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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遊法教程/中國旅遊業“十二五”高等教育教材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331-480
    【優惠價】
    207-300
    【作者】 王天星楊富斌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05335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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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05335
    版次:1

    商品編碼:11862078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中國旅遊業“十二五”高等教育教材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5-12-01

    頁數:248
    作者:王天星,楊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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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本教材依據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編寫而成。本教材根據法學基本原理,結合旅遊院校本科學生的認知與學習規律,分為旅遊法的制定、旅遊法的執行、旅遊法的適用三大部分。 旅遊法的制定講述旅遊法的制定緣由與過程、制定依據、旅遊法律體繫的構成、旅遊法的學習與使用方法。旅遊法的執行介紹了主要旅遊經營者的設立規則、運行規範、服務質量保障等內容。旅遊法的適用敘述了由旅遊監管制度、旅遊糾紛的解決制度等內容。

    作者簡介

    王天星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國際法學院副教授,2011—2012年在國家旅遊局政策法規司掛職,專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起草研究工作。主持司法部法治理論與法制建設課題《旅行社市場監管制度研究》,主持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人文社科重點項目《北京市旅遊產業發展法制保障研究》省部級課題,撰有《旅遊法立法研究》《飯店法務》等著作。
    楊富斌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國際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旅遊法研究會會長,曾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起草研究組專家。

    目錄


    第1章 旅遊法概論

    第1節 旅遊法概述

    第2節 《旅遊法》的制定及其主要內容

    第3節 學習旅遊法的意義與方法


    第2章 旅遊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第1節 旅遊者的概念

    第2節 旅遊者的權利

    第3節 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3章 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1節 旅遊規劃

    第2節 旅遊促進


    第4章 旅行社法律制度

    第1節 旅行社概述

    第2節 旅行社的設立

    第3節 旅行社經營

    第4節 旅行社管理制度

    第5節 旅行社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5章 導遊與領隊人員法律制度

    第1節 導遊人員概述

    第2節 導遊人員監管制度

    第3節 導遊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4節 領隊人員的管理制度


    第6章 旅遊飯店法律制度

    第1節 旅遊飯店的設立制度

    第2節 旅遊飯店的運營管理法律制度

    第3節 旅遊飯店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7章 旅遊景區法律制度

    第1節 旅遊景區的開放制度

    第2節 旅遊景區的運營管理

    第3節 旅遊景區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8章 旅遊安全法律制度

    第1節 政府與旅遊安全

    第2節 旅遊經營者與旅遊安全

    第3節 旅遊者與旅遊安全


    第9章 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1節 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

    第2節 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3節 出入境檢查制度


    第10章 旅遊合同法律制度

    第1節 旅遊合同概述

    第2節 旅遊合同的訂立、變更、轉讓與解除

    第3節 違約責任


    第11章 旅遊糾紛處理法律制度

    第1節 旅遊糾紛概述

    第2節 協商、調解與仲裁

    第3節 旅遊糾紛的訴訟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查看全部↓

    精彩書摘

    一、旅遊法的概念

    旅遊法,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旅遊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而制定的關於旅遊業的基本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菲律賓旅遊法》《馬來西亞旅遊法》《蒙古國旅遊法》等。廣義的旅遊法,不僅包括狹義的旅遊法,還包括與旅遊相關的其他通用性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價格法》《環境保護法》《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規範。我們將要學習的旅遊法,是指廣義的旅遊法,但狹義的旅遊法,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如無特別說明,將簡稱為《旅遊法》)是最主要、最直接的學習內容。

    二、旅遊法的特征

    1從形式上看,旅遊法是一個以旅遊為中心的法律體繫

    如上所述,廣義的旅遊法不僅包括《旅遊法》,還包括其他與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以及與旅遊相關的規章,形成了一個層次分明、效力等級有序的法律法規體繫。在這個法律體繫中,《憲法》是核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都要以《憲法》中關於旅遊的條款為基礎而展開;《旅遊法》是主干,對旅遊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基本要素、基本規範等作出了帶有原則性、方向性的規定,是旅遊法制的基石,是旅遊領域的基本法;相關法律、法規是支撐,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層面對旅遊業相關主體的經營規範、權利義務等作出了更為詳盡、周密的規定,是旅遊法制的重要支柱;相關政府規章是建築材料,對旅遊要素的保護與經營原則、旅遊經營主體的經營規則、旅遊執法的手段與程序等,作出了細密的規定,是旅遊法制大廈的磚與瓦。上述法規範,共同構成了旅遊法制的規範體繫。

