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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繼承法實用教程(第二版)(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繫列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507-736
    【優惠價】
    317-460
    【作者】 周利民賀小電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8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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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88420
    版次:2

    商品編碼:13131852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繫列教材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21-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39
    字數:513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周利民,賀小電


        
        
    "

    內容簡介

    婚姻法作為調整男女兩性關繫和親屬關繫的法律,是現今各國普遍施行的、國與家並治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同時也是民事審判實踐中適用性極強的法律之一。繼承法是以婚姻、血緣為重要基礎的、與民生緊密相關的民事法,在我國物質財富越來越豐富的今天,其適用面也越來越廣。因此,作為擔負著維護民眾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重要功能的婚姻家庭繼承法,也就成為現代法學教育中的一門不可缺少的必修主干課程。《婚姻家庭繼承法實用教程(第二版)(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繫列教材)》出版的目的是適應培養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人纔的需要。該書力爭通過充分反映婚姻家庭繼承法學研究的新成果、前沿理論、新的司法解釋,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強化學生學習、理解婚姻家庭繼承法學的理論知識,並用之解決實踐中存在問題的能力。

    作者簡介

    周利民,男,1966年4月出生於湖南省常德市,1988年6月畢業於西北政法大學,2008年獲法學碩士學位,主要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現任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湖南省程序法學會、湖南省環境資源法學會常務理事,湖南省廣告協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曾任湖南師範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鋻定中心主任。在《政法論壇》《法學評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等***、省部級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40餘篇,約35萬字;出版著作8部,約200萬字。主要代表性論文有《論法人的 精神損害賠償》《論雇傭人的轉承民事責任》《論設立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意義》;主要代表性著作有《婚姻家庭繼承法實用教程》《新婚姻法學》《婚姻繼承適用新論》《民法學通論》。
    賀小電,男,1962年11月出生於湖南省耒陽市,中國人民大學碩士研究生,曾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副庭長,湖南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南省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南大學法學院、湖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2003年6月主動辭職創辦北京德恆(長沙)律師事務所,後與他人共同成立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均曾任主任。在《中國人民大學學報》《法學家》《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等發表專業文章20多篇;結合司法職業實踐獨著、合著、主編、副主編、參與《新婚姻法學》《婚姻繼承適用新論》《破產法原理與適用》(第1版、第2版)《擔保合同案例評析》《擔保合同實務指南》《審判監督改革的新視角》等著作33部。

