋找一種找不到的東西;結果發現都是些常識,關注宏觀敘事的時候忽略了,我隻是撿了回來。書名中的“拾遺”就是這個意思。
    附錄的《求學三憶》是我近幾年寫的三篇回憶文章,追述了我讀高中、大學和碩士研究生時候的情景。這是我求學歷程的真實記錄,也有我選擇專業時候的狀態披露。
    本書的出版得到河北師範大學強勢特色學科的資助。我的研究生王昊、李鑫、劉歡和滕雪梅是最早的讀者,糾正了一些失誤,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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