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健全數據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爾後,“研究根據數據性質完善產權性質”被寫入《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數據產權的私法構造》是落實關於數據產權重要論述的研究成果,具有解決數據確權基礎問題的理論價值,以及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實踐意義。全書從“概念構造論”“本體構造論”和“制度構造論”三方面繫統地建構數據產權體繫,共分三編:上編為“數據產權的構建基礎”,闡釋數據及其三重屬性,論證數據可產權化,進而形塑數據產權概念;中編為“數據產權的構成要素”,明確數據產權的歸屬與主體,將數據產權的客體類型化為個人數據和非個人數據,進而在權能平衡的基礎上構建數據控制權和數據經營權;下編為“數據產權的立法構想”,組合數據產權立法的規則譜繫,分析在《民法典》中如何妥當安放數據產權,進而提出制定單行法保護數據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