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法律問題研究》:
(一)政策法規上的不平衡
目前,我國有關體育社團的管理法規體繫還不夠健全,2001年國家體育總局人事司下發的《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采取了間接定義體育社團的方法,沒有對體育社團的性質給予明確界定。按照我國1998年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體育社團必須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以取得法人資格。體育行政管理機構又要求體育社團要在當地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以取得體育活動的經營資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還規定:如果“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則對新的申請者不予登記。
從這些條例、規章可以看出,我國目前體育社團注冊登記的程序和要求還比較復雜。數量的限制,使得基層體育社團,尤其是農村體育社團很難取得合法資格,很多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得不到法律的認可。這必將造成部分社團存在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的衝突。而且,由於無立法程序保障,這部分社團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在政策扶持、財政供給上都與城市或經濟發達地區有很大差距。
(二)經費支持上的不平衡
穩定的經費來源、必需的物質裝備和財產,是任何一個體育社團賴以生存和有效開展活動的必備條件,是體育社團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取得獨立法人資格、行使法人民事權利和履行法人義務的物質基礎。據調查資料反映,在所有需要政府支持的項目中,經費問題占據第一。經費匱乏是目前體育社團生存和發展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但在沿海與內地、內地與邊遠地區、城市與農村之間,由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政府對社團的財政支持不平衡,導致了地域間體育社團發展的差異。
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政府有比較充裕的資金投入到體育社團的發展中,一些資本雄厚的企業也樂於提供贊助,富裕起來的群眾更多地加入到社團中。依靠政府支持、企業贊助、會員會費,體育社團在這些地區迅速地發展起來。而在偏遠地區,特別是廣大農村,由於經濟的限制,體育資源匱乏,場地設施嚴重短缺,人們的體育意識相對比較落後,體育人口不多,因而體育社團發展比較緩慢。
(三)信息資源的不平衡
信息資源的不平衡也是導致不同地域間體育社團發展差異的一個重要原因。在經濟發達的地區和城市,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質文明的建設,精神文明也在迅速發展。人們越來越關注健康,關注體育。專業的體育人士加入到社團,促進社團管理科學化,而且,由於地理上的優勢,信息資源更加豐富,信息傳播的途徑也多樣化,不但利於人們了解體育發展,接受體育知識,而且也能促進體育社團在立法、實體化等方面的改革。
偏遠地區尤其是鄉村,人們受教育機會相比城市人口來說較少,文化素質較低。長期的個體經濟使他們養成了對事物缺乏長遠的看法;經濟上的貧困,又造成了人們淡薄的體育意識、健康觀念。“勞動可以替代體育”的思想已經成為阻礙農村體育發展的重要的因素之一。這些地區的體育社團雖然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整體水平不高。缺乏專業的指導,體育骨干隊伍薄弱,體育人口偏少,活動較單一,社團的組織化程度低,法制建設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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