    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 1……………………………………………………………………
    第一節 婚姻家庭關繫 1………………………………………………………………
    第二節 婚姻家庭制度 10………………………………………………………………
    第三節 婚姻家庭法 17…………………………………………………………………
    第四節 婚姻家庭法與相鄰部門法的關繫 21…………………………………………
    第二章 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24…………………………………………………
    第一節 婚姻自由原則 25………………………………………………………………
    第二節 一夫一妻原則 29………………………………………………………………
    第三節 男女平等原則 31………………………………………………………………
    第四節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原則 33…………………
    第五節 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建設文明家庭原則 37……………………
    第三章 親屬制度 41………………………………………………………………………
    第一節 親屬的概念和特征 41…………………………………………………………
    第二節 親屬的種類和範圍 43…………………………………………………………
    第三節 親繫和親等 47…………………………………………………………………
    第四節 親屬關繫的產生、效力及消滅 52……………………………………………
    第四章 結婚制度 59………………………………………………………………………
    第一節 結婚制度概述 59………………………………………………………………
    第二節 婚 約 63………………………………………………………………………
    第三節 結婚條件 65……………………………………………………………………
    第四節 結婚程序 70……………………………………………………………………
    第五章 婚姻效力 75………………………………………………………………………
    第一節 無效婚姻 75……………………………………………………………………
    第二節 可撤銷婚姻 80…………………………………………………………………
    第三節 事實婚姻 85……………………………………………………………………
    第六章 夫妻關繫 90………………………………………………………………………
    第一節 家庭關繫概述 90………………………………………………………………
    第二節 夫妻關繫概述 91………………………………………………………………
    第三節 夫妻人身關繫 93………………………………………………………………
    第四節 夫妻財產關繫 97………………………………………………………………
    第七章 父母子女關繫 111…………………………………………………………………
    第一節 父母子女關繫概述 111………………………………………………………
    第二節 父母子女間的權利與義務 114………………………………………………
    第三節 婚生子女 120…………………………………………………………………
    第四節 非婚生子女 124………………………………………………………………
    第五節 繼子女 127……………………………………………………………………
    第六節 養子女 130……………………………………………………………………
    第八章 其他家庭成員關繫 132……………………………………………………………
    第一節 祖孫關繫 132…………………………………………………………………
    第二節 兄弟姐妹關繫 134……………………………………………………………
    第九章 收養法 136…………………………………………………………………………
    第一節 收養制度概述 136……………………………………………………………
    第二節 收養的成立 143………………………………………………………………
    第三節 收養的效力 151………………………………………………………………
    第四節 收養關繫的解除 154…………………………………………………………
    第十章 離婚制度 157………………………………………………………………………
    第一節 離婚制度概述 157……………………………………………………………
    第二節 離婚制度的歷史沿革 160……………………………………………………
    第三節 協議離婚 166…………………………………………………………………
    第四節 訴訟離婚程序 170……………………………………………………………
    第五節 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 180……………………………………………………
    第十一章 離婚效力 191……………………………………………………………………
    第一節 離婚對夫妻身份關繫的效力 192……………………………………………
    第二節 離婚對夫妻財產關繫的效力 193……………………………………………
    第三節 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 199…………………………………………
    第四節 離婚義務補償、困難幫助和過錯損害賠償制度 206………………………
    第五節 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 214……………………………………………
    第六節 探望權 225……………………………………………………………………
    第十二章 跨法域婚姻關繫 230……………………………………………………………
    第一節 涉僑婚姻 230…………………………………………………………………
    第二節 涉港、涉澳、涉臺婚姻 231…………………………………………………
    第三節 涉外婚姻關繫 233……………………………………………………………
    第十三章 繼承法概述 248…………………………………………………………………
    第一節 繼承的概念和特征 248………………………………………………………
    第二節 繼承制度的歷史和本質 249…………………………………………………
    第三節 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254…………………………………………………
    第十四章 繼承權 258………………………………………………………………………
    第一節 繼承權概述 258………………………………………………………………
    第二節 繼承權的取得和行使 259……………………………………………………
    第三節 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 260……………………………………………………
    第四節 繼承權的保護 268……………………………………………………………
    第十五章 法定繼承 271……………………………………………………………………
    第一節 法定繼承概述 271……………………………………………………………
    第二節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273………………………………………………………
    第三節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280………………………………………………………
    第四節 代位繼承 281…………………………………………………………………
    第五節 轉繼承 283……………………………………………………………………
    第十六章 遺囑繼承 286……………………………………………………………………
    第一節 遺囑繼承概述 286……………………………………………………………
    第二節 遺囑的形式和內容 288………………………………………………………
    第三節 遺囑的條件和效力 292………………………………………………………
    第四節 遺囑的變更、撤回和執行 297………………………………………………
    第十七章 遺 贈 301………………………………………………………………………
    第一節 遺贈概述 301…………………………………………………………………
    第二節 遺贈扶養協議 303……………………………………………………………
    第十八章 遺產及其處理 306………………………………………………………………