    2從內容上看,旅遊法的內容較為廣泛

    由於旅遊業涉及的要素多,牽扯的環節多,與110個行業相關聯,因此,旅遊法覆蓋的領域、規範的內容涵蓋了旅遊資源、旅遊經營、旅遊監管、旅遊合同、旅遊者、旅遊公共服務、旅遊基礎設施、旅遊投訴等領域;涉及了傳統旅遊產業與新興旅遊業態;囊括了政府、社會組織、旅遊經營者、旅遊者、社會公眾等諸多主體,需要政府及其旅遊、工商、價格、質量、衛生、交通、林業、文物、水利、國土、建設、環保等諸多部門相互協調、共同發力;包含了促進、規範、監管等多種法律關繫。由此,旅遊法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

    3從性質上看,旅遊法具有公法與私法的屬性

    為了提升公民的生活質量與幸福指數,旅遊法規定國家要發展旅遊事業,保護旅遊資源,規範旅遊經營秩序,建設旅遊基礎設施,提供旅遊公共服務,為廣大公民外出旅遊、休閑提供保障,這是從旅遊的角度對國家與公民之間關繫的規範與調整,涉及國家與政府在旅遊方面的義務,涉及廣大公民與旅遊者在旅遊方面的權利,體現了憲法層面的公法關繫。對於旅遊經營者,如旅行社、旅遊景區、旅遊飯店及其他旅遊業態的經營者與旅遊者之間的關繫,旅遊法對基本的經營規範、旅行社等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繫,作出了規範與調整,具有私法屬性。可以說,旅遊法就是由公法、私法兩種類型的法律規範綜合而成的法規範體繫。

    三、旅遊法的調整對像

    旅遊法的調整對像包括下列社會關繫:

    1國家行政管理機關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縱向社會關繫

    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在上述社會關繫中,代表國家,以《旅遊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對旅遊經營者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以此來保證國家在旅遊領域的法律、法規立法目的的落實。在這種關繫中,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不僅包括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還包括與旅遊業相關的其他管理部門,如價格管理部門,負責對旅遊經營者的定價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旅遊經營者的生產行為是否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等等。

    2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橫向社會關繫

    在此種社會關繫中,旅遊者是消費者,旅遊經營者是旅遊服務的提供者、旅遊商品的生產者,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在此種社會關繫中的權利、義務、責任一般通過合同來確定,並由國家法律予以調整,由人民法院予以保障。這裡的旅遊者,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來我國旅遊的外國人,還包括來我國旅遊的無國籍人士。無論哪種旅遊者,隻要在中國境內參與旅遊活動,與旅遊經營者進行交往,就要接受我國旅遊法的調整。此處的旅遊經營者,是指在我國注冊登記的旅遊服務提供者,包括法人、其他組織。

    3國家行政管理機關與旅遊者之間的服務、管理關繫

    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在上述關繫中,代表國家,以《憲法》《旅遊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為廣大旅遊者特別是具有中國國籍的旅遊者提供包括旅遊信息發布、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緊急救援等公共服務;同時,對旅遊者破壞旅遊資源、侵害旅遊經營者權益的行為進行制止、教育、查處。在公共服務關繫中,國家是公共服務的提供者,旅遊者是公共服務的接受者。根據現代國家的稅收原則——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國家為廣大旅遊者提供的公共服務一般應為免費服務,例如旅遊目的地天氣預報服務,對於特定旅遊者的緊急救援服務。接受服務的旅遊者應自行承擔相關成本,如從被救援地返回出發地、常住地的交通成本。在管理關繫中,對於旅遊者的違法行為、嚴重不文明行為,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法對違法者、嚴重不文明行為者進行教育、查處、制裁,以促進旅遊業的健康、文明、有序發展。

    四、旅遊法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

    我國是一個具有悠久的旅行遊覽歷史的文明古國。不過,歷史上的旅遊活動,主要是與帝王巡遊、政治遊說、貴族遊樂等主題聯繫在一起的,與大眾旅遊、平民旅遊沒有太多的關繫。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的旅遊活動主要是與國家的外事接待、統戰工作和公眾的福利事業聯繫在一起的。真正意義上的大眾旅遊,發端於改革開放之後。可以說,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旅遊法制建設主要停留於國家政策層面,其在覆蓋範圍、穩定性等方面較差。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旅遊業的快速發展,與旅遊相關的各種社會關繫亟須國家法律、法規予以調整。由此,旅遊法制建設等工作纔被提上了國家立法的重要議事日程。

