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稅法概論
我國稅收起源於原始社會晚期轉向奴隸社會的變革時期,形成於奴隸社會晚期轉向封建社會的變革時期。稅收由不完全形態到完全形態,經歷了發展演變的漫長過程,歷時1 600多年。我國歷史上對稅收的稱呼較多,一般多謂“賦稅”。
據史料介紹,古時人民在生產、生活中常遭不測事件,發生不安定、不安全等情況,人們在向國家納“賦(貝)”後,國家組織武力,保衛、保護人民的安定、安全,使之安居樂業。我國早期漢字以像形文字為主,在其形成和完善過程中,又不斷融入“音、義”等含義。“稅”由“禾”“兌”兩字組成:“禾”者為農產品,古代征實物稅賦,主要為從土地收獲的谷物。“兌”者兌換也,即交換之意,人民將生產的谷物交納給國家,換取國家保護人民的生產、生活平安。小知識 稅收與稅法是有關聯的,但不是相同的概念。稅法是稅收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稅收制度則是稅法所確定的具體內容,也是稅收的本質特征及稅收職能所在。因此,了解稅收的概念對於理解稅法的概念是非常必要的。
案例導入
2015年甲購買了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假設房屋原值為480 ,現在以650 出售給乙。那麼,誰是納稅義務人?稅收法律關繫在這裡如何體現呢?
第一節 稅法概論
一、稅收的概念與特征
(一)稅收的概念稅收是政府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政治權力,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是一種特定的分配關繫。理解稅收的概念可從以下幾方面把握。
(1)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重要工具,其本質是一種分配關繫。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手段多種多樣,稅收是大部分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稅收解決的是分配問題,是國家參與社會產品價值分配的法定形式,處於社會再生產的分配環節,因而它體現的是一種分配關繫。
(2)國家征稅的依據是政治權力。稅收是憑政治權力進行的分配。國家依據符合憲法的稅收法律對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組織行使一種請求權,這對國家來說是債權,對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組織來說則是債務。
(3)征稅的目的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國家征稅的目的是滿足提供社會公共產品,以及彌補市場失靈、促進公平分配等的需要。同時,國家征稅也要受到所提供公共產品的規模和質量的制約。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為保證財政支出、維持政府實現職能、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等需要提供財力保障。
(二)稅收的特征
1.稅收的強制性這是指稅收是以國家政治權力為依托,國家用法律形式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稅法的規定,按時足額地納稅。
2.稅收的無償性這是稅收這種特殊分配手段本質的體現。所謂無償性,是指國家征稅以後,納稅人繳納的貨幣或實物就轉變為國家所有,納稅人得不到任何報酬,不存在等價交換,也不再返還。
3.稅收的固定性這是強制性和無償性的必然要求。在強制性、無償性的前提下,固定性也是稅收最重要的形式特征。所謂固定性,一般是指在征稅之前,國家采取法律的形式,把每種稅的征收對像、納稅人以及征收數額和比例都規定下來,以便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共同遵守。
二、稅法的概念及特點
(一)稅法的概念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繫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稅法構建了國家及納稅人依法征稅、依法納稅的行為準則體繫,其目的是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
(二)稅法的特點
1.稅法屬於義務性法規從法律性質上看,稅法屬於義務性法規,以規定納稅人的義務為主。但其並不是隻規定納稅人的義務。其所規定的納稅人的權利是建立在納稅義務的基礎之上的,處於從屬地位。稅法屬義務性法規的這一特點是由稅收的無償性和強制性特點所決定的。
2.稅法屬於綜合性法規稅法是由一繫列單行稅收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制度組成的體繫,其內容涉及課稅的基本原則、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稅收管理規則、法律責任、解決稅務爭議的法律規範等。稅法的綜合性特點是由稅收制度所調整的稅收分配關繫和稅收法律關繫的復雜性所決定的。稅收的本質特征具體體現為稅收制度,而稅法則是稅收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故稅收與稅法密不可分,有稅必有法,無法不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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