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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代產權制度研究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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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1-1568
    【優惠價】
    676-980
    【作者】 劉雲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6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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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65338
    版次:1

    商品編碼:12944136
    品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包裝:精裝

    開本:16
    出版時間:2019-1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38
    字數:243000

    作者: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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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本書以宋代產權制度為研究重心,借鋻西方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權理論,對宋代產權制度的結構、義產的產權分析、產權文書進行考察並指出,作為一種社會工具,宋代產權激勵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民眾的生活水平,同時進行二次分配,用於救濟和社會公益,維護社會穩定。由於產權制度包含社會資源的分配與再分配,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宋代官府制定了嚴密的產權管理制度,制定政策,明確產權所有、經營、買賣、分割、賦稅推割、收益等問題,有利於推動社會經濟發展與提高社會福利,有利於朝廷加強對鄉族勢力與地方社會的控制。但是,由於地方勢力的破壞、吏治以及國家財政等因素,宋代產權制度也不可避免遭到破壞。


    作者簡介

    劉雲,廈門大學歷史學博士,現任閩南師範大學閩南文化研究院副教授、副院長。主要從事中國古代社會經濟史、閩臺社會文化史的教學與研究。著有《中國財政通史》第五卷《宋遼財政史(下冊)》專書,發表學術論文數十篇。


    目錄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宋代產權結構述論

    第一節 宋代私有產權概論

    第二節 宋代的繫官資產

    第三節 宋代的共有產權

    第二章 宋代“義產”的產權分析

    第一節 宋代宗族義田義莊的產權分析

    第二節 宋代助學礪官義莊與舉子義莊的產權分析

    第三節 宋代義役田莊的產權分析

    第三章 宋代的私人財產檢校制度

    第一節 宋代私人財產檢校制度的源流及發展

    第二節 宋代私人財產檢校的法律變遷

    第三節 宋代私人財產檢校制度的實施

    第四節 宋代私人財產檢校制度的影響

    第四章 宋代產權證明文書述論

    第一節 宋代的戶帖

    第二節 南宋的砧基簿

    第三節 宋代的分家關書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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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序言

    序 陳明光

    歷史是人們對過去事實的認知。歷史研究者如何掌握和運用認知工具,決定著其研究的廣度、深度和創新程度。劉雲博士在本書采用產權制度作為其認知對像和闡釋工具,我對此頗感興趣。我一直覺得運用現代產權理論去闡釋中國古代的相關社會經濟問題,是一個可以有所作為的學術課題。

    雖然在中國傳世的官私文獻中直到民國之前尚無“產權”一詞,然而產權的存在卻是自古以來的客觀歷史事實。例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先秦時期出現的一種產權宣示。到了唐五代,官府對產權處置作出空前繁復的法令規定。例如,唐朝的《田令》規定:“諸官人、百姓,並不得將田宅舍施及賣易與寺觀。違者,錢物及田宅並沒官。”“諸田為水侵射,不依舊流,新出之地,先給被侵之家。若別縣界新出並準此。其兩岸異管,從正流為斷。”“諸競田,判得已耕種者,後雖改判,苗入種人;耕而未種者,酧其功力。未經判決,強耕種者,苗從地判。”“諸職分陸田(注:桑柘、緜絹等目)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並入後人;以後上者,入前人。其麥田以九月三十日為限。若前人自耕未種,後人酬其功直;已自種者,準租分法。其限有月閏者,隻以所附月為限,不得更理閏月。若非次移任,已施功力,交與現官者,見官亦酧其功直,同官均分如法。若罪犯不至,去官,雖在禁,其田並同見任;去官者,同闕官例。或本官暫出即還者,其權署之人不在分給。”“諸公私田荒廢三年以上,有能借佃者,經官司申牒借之,雖隔越亦聽。(注:易田於易限之內,不在倍限。)私田三年還主,公田九年還官。其私田雖廢三年,主欲自佃,先盡其主。限滿之日,所借人口分田未足者,官田即聽充口分(注:若當縣受田悉足者,年限雖滿,亦不在追限。應得永業者,聽充永業。)私田不合。令其借而不耕,經二年者,任有力者借之。即不自加功轉分與人者,其地即回借見佃之人。若佃人雖經熟訖,三年之外不能耕種,依式追回,改給。”