    11978年至1995年,是我國旅遊法制建設的起步階段

    在這個時期,我國的旅遊業作為產業開始起步並逐步發展。國家從宏觀調控的角度,從各個環節對旅遊業的發展進行扶持,對旅遊經營開始進行規範。1985年國務院頒行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是我國規範旅遊業的第一個單行法規,標志著我國旅遊法制建設的新起點。以此為起點,國家旅遊局、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並發布了多個與旅遊相關的政府規章。地方旅遊法制建設也開始起步。1995年,海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我國第一部地方性旅遊法規——《海南省旅遊管理條例》。《海南省旅遊管理條例》的出臺與實施,不僅為當地旅遊業的快速、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而且為全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旅遊法規提供了經驗和參考。在隨後的幾年裡,貴州、湖南、雲南、山西、四川等地都相繼出臺了地方性旅遊法規。各地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旅遊執法大隊,在履行旅遊市場監管職責時,依據《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規章,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法院在審理旅遊服務糾紛時,也開始援引《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地方性旅遊法規。需要指出的是,《旅遊法》的起草工作也在進行。1988年,《旅遊法》曾列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計劃。1990年,國家旅遊局正式成立起草小組,並於1991年將《旅遊法(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由於當時旅遊業的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方面對旅遊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還不盡一致,《旅遊法(草案)》沒有能夠提交審議。

    21995年至2011年,是我國旅遊法制建設的發展階段

    在這個時期,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旅遊業發展道路已經基本形成。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以及旅遊業作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地位的確定,旅遊業走上了一條理性、科學的發展軌道。旅遊立法、執法、司法工作成效顯著,旅遊法制體繫基本形成。1999年以來,國務院先後頒布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風景名勝區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行政法規;各地也紛紛對原來的《旅遊管理條例》進行修訂,進一步淡化管理色彩,突出促進、規範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分批頒行旅遊條例;人民法院受理並審結的旅遊糾紛案件數量也有較大幅度的上升;各級旅遊執法機關根據國家、地方旅遊法規及旅遊規章,嚴格執法,旅遊市場秩序明顯好轉。可以說,上述成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起草與出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提供了很多成熟的、有效的經驗。

    32011年至今,是我國旅遊法制建設的完善階段

    十一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後,對制定《旅遊法》問題多次聽取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和建議。各方面意見都認為,經過旅遊業近些年蓬勃發展的充分實踐,制定《旅遊法》已經具備了堅實的基礎。2009年1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成立《旅遊法》起草組,經過3年多的調研、反復研討和起草、修改,並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專家學者的意見,最終形成了《旅遊法(草案)》,於2012年3月14日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第64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於2012年8月27日提交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最後,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3年4月25日通過,並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發命令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2013年至今,旅遊法制建設走向了完善階段。《旅遊法》的頒行,是我國旅遊法制建設史上的一個裡程碑。從此,旅遊領域有了本領域的基本法。《旅遊法》的制定,是我國旅遊業30多年發展經驗的總結;《旅遊法》的實施,是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基石。《旅遊法》頒行後,全國各界興起了學習、貫徹《旅遊法》的高潮;國家相關部門依據《旅遊法》,先後出臺了旅遊景區流量控制、旅遊綜合協調機制等方面的規範;雲南、湖北等省依據《旅遊法》先後對地方性旅遊條例進行了修訂;法院以《旅遊法》為審判依據,審結了一批旅遊服務糾紛案件,對於旅遊市場的規範、旅遊者以及旅遊經營者權益的保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當前,國務院相關部門、各地人民政府正在按照《旅遊法》的要求與精神,對《旅遊法》的相關規範進行細化、落地。

    五、旅遊法的基礎

    旅遊法的基礎包括多個方面。下面,分別進行介紹。

    1社會經濟基礎

    旅遊法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上的。中國旅遊業的發展就是旅遊法的社會經濟基礎。新中國的旅遊業雖然在建國之後便已起步,但在“文革”之前發展相當緩慢,沒有形成產業,而是停留於對特定少數國家的少數人群的外事接待層面,停留於向上述群體展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成就方面。1978年以後,隨著國家建設方針的調整,旅遊業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1986年,國務院正式決定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旅遊業正式成為一個新興產業。1998年,中共中央提出把旅遊業作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的戰略決策。經過30多年的快速發展,旅遊業已經成為我國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在旅遊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以旅遊者為主線,旅遊者與旅行社、旅遊景區、旅遊飯店、旅遊交通之間,旅遊者與旅遊目的地的政府之間,旅遊者與國家之間產生了新的社會關繫,這種社會關繫在發展中逐步暴露出較多的無序、不可持續、侵害權益等問題,以至於社會各界多次呼吁國家通過立法對其進行調整。這使得旅遊法具備了堅實的社會經濟基礎。

