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098357 版次:1 商品編碼:10465300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十一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法律科學文庫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08-10-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39 字數:249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朱謝群
" 內容簡介 《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戰略與實施的法律問題研究》對知識產權的客體屬性、動力機制、權利本質、制度價值、制度構造、信息產權、國際規則、制度變革等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察,以求澄清理論與實踐中的某些誤解和誤讀;同時,結合戰略學原理,分別提出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宏觀與微觀的定位,及“以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著力點(謀劃對像)”的戰略方針;此外,《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戰略與實施的法律問題研究》進一步廓清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及相關國際規則對我國的利弊影響,就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的理念、立法重心、趨利避害”措施,以及實施過程中的執法體制、公共服務體制及知識產權應用機制等都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其中許多對策和建議在此前尚未提出或未被注意,對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以及我國知識產權制度運行具有重要的應用價值。 作者簡介 朱謝群,河北唐山人。1990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繫,1998年畢業於西北政法學院,2001年考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師從鄭成思教授,並於2004年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法。 出版《創新性智力成果與知識產權》(獨著)、《知識產權法新論》(合作主編)、《現代知識產權法》(副主編);在《中國社會科學》、《知識產權》、《法律科學》、《當代法學》等法學核心刊物及《中國知識產權報》及其他媒體上發表論文二十餘篇,有些論文被《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或被CSSCI收錄。主持研究2005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戰略與實施的法律問題研究”,鋻定等級為優秀;獨立起草一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專家建議稿)》;為《深圳市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主要起草人之一。另曾獲得中國法學會第一屆全國法學期刊優秀論文三等獎、深圳市第四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論文類一等獎。 目錄 上篇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與知識產權基本法律問題研究 1 關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1.1 戰略學上的“戰略” 1.1.1 戰略的基本含義 1.1.2 戰略的屬性 1.2 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的基本含義:戰略學框架中的考察(之一) 1.3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定位:戰略學框架中的考察(之二) 2 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2.1 知識產權的一般認識路徑 2.1.1 知識產權:以創新性智力成果為客體的排他權 2.1.2 權利與排他權(專有權) 2.1.3 知識產權客體:創新性智力成果 2.2 知識產權的特點 2.2.1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 2.2.2 知識產權的無形性 2.2.3 知識產權的法定時間性 2.2.4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2.2.5 知識產權的法律創設性 2.3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2.3.1 概述 2.3.2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體繫構成 2.3.3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功能 3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著力點” 3.1 基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屬性的分析 3.1.1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全局性 3.1.2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關鍵性 3.1.3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長遠性、實踐性、繫統性 3.2 基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內容的分析 3.2.1 概述 3.2.2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內容 3.2.3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主體 3.3 結論與建議
下篇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具體法律問題研究 4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時代背景 4.1 信息化社會的制度建設 4.1.1 信息、知識、創新性智力成果 4.1.2 信息化社會與知識經濟 4.1.3 信息化社會/知識經濟的產權制度與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4.2 市場化體制的內在需求 4.2.1 市場經濟的一般認識 4.2.2 市場經濟與知識產權設定 4.2.3 知識產權與壟斷 4.3 全球化時代的政策立場 4.3.1 “全球化”概述 4.3.2 “全球化”時代的知識產權 4.3.3 “全球化”時代的知識產權政策立場 5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5.1 公權與私權: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 5.1.1 私權與公權 5.1.2 知識產權的本質是私權 5.1.3 知識產權“公私”之辨與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 5.2 限制與保護:知識產權立法的重心選擇 5.2.1 概述 5.2.2 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限制 5.2.3 限制還是保護——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為視角 