    第一節 遺產概述 306…………………………………………………………………
    第二節 遺產的範圍 309………………………………………………………………
    第三節 遺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310…………………………………………
    第四節 遺產繼承的開始與通知 312…………………………………………………
    第五節 遺產的分割 316………………………………………………………………
    第六節 遺產債務的清償 318…………………………………………………………
    第七節 無人承受遺產的處理 320……………………………………………………
    第十九章 跨法域繼承關繫 322……………………………………………………………
    第一節 涉外繼承關繫 322……………………………………………………………
    第二節 涉港繼承關繫 327……………………………………………………………
    第三節 涉澳繼承關繫 329……………………………………………………………
    第四節 涉臺繼承關繫 330……………………………………………………………
    第二十章 婚姻家庭繼承法律規範的時間效力 332………………………………………
    第一節 婚姻家庭繼承法律規範的生效與失效時間 332……………………………
    第二節 婚姻家庭繼承法律規範的溯及力 335………………………………………
    參考文獻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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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再版前言
    早在秦始皇統治時期,相國呂不韋令其門下食客各抒所聞著成了一部傳世之作―――《呂氏春秋》。其中的《察今》一文就言簡意賅地告訴人們:“凡先王之法,有要於時也,時不與法俱至,法雖今而至,猶若不可法。故擇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為法。”說明古今時世不同,制訂法令,應當察明當前形勢,不應死守故法。1800餘年後,英國著名思想家,並享有“科學之光”“法律之舌”之譽的大法官弗?培根又精闢地指出:“歷史川流不息。若不能因時變事,而一味恪守舊俗,這本身就是致亂之源。”兩者同出一轍,道出了法隨時而改、法依時而變的這一古今中外制訂、修改法律時都應遵循的基本原理。法律如此,作為《民法典》中調整範圍涉及每一公民、家庭的婚姻家庭繼承法律規範自然亦應如此。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日新月異的變化,人們有關諸如婚姻自由、生兒育女、共同債務承擔等一些有關婚姻家庭的觀念都在發生變化,由此造成過去的一些婚姻家庭法律規範與現實的婚姻家庭生活不協調的現像,如對於一些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而現實生活中有的兩個人感情很深,一方願意與之結婚予以照顧卻因法律禁止結婚而不能結婚,從而隻能同居,造成他們之間有關權利義務關繫沒有法律保障,也與婚姻自由原則相悖,並不利於這些患病之人健康快樂地生活。因此,《民法典》對患有嚴重疾病的人不再禁止結婚,而是規定應當如實向對方告知,不告知的,對方則可以依法申請撤銷婚姻。又如,在過去,由於人口急劇增長給社會帶來了諸多問題而實行以控制人口數量增長為主要目標的極為嚴厲的計劃生育政策,現在隨著城市化範圍的拓展,城市男女結婚年齡的大大推遲,基於生活等實際情況選擇生兒育女之人的年齡大大提高,並且出現了一些根本不願意結婚的單身人群或者雖然結婚但不願意生育子女的丁克家庭等原因,人口增長速度大大下降甚至為負,而老年人人口卻日益膨脹,造成了人口比例失調,給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了諸多問題,再實行以嚴控人口增長為主要目的的計劃生育政策無疑不能與當前的社會需要相適應,因此,《民法典》刪除了計劃生育原則。再如,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既關繫到夫妻家庭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關繫到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必須在兩者之間尋找既合法又合理還合情的平衡點。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對外以個人名義舉債的,能否認定為共同債務,司法解釋雖有明確規定,但理解不一,造成司法適用的異常混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諸如《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① 等司法解釋,《關於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發布了《關於婚姻關繫存續期間夫 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等規範性文件,就夫妻一方對外以個人名義所舉的債務能否認定為共同債務作出規範,最後終於形成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舉的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而為共同債務外,其他均應為個人債務的共識。對此,《民法典》吸收了有關司法解釋的成果,就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他諸如夫妻關繫中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安排、家務勞動制度的建立、協議離婚增加冷靜期的設計、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兜底條款的增置、繼承關繫中新的遺囑形式的入典等,均引起了婚姻家庭繼承法律關繫的變化。還有一些規範如新中國成立前公民與去臺人員形成的婚姻關繫有關政策,因時間的變遷幾乎沒有再適用的可能;一些現像如同性戀人口的增加以及有關同性戀的看法引起了一些爭議等,均需要根據時代發展的需要對有關內容作出補充、修改或刪減。尤其是《民法典》出臺後,最高人民法院在廢止、修改一些舊的不能再適用的婚姻家庭繼承法律規範的同時,又制定了諸如《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等新的司法解釋,一些婚姻家庭繼承制度及其相關的實體法律制度都發生了變化,有關婚姻家庭繼承制度的研究、教學等理論上的研討,自然也需要與時俱進,或揚棄,或吸收。
    在《民法典》創制的過程中,我們自2019年6月開始即對《婚姻家庭繼承法實用教程》一書進行修改,在保持原書基本構架的基礎上,參考了近幾年來,特別是《民法典》頒布以來的10餘部有關婚姻家庭繼承法律關繫的著作,根據《民法典》與有關司法解釋,以及起草人員對有關規定產生的背景、規範設置原意的闡釋,就婚姻家庭繼承法律制度作了全面且較為深入的分析與探討,不求一定正確,隻求言之成理,觀點明確,以保持該書所一直追求的“注重法律知識的繫統性、法律制度的針對性、法律運作的可操作性”“針對應用型法律人纔的就業需要”“注重法律、法規的修訂,實現知識的更新”的特點,力求做到“內容全面”“成果新穎”“觀點明確”“資料翔實”“實踐性強”,希望對讀者有所裨益。
    一年多來的修修停停、停停改改總算告一段落。經過自己及同事賀律川、張強的通讀審閱,並根據所提意見作出補正後,交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審定,最終得以再次出版。在此,對為該書原版、再版付出辛勤努力、智慧使之得以面世的老師、同事,表示衷心的感謝!並誠望尊敬的讀者,對其中的缺點與錯誤之處在予以寬容的同時不吝批評、指正!
    本書分工如下:
    周利民: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三章、第 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
    賀小電:第一章、第三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二章、第十七章、第 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
    作 者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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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序言