    2 憲法基礎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包括旅遊法在內的一切法律、法規的立法依據。旅遊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體現憲法的精神與原則,不能與憲法相抵觸。旅遊法的憲法基礎非常深厚。憲法中的很多條款為旅遊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據,例如,國家的根本任務條款,國家關於文物保護、環境保護的條款,國家關於文化、教育的條款,國家關於公民權利的條款,等等。

    3法規基礎

    一般來說,當一種新型社會關繫出現時,在其中的問題沒有充分暴露、成因沒有充分展現、對策研究沒有成熟的研究時,國家一般通過立法對其進行調整。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國家對此種新型社會關繫、新興社會經濟領域置之不理,而是會通過政策進行臨時性干預,授權地方立法機關進行立法、進行探索,為國家立法機關積累經驗。在旅遊領域,國家在旅遊方面的政策及地方性旅遊法規就成了旅遊法的政策法規基礎。例如,國務院於1981年出臺《關於加強旅遊工作的決定》;1984年,中辦、國辦轉發國家旅遊局《關於開創旅遊工作新局面幾個問題的報告》;199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旅遊業列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2009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對旅遊業提出了全新的定位,提出把旅遊業培育成國民經濟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的宏偉目標,並對旅遊業的發展作出了一繫列部署,提出了一繫列促進旅遊業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自雲南省旅遊管理條例開始,各級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國家尚未出臺《旅遊法》的情況下,根據國家關於旅遊業的基本政策,結合當地旅遊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出臺了旅遊管理條例、旅遊發展促進條例等。在國家《旅遊法》出臺之前,全國內地所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頒行了地方性旅遊管理條例,有的甚至多次修訂。上述政策與地方法規,為《旅遊法》的出臺奠定了堅實的政策、法規基礎。

    六、 旅遊法律體繫

    隨著旅遊業的發展,我國的旅遊法制建設也在不斷地向前推進。目前,我國的旅遊法律體繫主要由以下部分構成:

    1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旅遊法律體繫的基本依據。《憲法》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上述條款是旅遊資源保護的憲法依據。《憲法》規定:“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該條款是國家促進旅遊業持續發展的憲法依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上述條款是旅遊業發展的基本保障。

    2法律

    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憲法制定的法規範,其效力在全國有效。與旅遊業直接相關的法律是《旅遊法》,該法也是旅遊業的基本法,相當於旅遊領域的“小憲法”。由於旅遊業的關聯性、擴展性等特點,涉及旅遊相關要素的法律還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文物保護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海洋法》《草原法》《鐵路法》《城鄉規劃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上述法律從不同的角度、領域對旅遊業的發展發揮著引導、規範作用。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法定程序,依據憲法、法律制定的法規範。與旅遊業直接相關的行政法規較多,有《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管理辦法》《風景名勝區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上述旅遊類行政法規,在當前及今後的旅遊業發展中,是各級政府促進、規範旅遊業發展的主要依據。

    4地方法規

    地方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規範。從目前來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目前均有地方性旅遊法規,如《海南省旅遊條例》《雲南省旅遊條例》《山西省旅遊條例》《江西省旅遊條例》等。可以說,我國省級地方的旅遊法規體繫的構建已經初步完成,並將繼續完善。

    5政府規章

    政府規章,是指有權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結合本地經濟與社會發展實際制定的法規範。根據我國目前的立法體制,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級人民政府,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均有權制定政府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制定的規章在全國有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本行政區有效。從目前來看,國務院相關部委、相關直屬機構制定了一些全國性旅遊規章,如《旅遊投訴辦法》《旅遊行政處罰辦法》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目前一般都有地方性旅遊規章,如《上海市旅館業管理辦法》。上述規章,是各級政府及旅遊相關部門對旅遊業履行促進、監管職責的直接依據,是旅遊法的重要內容,應該給予高度重視。

    6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包括立法解釋、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立法解釋,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條文的界限和需要補充之處進行的規定;行政解釋,是指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對法律、行政法規在具體應用中的含義所作的規定;司法解釋,是指最高審判機關、最高檢察機關對於法律在審判、法律監督中的具體含義所作的規定。就旅遊業來說,法律解釋主要有行政解釋,如國家旅遊局發布的《關於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就是對《旅遊法》部分條款的具體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就是針對旅遊糾紛的專題性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在《旅遊法》生效後,依然有效,是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旅遊糾紛案件的主要依據之一。

    7 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

    根據《標準化法》,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與非強制性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在全國或全行業強制實施,不遵守上述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非強制性標準由企業根據自身經營實際自願實施,國家不作強制性要求。與旅遊業相關的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有《導遊服務質量》《導遊服務基礎術語》《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旅行社出境旅遊服務質量》等。上述標準,均為非強制性標準,旅遊經營者可根據自身情形,自主決定是否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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