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通過對“鍍金時代”的美國、納粹德國、獨立後的印度以及新加坡三大洲四個國家不同歷史時期利益集團腐敗的案例進行研究,認為:為了鞏固自身權力和執政地位,各級領導者可能將腐敗作為一種有用的政治工具,以此換取其關鍵支持者的政治忠誠;從必要條件來看,如果一國的權力結構無法塑造高效的國家治理能力,該國將無力解決這種作為政治工具的大規模利益集團腐敗,甚至可能使這種利益集團腐敗披上合法化的外衣,造成國家權力結構的功能性病變,使大規模集團腐敗現像愈演愈烈。無論是民主自由國家還是威權獨裁國家,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經濟落後的後發國家,隻要存在利益集團腐敗誘導因素,大規模的集團腐敗就很難避免。要想有效治理利益集團腐敗,就需要對癥下藥,實現高效的頂層設計和頂層治理、優化權力結構配置和國家治理體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