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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法概論(第三版)/教育部經濟管理類主干課程教材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419-608
    【優惠價】
    262-380
    【作者】 劉映春繆樹蕾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85849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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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85849
    版次:3

    商品編碼:13023698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教育部經濟管理類主干課程教材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20-10-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76
    字數:418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劉映春,繆樹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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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經濟法概論(第三版)/教育部經濟管理類主干課程教材》繫統介紹了經濟法相關內容。《經濟法概論(第三版)/教育部經濟管理類主干課程教材》第三版主要根據我國近年修訂的重要經濟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20年3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4月23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12月29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11月1日實施)。為了配合法律的修改,一些行政法規也相繼修改或發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進行更新。因此,《經濟法概論(第三版)/教育部經濟管理類主干課程教材》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修改,及時作出內容的更新和修訂。修訂後的教材,章節、結構沒有變化,刪除第四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其他章節內容進行了更新。同時為了讓讀者能夠更好地了解我國經濟法在司法實踐中的新發展,我們對教材中的學習引導案例和知識拓展案例進行了一些添加和部分更新。

    作者簡介

    劉映春,教授, 1982年畢業於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畢業後留校任教,1995年調入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擔任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經濟法教研室主任,企業法律風險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財稅法研究會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理事。在高校從事法學教學30多年,一直進行與經濟法相關的教學和研究。

    繆樹蕾,2003年至2010年就讀於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繫,獲法學學士學位和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碩士學位。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工作。

    目錄

    第 一 章 經濟法基礎理論………………………………………… 1
    第一節 經濟法的概念及調整對像………………………………… 1
    第二節 經濟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則………………………………… 4
    第三節 經濟法律關繫……………………………………………… 8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 15
    第一節 公司法概述 ……………………………………………… 15
    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定 ……………………………… 18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規定 ……………………………… 31
    第四節 公司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 41
    第五節 公司債券 ………………………………………………… 42
    第六節 公司財務、 會計 ………………………………………… 44
    第七節 公司的合並、 分立、 增資、 減資 …………………… 45
    第八節 公司的解散、 清算 ……………………………………… 45
    第九節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 47
    第三章 合伙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 51
    第一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 51
    第二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 62
    第 四 章 破產法律制度 ……………………………………………………… 71
    第一節 破產法概述 …………………………………………………………… 71
    第二節 破產申請的提出與受理 ……………………………………………… 75
    第三節 債權申報與債權人會議 ……………………………………………… 79
    第四節 重整與和解 …………………………………………………………… 84
    第五節 破產清算 ……………………………………………………………… 89
    第六節 法律責任 ……………………………………………………………… 95
    第 五 章 合同法律制度 ……………………………………………………… 98
    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 …………………………………………………………… 98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103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114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120
    第五節 合同的變更、 轉讓…………………………………………………… 126
    第六節 合同的終止…………………………………………………………… 129
    第七節 違約責任……………………………………………………………… 134
    第六章 擔保法律制度………………………………………………………… 139
    第一節 擔保法概述…………………………………………………………… 140
    第二節 保證…………………………………………………………………… 140
    第三節 抵押…………………………………………………………………… 145
    第四節 質押…………………………………………………………………… 152
    第五節 留置…………………………………………………………………… 154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159
    第一節 證券法概述…………………………………………………………… 159
    第二節 證券市場的主體……………………………………………………… 162
    第三節 證券的發行…………………………………………………………… 164
    第四節 證券交易……………………………………………………………… 167
    第五節 上市公司收購………………………………………………………… 171
    第六節 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 173
    第七節 證券監管制度………………………………………………………… 177
    第七節 證券法律責任………………………………………………………… 181
    第八章 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 199
    第一節 競爭法律關繫概述…………………………………………………… 199
    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200
    第三節 反壟斷法……………………………………………………………… 206
    第 九 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219
    第一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219
    第二節 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222
    第三節 消費者權益的國家保護和社會保護………………………………… 226
    第四節 權益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的確定………………………………… 228
    第 十 章 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234
    第一節 產品質量法概述……………………………………………………… 235
    第二節 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236
    第三節 生產者、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239
    第四節 產品質量法律責任…………………………………………………… 241
    第十一章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248
    第一節 知識產權概述………………………………………………………… 249
    第二節 專利權………………………………………………………………… 251
    第三節 商標權………………………………………………………………… 261
    第四節 商標與域名的衝突問題……………………………………………… 269
    參考書目 ………………………………………………………………………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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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經濟法概論(第三版)/教育部經濟管理類主干課程教材》:
    破產清算制度雖然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及時進行清償,但是債權人隻能以債務人現有的財產為限受償。而且在企業財產拍賣、變賣過程中損失很大,加之破產費用的支出,債權人最終獲得的清償極為有限。破產清算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都不是最好的選擇,所以,各方會盡力拯救有復蘇希望的企業,重整與和解就是破產中的拯救性法律制度,是預防企業破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重整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制訂重整計劃,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在一定期限內保護企業繼續營業,債務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償債務,使企業擺脫困境以避免破產的制度。
    (一)重整申請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二)重整期間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1.重整期間的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2.重整期間對有關財產權的限制
    (1)關於擔保。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2)關於取回權。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3)關於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4)關於股份轉讓。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二、重整計劃的制訂與批準
    (一)重整計劃的制訂
    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債權分類;債權調整方案;債權受償方案;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重整計劃不得規定減免債務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
    (二)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通過
    為了使重整計劃草案具有可行性,同時增大重整計劃草案通過的概率,《企業破產法》規定,將債權分類,根據不同的債權性質和數額分成不同的組,分別討論通過,這樣可以使重整計劃草案更符合債權人的實際需要,切實保護各個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2條的規定,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2)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3)債務人所欠稅款;(4)普通債權。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債權人會議就重整計劃草案作出說明,並回答詢問。
    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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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序言

    《經濟法概論》(第三版)是在2017年版本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近年來,我國相繼修改和頒布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為了配合法律的修改和頒布,一些行政法規也相繼修改或發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最高人民法院還相繼修改了若於相關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等。另外,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其中第42條規定:“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因此,本教材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修改,及時對內容進行更新和修訂。修訂後的教材刪除了第四章“外商投資企業法”,對其他章節內容進行了更新。同時為了讓讀者能夠更好地了解我國經濟法在司法實踐中的最新發展,我們對教材中的學習引導案例和知識拓展案例進行了一些添加和部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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