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灣戰爭以後,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機制在實踐中出現了諸多變革。在合法性方面,加利秘書長的《和平議程》和安南秘書長的《千年報告》、2001年干預和國家主權委員會發布的《保護的責任》、2004年名人小組提交的《一個更安全的世界:我們共同的責任》及在此基礎上生成的安南秘書長的《大自由:實現人人共享的發展、安全和人權》報告等重要文件均對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存在的必要性進行了解釋,這些文件雖然不是由各國經過政治協商通過的正式文件,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為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成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的一種使用武力方式提供了合法性支持。在規範性方面的進步則是通過安理會內部權力格局的互相牽制、相互抵消所實現的,通常的方式是在安理會對某一安全情勢磋商決策後,由意欲使用武力的成員提出授權決議草案,其他安理會成員則有意識地添加各種限制性規定,這恰好符合委托代理協議的限權性原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