    早在秦始皇統治時期,相國呂不韋令其門下食客各抒所聞著成了一部傳世之作——《呂氏春秋>,其中的《察今》一文就言簡意賅地告訴人們:“凡先王之法,有要於時也,時不與法俱至,法雖今而至,猶若不可法。故擇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為法。”說明古今時世不同,制定法令,應當察明當前形勢,不應死守故法。一千八百餘年後,英國著名思想家並享有“科學之光”“法律之舌”之譽的大法官弗·培根又精闢地指出:“歷史川流不息。若不能因時變事,而一味恪守舊俗,這本身就是致亂之源。”兩者同出一轍,道出了法隨時而改、法依時而變的這一古今中外制定、修改法律時都應遵循的基本原理。法律如此,作為《民法典》中涉及每一公民、家庭的婚姻家庭繼承法律規範自然亦應如此。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日新月異的變化,人們的一些有關婚姻家庭的觀念諸如婚姻自由、生兒育女、共同債務承擔等都在發生變化,由此造成過去的一些婚姻家庭法律規範與現實的婚姻家庭生活不協調的現像,如對於一些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而現實生活中有的兩個人感情很深,一方願意與患病的另一方患者結婚予以照顧卻因法律禁止結婚而不能結婚,從而隻能同居,造成他們之間有關權利義務關繫沒有法律保障,也與婚姻自由原則相悖,並不利於這些患病之人健康快樂地生活。因此,《民法典》對於患有嚴重疾病的人不再禁止結婚,而是規定應當如實向對方告知,不告知的,對方可以依法申請撤銷婚姻。又如,在過去,由於人口急劇增長給社會帶來了諸多問題而實行以控制人口數量增長為主要目標的極為嚴厲的計劃生育政策,現在隨著城市化範圍的拓展,城市男女結婚年齡大大推遲,基於生活等實際情況選擇生兒育女之人的年齡大大提高,並且出現了一些根本不願意結婚的單身人群或者雖然結婚但不願意生育子女的丁克家庭等,這些導致人口增長速度大大下降,甚至為負,而老年人人口卻日益膨脹,造成了人口比例失調,給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了諸多問題,再實行以嚴控人口增長為主要目的的計劃生育政策無疑不能與當前的社會需要相適應,因此,《民法典》刪除了計劃生育原則。再如,夫妻共同債務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既關繫到夫妻家庭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關繫到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必須在兩者之間尋找既合法又合理還合情的平衡點。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對外以個人名義舉的債,能否被認定為共同債務,司法解釋雖有明確規定,但理解不一,造成司法適用的異常混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諸如《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①等司法解釋,《關於辦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發布了《關於婚姻關繫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等規範性文件,就夫妻一方對外以個人名義所舉的債務能否被認定為共同債務作出規範,最後終於達成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舉的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而為共同債務外,其他均應為個人債務的共識。對此,《民法典》吸收了有關司法解釋的成果,就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他諸如夫妻關繫中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安排、家務勞動制度的建立、針對協議離婚增加冷靜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兜底條款的增置、繼承關繫中新的遺囑形式的人典等,均引起了婚姻家庭繼承法律關繫的變化。還有一些規範如新中國成立前大陸居民與去臺人員形成的婚姻關繫的有關政策,因時間的變遷幾乎沒有再適用的可能;一些現像如同性戀人口的增加以及有關同性戀的看法引起了一些爭議等,均需要根據時代發展的需要對有關內容作出補充、修改或刪減。尤其是《民法典》出臺後,最高人民法院在廢止、修改一些舊的不能再適用的婚姻家庭繼承法律規範的同時,又制定了諸如《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等新的司法解釋,此外,一些婚姻家庭繼承制度及其相關的實體法律制度都發生了變化。故此有關婚姻家庭繼承制度的研究、教學等理論上的研討,自然也需要與時俱進:或揚棄,或吸收。
    在《民法典》創制的過程中,我們自2019年6月開始即對《婚姻家庭繼承法實用教程》-書進行修改,在保持原書基本構架的基礎上,參考了近幾年來,特別是《民法典》頒布以來的十餘部有關婚姻家庭繼承法律關繫的著作,根據《民法典》與有關司法解釋,以及起草人員對有關規定產生的背景、規範設置原意的闡釋,就婚姻家庭繼承法律制度作了全面且較為深入的分析與探討,不求一定正確,隻求言之成理、觀點明確,以保持該書所一直追求的“注重法律知識的繫統性、法律制度的針對性、法律運作的可操作性”“針對應用型法律人纔的就業需要”“注重法律、法規的修訂,實現知識的更新”的特點,力求做到“內容全面”“成果新穎”“觀點明確”“資料翔實”“實踐性強”,希望對讀者有所裨益。
    一年多來的修修停停、停停改改總算告一段落。經過自己及同事賀律川、張強的通讀審閱,並根據所提意見作出補正後,交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審定,最終得以再次出版。在此,對為該書原版、再版付出辛勤努力、智慧,使之得以面世的老師、同事,表示衷心的感謝!並誠望尊敬的讀者,對其中的缺點與錯誤之處,在予以寬容的同時不吝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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