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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的國際法問題研究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市場價】
    1192-1728
    【優惠價】
    745-1080
    【作者】 戴軼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53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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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53670
    版次:1

    商品編碼:12823532
    品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9-09-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93
    字數:270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戴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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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海灣戰爭以後,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機制在實踐中出現了諸多變革。在合法性方面,加利秘書長的《和平議程》和安南秘書長的《千年報告》、2001年干預和國家主權委員會發布的《保護的責任》、2004年名人小組提交的《一個更安全的世界:我們共同的責任》及在此基礎上生成的安南秘書長的《大自由:實現人人共享的發展、安全和人權》報告等重要文件均對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存在的必要性進行了解釋,這些文件雖然不是由各國經過政治協商通過的正式文件,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為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成為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的一種使用武力方式提供了合法性支持。在規範性方面的進步則是通過安理會內部權力格局的互相牽制、相互抵消所實現的,通常的方式是在安理會對某一安全情勢磋商決策後,由意欲使用武力的成員提出授權決議草案,其他安理會成員則有意識地添加各種限制性規定,這恰好符合委托代理協議的限權性原則要求。

    作者簡介

    戴軼,國際法學博士,華中師範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國際法與國際政治的綜合研究、國際組織研究。

    目錄

    緒論
    一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的概念界定
    二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的研究價值
    三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的研究現狀
    四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研究的國際法視角

    第一章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實踐的歷史性回顧
    第一節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機制的形成過程
    一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機制的發軔
    二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模式的形成
    第二節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機制的擴大適用
    一 空間適用範圍從國際擴大到國內
    二 對像適用範圍從國家擴大到非國家行為體

    第二章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方式的合法性問題
    第一節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方式的合法性基礎:現實性需要
    一 替代性措施是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的發生原因
    二 派生性機制是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的存在形式
    三 會員國自願參與是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的實施方式
    第二節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方式的合法性疑問:合憲性審查
    一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是否具有《聯合國憲章》依據?
    二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是否契合聯合國集體安全機制?
    第三節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機制的合法性爭議:典型性案例
    一 對傳統安全問題適用授權使用武力的合法性爭議
    二 擴大適用授權武力使用範圍的合法性爭議
    第四節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方式的合法性判斷:合法性不足
    一“暗含權力說”解釋了授權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據問題
    二“暗含權力說”揭示了授權使用武力合法性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決議的規範性問題
    第一節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決議的文本模式
    一 授權使用武力決議文本模式的形成
    二 授權使用武力決議文本的用語模式
    第二節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決議的“偽本”分析——以第2249號決議為例
    一 第2249號決議不能認定為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
    二 授權使用武力不宜單獨適用於打擊國際恐怖主義
    三 第2249號決議不能作為武力反恐的法律依據
    第三節 安理會授權決議文本的規範性分析
    一 授權決議用語模糊
    二 武力方式措辭失當
    ……

    第四章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實施的規制性問題
    第五章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行動的有效性問題
    第六章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機制的制度化問題
    結語
    附錄:英文摘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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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二 擴大適用授權武力使用範圍的合法性爭議
    在傳統的集體安全制度中,“聯合國的創建者所關心的是國家安全,當他們談及建立一個新的集體安全體制時,他們遵循的是傳統的軍事思路。”①但是,考察聯合國成立60年以來的歷史,特別是“冷戰”後安理會對一繫列的國際安全情勢的處理,可以看出,隨著國際安全情勢變遷,安理會對傳統安全之外的諸多領域適用了第三十九條,並采取了相應的強制措施。安理會的行為不但超出了第三十九條的立法本意,而且甚至超出了《聯合國憲章》的適用範圍。“實踐表明,安理會通過其決議已經擴大了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解釋,並通過自己的實踐逐漸改變著憲章。”②綜觀安理會斷定國際安全情勢的決議,越來越多的非戰爭因素,如恐怖主義、人權、人道主義危機、國內政治危機等,已經成為導致安理會采取強制性行動的主導性因素。
    “冷戰”結束之後,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的強制行動越來越多,對除了侵略之外的其他形式的和平危機授權實施武力,包括人道主義災難、國內政權的更迭、國際刑事犯罪等。安理會能否將授權使用武力擴大適用?這取決於對第三十九條的“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三種安全情勢的解釋。
    雖然,《聯合國憲章》和其他相關資料沒有明確地對其內涵進行界定,但是,運用歷史解釋方法,結合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我們對此仍然可以做出一個大致的概括:在聯合國建立時期的政治、經濟、科技條件下,和平與安全即是指沒有戰爭或戰爭威脅,安全問題主要是指國家的領土安全問題,其內涵相當於我們今天所使用的“傳統安全”這一概念。因此,《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九條的“情勢”是指國家之間的爭端和衝突,“威脅”或“破壞”的對像是國家安全,“威脅”或“破壞”的來源則是國家行為體本身。在此範圍內,安理會采取的集體安全行動具有《聯合國憲章》賦予的合法性。①
    可見,作為一個國家間組織,聯合國的職權隻能適用於國際事務,因此,集體安全制度的適用範圍已經被限定在國際爭端與衝突中。雖然說《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九條賦予了安理會對“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三種安全情勢的自由裁量權,但作為聯合國繫統內的一個機構,安理會的自由裁量權並不是絕對的,授權使用武力的擴大適用很容易被批評為適用法律不正確。《聯合國憲章》第二(7)條明確規定了不得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項。這些針對一國內部事務而采取的授權行動,已經構成了對主權的侵犯,是對《聯合國憲章》的一種否定。因此,涉及一國內政的授權行動總是伴隨著激烈的反對與批評聲音,這又反過來增加了此種授權的行動難度,往往遭遇失敗,大大損害了聯合國的聲譽和威望。
    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的擴大適用往往首先招致被干預國及其所在的地區組織最直接、最強烈的反對。索馬裡行動時,盡管索馬裡各派繫為爭奪國內權力而進行激烈的鬥爭,但在面對干預時卻團結一致反對聯合國介入,這是後來艾迪德派攻擊維和部隊的根本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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