5.3 因噎廢食還是趨利避害:知識產權的政策定位 5.3.1 概述 5.3.2 關於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若干考察——以TRIPs為主要對像 5.3.3 關於“趨利避害”的若干建議 6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中的法律問題及對策建議 6.1 知識產權執法體制的創新與完善 6.1.1 知識產權執法體制的現狀與問題 6.1.2 知識產權執法體制的創新與完善 6.2 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創新與完善 6.2.1 “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問題的提出 6.2.2 “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制建立與完善的分析 6.3 知識產權應用機制的創新與完善 6.3.1 “知識產權應用”概述 6.3.2 我國“知識產權應用”的現狀與問題 6.3.3 我國“知識產權應用”機制創新與完善的思路框架 查看全部↓ 精彩書摘 所謂知識產權資源“規模”不僅僅是數量概念,而是數量、質量、結構等多種因素的復合體。知識產權資源的“質量”,較狹義的理解是指對其市場競爭力、影響力的評價,例如某個商標的知名度,某個作品的傳播範圍、市場覆蓋率,或者某項專利技術在其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地位、先進程度等等;更廣義的理解則除此之外還包括對我國小康社會建設以及現代化進程的支撐力和推進力,對我國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的保障力等方面的評價。知識產權資源的“結構”一般指不同類型知識產權權利的比重。知識產權權利類型可以有多種劃分標準,如基於知識產權地域性可分為國內與國(境)外知識產權,而就國(境)外知識產權還可依據國別或國家發達程度等標準再作細分;再如根據權利主體的國籍和/或資本來源構成分為本土知識產權和非本土知識產權,當前常用的“自主知識產權”主要就是指我國本土知識產權(亦可稱自有知識產權);另如根據權利的法律性質分為版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等;還可根據一國自然資源、社會資源稟賦與智力成果的關繫分為優勢知識產權資源與弱勢知識產權資源,等等。這些標準實際上是從不同角度對同一事物(知識產權)作出的觀察,所以各種類型之間可以相互交叉。如我國某國有企業獲得一項國外的專利授權,仍屬於自主知識產權。 顯然,質量與結構是衡量一國知識產權競爭力時更為實質性的標準。當然,知識產權資源規模總是以一定數量積累為基礎的。因此,知識產權資源規模“最優化”就是指在充分考慮我國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各種創新所需資源的比較優勢的前提下,使各種知識產權資源的數量、質量及其相互比重能夠實現的最佳狀態。 知識產權資源的效用,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作為該知識產權客體的智力成果自身的使用價值,二是指基於知識產權專有性而形成的市場競爭優勢。知識產權資源效用一般通過自己使用、許可他人使用、權利轉讓這三種形式得以實現,即所謂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尤其後兩種形式,實質上是將知識產權資源轉化為由市場機制配置的資源,有利於在市場交易、流動過程中找到能最大化實現自身價值的地方,這與一般的商品交易並無本質差別,可稱為“商品化”;而在此基礎上若與其他資源配合,最終形成相關的產業鏈條甚至產業集群,即可稱為“產業化”。顯然,在一般意義上,知識產權的商品化、產業化是知識產權資源效用發揮的高端形式。無論從權利角度還是從市場資源角度考察,知識產權資源都隻有投入。 查看全部↓ 前言/序言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現代社會文明的基石”,這一論斷不僅已為人類社會的歷史發展所證明,而且也越來越成為人們的共識。在人類歷史上,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體制,依靠法治而促進社會發展、推動文明進步的例證,可以說俯拾即是。而翻開古今中外東西各民族的歷史,完全摒棄法律制度而能夠保持國家昌隆、社會繁榮進步的例子,卻是絕難尋覓。蓋因在擺脫了原始和蒙昧以後,人類社會開始以一種“重力加速度”飛速發展,人的心智日漸開放,人們的利益和追求也化。面對日益紛纭復雜的社會,“秩序”的建立和維持就成為一種必然的結果。而在建立和維持一定秩序的各種可選擇方案(暴力的、倫理的、宗教的和制度的)中,制定一套法律制度,並以國家的名義予以實施、推行,無疑是一種最為簡潔明快,也是最為有效的方式。隨著歷史的演進、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作為人類重要精神成果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斷嬗變演進不斷提升自身的境界,逐漸成為維持一定社會秩序、支撐社會架構的重要支柱。17世紀以後,數次發生的工業革命和技術革命,特別是20世紀中葉發生的電子信息革命,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不僅直接改變了信息交換的規模和速度,而且徹底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使人類生活進入了更為復的全新境界。在這種背景下,宗教、道德等維繫社會人心的傳統方式,在新的形勢面前越來越顯得力不從心。而理想和實際的選擇,似乎是透過建立一套理性和完善的法律體制化社會中的人們提供一套合理而可行的共同的行為規則,在保障社會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給社會成員提供一定的發揮個性的自由空間。這樣,既能維持社會整體的大原則、維持社會秩序的基本和諧和穩定,又能在此基礎上充分保障個人的自由和個性,發揮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創造力,促進社會文明的進步。唯有如此,方能達到穩定與發展、整體與個人、精神文明與物質進步皆能並行不悖的目的。正因為如此,近代以來的數百年間,在東西方各主要國家裡,伴隨著社會變革的大潮,法律改革的運動也一直呈方興未艾之勢。 中國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國度。在數千年傳承不輟的中國傳統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也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但由於古代社.會法律文化的精神旨趣與現代社會有很大的不同,內容博大、義理精微的中國傳統法律體繫無法與近現代社會觀念相融,故而在19世紀中葉,隨著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侵略,綿延了數千年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最終解體,中國的法制也由此開始了極其艱難的近現代化的過程。如果以20世紀初葉清代的變法修律為起點的話,中國近代以來的法制變革活動已經進行了近一個世紀。在這將近百年的時間裡,中國社會一直充斥著各種矛盾和鬥爭,道路選擇、主義爭執、民族救亡以及路線鬥爭等等,使整個中國一直處於一種騷動和不安之中。從某種意義上說,社會變革在理論上會給法制的變革提供一定的機遇,但長期的社會騷動和過於頻繁的政治劇變,在客觀上確實曾給法制變革工作帶來過很大的影響。所以,盡管曾經有過許多的機遇,無數的仁人志士也為此付出了無窮的心力,中國近百年的法制重建的歷程仍是步履維艱。直至20世紀70年代末期,“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動亂宣告結束,中國人開始用理性的目光重新審視自身和周圍的世界,用更加冷靜和理智的頭腦去思考和選擇自己的發展道路,中國由此進入了,具有非凡歷史意義的改革開放時期。這種由經濟改革帶動的全方位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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