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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與公證制度(第二版)(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繫列教材)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507-736
【優惠價】
317-460
【作者】 王進喜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16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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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165608
版次:2

商品編碼:13040295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繫列教材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3-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29
字數:477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王進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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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繫列教材是一套基礎性的以培養法學應用型人纔為目的的法學本科教材,適用於廣大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學生,亦可適用於有志於從事法律職業的自修者。
該套教材有以下特色:
基礎性。立足中國高校法學教育的現實需求,在內容編寫上,注重閘釋法學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簡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準確、條理清晰。
實用性。注重理論在實踐中的運用,幫助學生有針對性地學習,側重提高學生運用法學知識解決現實法律問題的能力。
創新性。內容和體例開拓創新,文內設計了形式新穎的各種欄目,拓展學生學習視野,引導學生深入思考。

作者簡介

王進喜,男,1970年生,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律師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研究生導師,《證據科學》雜志副主編。2008年度教育部新世紀人纔支持計劃入選者;2010年教育部長江學者和創新團隊發展計劃“證據科學研究與應用”創新團隊負責人;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2009-2012年度客座研究人員;2002-2003年度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富布萊特項目研修學者;2010年9月-2011年6月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主要著作有:《法律倫理的50堂課》(臺灣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美國律師職業行為規則理論與實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美國<聯邦證據規則>(2011年重塑版)條解》(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刑事證人證言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等。主要譯作有:《論律師的流動管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美國律師協會職業行為示範規則(2004)》(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證據法:文本、問題和案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等。

目錄

第一章 律師制度概述
第一節 律師制度的起源和發展
第二節 當代幾個主要國家的律師制度
第三節 我國律師制度的歷史發展

第二章 律師的性質和使命
第一節 律師的性質
第二節 律師的使命

第三章 律師執業許可
第一節 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條件
第二節 申請律師執業證書的程序與律師執業證書的管理
第三節 律師特許執業制度
第四節 兼職律師制度
第五節 律師宣誓制度
第六節 律師執業的幾個限制
第七節 取得內地(大陸)法律職業資格的港澳臺地區居民在內地(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的管理

第四章 律師執業機構
第一節 律師執業機構的發展歷程
第二節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及其責任形式
第三節 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許可程序
第四節 律師事務所的變更和終止
第五節 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規則
第六節 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第七節 律師事務所管理評價體繫

第五章 律師的管理體制
第一節 我國律師管理體制的演變
第二節 律師協會的性質與職責

第六章 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律師的權利
第二節 律師的義務

第七章 律師職業行為規範
第一節 我國律師職業行為規範的演變
第二節 律師職業行為規範的具體內容

第八章 律師收費制度
第一節 我國律師收費制度的歷史發展
第二節 律師收費的標準和方式
第三節 律師服務收費的程序和監督檢查

第九章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職業責任
第一節 律師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 律師的行政責任
第三節 律師的紀律處分

第十章 律師訴訟業務
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的律師辯護與代理
第二節 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第三節 行政訴訟中的律師代理

第十一章 律師的非訴訟業務
第一節 律師非訴訟業務概述
第二節 非訴訟業務的工作方式
第三節 非訴訟業務的工作領域
第四節 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第十二章 公證制度概述
第一節 公證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節 公證制度的功能
第三節 公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第十三章 公證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公證的基本原則

第十四章 公證機構的任務與業務範圍
第一節 公證機構概述
第二節 公證機構的任務
……
第十五章 公證機構的管理體制
第十六章 公證員
第十七章 公證程序
第十八章 公證的效力
第十九章 公證機構及公證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章 合同公證
第二十一章 繼承權、遺囑和遺產分割協議公證
第二十二章 與婚姻關繫有關的公證
第二十三章 收養關繫公證
第二十四章 身份關繫公證
第二十五章 涉外公證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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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律師與公證制度(第二版)(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繫列教材)》:
參加內地舉行的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在內地申請律師執業。在內地實行國家司法考試前已考取內地律師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實習和執業,依照《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辦理。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應當依照司法部的有關規定參加實習,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
取得內地律師執業證的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可以從事內地非訴訟法律事務及涉港、澳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取得內地律師執業證的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從事涉港、澳婚姻、繼承案件的代理活動應當依據有關具體規定辦理。
取得內地律師執業證的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接受內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接受內地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的,除有《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情形外,應當依照《律師法》、司法部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有關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的規定,先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參加為期1年的實習。香港居民參加實習,可以安排在內地律師事務所設在香港的分所進行。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參加實習,應當向擬選擇進行實習的內地律師事務所提出申請。擬選擇在內地律師事務所設在香港的分所進行實習的,可直接向內地律師事務所設在香港的分所提出申請。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實習,由擬接收其實習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律師協會辦理實習登記,並按規定向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在內地律師事務所或者內地律師事務所設在香港的分所實習的香港、澳門居民,應當按照內地實習管理的有關規定參加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實務訓練以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及代理婚姻、繼承案件的訓練為主,並遵守有關實習的規定和紀律。
接收香港、澳門居民實習的內地律師事務所或其分所,應當指派擅長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及代理婚姻、繼承案件的律師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每名指導律師隻能指導一名香港或者澳門的實習人員。
在內地律師事務所或者內地律師事務所設在香港的分所實習的香港、澳門居民,應當確保參加實習的時間。因故暫停實習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並應當由接收實習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將其暫停實習的原因和時間報所在地的地(市)級律師協會備案。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或者內地律師事務所設在香港的分所實習,由該內地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地(市)級律師協會依照規定予以監督和考核。
香港、澳門居民實習期滿,由內地律師事務所出具實習鋻定意見,報所在地的地(市)級律師協會審查,並由其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律師事務所的實習鋻定意見和律師協會的考核結果,由地(市)級律師協會報當地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屬於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的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律師的,在內地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參加由內地地方律師協會組織的不少於1個月的集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上述香港法律執業者、澳門律師應當通過擬聘其執業的內地律師事務所向住所地的地(市)級律師協會申請參加培訓。申請培訓,除按照實習管理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交由香港律師會、大律師公會或者澳門律師公會出具並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的申請人在香港、澳門執業經歷、年限的證明。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律師事務所或者內地律師事務所設在香港的分所實習期滿,經律師事務所鋻定和律師協會考核合格的,可以在內地申請律師執業。
獲準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澳門居民,隻能在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受聘於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者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申請律師執業,應當依照《律師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擬聘其執業的內地律師事務所住所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後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作出是否準予申請人在內地執業的決定。
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和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須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同時還須說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律師資格以及是否受聘於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律師事務所的情況。符合《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由香港律師會、大律師公會或者澳門律師公會出具並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的申請人在香港、澳門的執業經歷、年限的證明。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經審核予以頒發律師執業證的,應當自頒證之日起30日內將獲準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澳門居民名單及執業登記材料報司法部備案。
獲準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采取擔任法律顧問、代理、咨詢、代書等方式從事內地非訴訟法律事務,也可以采取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方式從事涉港、澳婚姻、繼承的訴訟法律事務,享有內地律師的執業權利,履行法定的律師義務。
獲準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澳門居民,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成為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
獲準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澳門居民,應當加入內地律師協會,享有會員的權利,履行會員的義務,參加內地律師協會組織的業務培訓和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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