    再如,唐宣宗大中二年(848)正月制:

    所在逃戶,見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暫時東西,便被鄰人與所由等計會,雖雲代納稅錢,悉將斲伐毀折。及願歸復,多已蕩盡,因致荒廢,遂成閑田。從今已後,如有此色,勒鄉村老人與所由並鄰近等同檢勘分明,分析作狀,送縣入案。任鄰人及無田產人,且為佃事,與納稅糧。如五年內不來復業者,便任佃人為主,逃戶不在論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樹木等權佃人,逃戶未歸五年內,不得輒有毀除斲伐。如有違犯者,據限日量情以科責,並科所由等不檢校之罪。

    後周顯德二年(955)五月二十五日的敕文規定:

    應自前及今後有逃戶莊田,許人請射承佃,供納租稅。如三周年後本戶歸來業者,其桑土不論荒熟並莊田(三分)交還一分。應已上承佃戶如是自出力別蓋造到屋舍,及栽種到樹木、園圃,並不在交還之限。如五周年外歸業者,莊田除本戶墳茔外,不在交付。如有荒廢桑土,承佃戶自來無力佃蒔,隻仰交割與歸業人戶佃蒔。

    又和六年(811)以後的一段敕文稱:

    應典賣倚當物業,先問房親。房親不要,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並得交易。房親著價不盡,亦任就得價高處交易。如業主、牙人等欺罔鄰、親,契帖內虛抬價錢,及鄰、親妄有遮恡者,並據所欺錢數與情狀輕重,酌量科斷。

    上述法令規定涉及田宅一類產權在所有權、占有權、經營權、阻止他人侵犯權、收益權、處置權等多個層面的分割或重組,它們都或多或少的牽扯著特定的社會經濟關繫,對當時的社會經濟生活帶來復雜的影響。

    對於如何運用現代產權理論去闡釋中國古代的相關社會經濟問題,我曾寫過幾篇文章試作探討,並發現從傳世文獻所展示的紛繁歷史事實來看,宋朝是中國古代產權制度變遷承上啟下的重要歷史時期,宋朝的產權是一個兼具復雜性和學術創新性的研究領域,因此鼓勵青年學者大膽加以嘗試。2000—2003年我曾指導姜密女史撰成博士學位論文《宋代“繫官田產”研究》,從產權變動的角度比較繫統地探討了宋朝國有土地制度的若干重要問題。2004—2007年我則指導劉雲君撰成博士學位論文《宋代產權制度專題研究》。該文選擇宋代的產權結構、財產檢校制度、產權文書等作為論述對像,認為宋代產權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出於對交易成本與產權收益的考量,宋代各產權主體調整產權權利束組合,國家修改法令以適應並規範產權權利,並以產權文書作為聯接資產、產權主體與國家的媒介。文中通過實證分析與理論闡釋,說明了產權制度在激勵宋代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宋代基層民眾的社會福利,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宋朝社會的經濟基礎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我作為指導老師,對該文稿有過先睹之欣快,間為商榷之遲吟。2007年6月,在聽取了評審專家的意見和修改建議之後,劉雲君順利通過論文答辯。其後他將學位論文的部分內容在學術期刊發表多篇論文,現復經修訂潤色,付梓刊行。我相信本書的正式出版能方便學界同仁比較完整地檢視劉雲博士迄今為止對宋代產權制度的研究方法、資料運用和研究心得,之後對其得失提出中肯的意見和建議,相互促進,以更加深入地開展宋代產權制度乃至宋代社會經濟史的研究,從而取得更多更好的學術成果。

    2017年6月1日於廈門大學敬賢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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