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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法律文化研究(第4輯)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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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9-1232
    【優惠價】
    531-770
    【作者】 曾憲義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10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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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100753
    版次:1

    商品編碼:10479806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08-09-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563
    字數:729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曾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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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法律文化研究2008(第4輯)》是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創辦,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法律史學專業年刊。作為教育部國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本刊聚焦法學領域熱點問題,溝通中西法律文化,荟萃精品論文,解讀珍貴史料,力求為法律文化研究貢獻一塊學術園地。

    目錄

    明德法律文化論壇
    中國的法律浪漫主義與法律虛無主義(演講稿)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理念
    漢代矯制研究
    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框架的構建

    中國法律史專題研究
    “中國傳統社會保障法制模式的選擇”論綱——以盛世時期的法制實踐為重點
    從司法主體性情取向的養成看中國古代法律預期的不確定性
    中國古代社會的權利結構分析
    中國傳統刑法思想中的現代價值
    一個編輯錯誤所引起的法制史問題——“復奏”、“覆奏”正誤辨
    《論語》新解五則
    《唐律疏議》與經學的關繫探究
    明清徽州民間墳山糾紛的初步分析
    清代半官方性質民事糾紛調解初探
    《欽定憲法大綱》:清末憲政觀的制度載體
    從康梁到孫中山:清末民初憲政理念的產生. 形成及演進

    外國法律史專題研究
    混合法繫發展的前沿
    民主?共和·法治——古希臘. 羅馬權力制約三大要義
    功利. 正義與良知——中西傳統法律文化的倫理學透視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最低生活保障國家責任的法制變遷過程..
    西歐城市市民社會的早期憲政秩序與社會成因
    身份性因素在契約中的歷史變遷
    試論近代憲法的基本功能

    日本學者的法律史研究
    中國歷代法制史(節選)
    英美法與大陸法
    臺灣地區的法制史學界之動向(1990-2000年)

    學子園地
    中國古代公文制度中的權力制約機制
    淺析中國古代直訴制度
    《赫梯法典》特征初探
    古代中國和古羅馬婚姻制度的比較
    論漢代法律文化中的和諧觀
    試論《大清民律草案》中遺囑自由原則的維度

    法史資料發掘與研究
    漢簡《二年律令》研究二題——兼及漢律中的和諧價值觀
    釋漢律“復兄弟·季父伯父之妻· 御婢”兼論秦漢法律制度的演變

    法史名師
    情緣學術, 心繫教育——陳盛清先生訪談錄
    曼曼求索六十年 ——林榕年教授訪談錄
    喬偉教授與中國法律史學的發展

    書評
    對《毛澤東文集》編輯工作的幾點質疑
    有益的探索, 拓荒的工作——評《中國近代警察制度》

    民國法史研究論著整理
    中國古代法理學
    中國法律生於禮
    關於中國上古刑法嬗演史程之管窺
    2008年法律史論文索引
    稿約
    《法律文化研究》格式與注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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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二)以正統思想為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重要指導
    扶危濟困、體恤弱者是中華文明的一個優良傳統。孔子主張“仁者愛人”①,墨子呼吁“兼相愛,交相利”②、“必使饑者得食,寒者得衣,勞者得息”③,道家堅信“天之道,損有餘以補不足”。孟子明確要求“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兇年免於死亡”④。苟子認為“節用裕民而善藏其餘,歲雖兇敗水旱,使百姓無凍餒之患,則是聖君賢相之事也”⑨。《管子》也指出:“凡國皆有養老,年七十以上,一子無征,三月有饋肉;八十以上,二子無征,月有饋肉;九十以上,盡家無征,日有酒肉。勸子弟精膳食,問所欲,求所嗜,此之謂老老”。《禮記·禮運》篇載:“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意即使老年人受到國家和地方的扶助及家庭內部子女的贍養,得以安度晚年。女子到了結婚年齡組建一個和睦的家庭,年幼的孩子能夠得到教育和健康的成長。鰥夫、寡婦、孤兒以及殘廢之人,都能夠得到社會的扶助和家族的照顧,可以和正常人一樣享受相應的生活待遇。上述思想為漢代大儒董仲舒所繼承,他提出要去酷吏、興教化,“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塞兼並之路,鹽鐵皆歸於民。去奴婢,除專殺之威。薄賦斂,省徭役,以寬民力”等等。⑥董仲舒的主張被奉之為正統思想,占居主導地位長達兩千餘年,影響深遠。 到了宋明理學興起之時,理學家不單強調加強修養、砥礪氣節,而且對民生問題也頗為關注。如朱熹認為,當時賦稅的刻剝十分繁重,且弊病很多,政府“橫斂無數,民甚不聊生”,且“各目科斂不一,官艱於催科,民苦於重斂,更無措手足處”。“今日有一件事最不好,州縣多取於民,監司知之當禁止,卻要分一分,此是何義理”⑦。州縣官吏巧立名目,橫征暴斂,造成民不聊生,這是引發禍亂的根源之一,因此他提出了減輕賦稅的主張。他甚至提出:“寧過於予民,不可過於取民。”⑧這表明,朱熹深刻認識到了當時的社會矛盾,看清了“予”與“取”的正確關繫,這在當時是十分難能可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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