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運行成本包括:(1)國家(法院)維護民事訴訟正常運行所付出的財力、人力及機會成本等公共成本;(2)私人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所付出的財力、人力及機會成本等私人成本(《費用辦法》規定的當事人負擔的訴訟費用,屬於當事人財產性訴訟成本)。①
適時訴訟、促進訴訟或提高訴訟效率的要求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款)、《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款)、《美洲人權公約》(第8條第1款)和世界貿易組織諸協議等國際條約所肯定。
諸多國家已將促進訴訟或避免訴訟遲延作為憲法上的要求或者法治原理、正當程序的內容,比如,根據《瑞士憲法》第29條第1款,任何人在訴訟中,有權在合理期間內獲得裁判;《西班牙憲法》第24條明文規定了促進訴訟原則;德國將訴訟應在適當期間內終結納入法治國家原理的一項要求;美國則從正當程序的角度來促進訴訟。
如何提高程序效率或降低訴訟成本?首先在民事訴訟程序制度的設計方面,應當體現降低訴訟成本或提高程序效率的價值或理念。摘其要者說明如下:
1.建構公正的訴訟程序(訴訟公正與程序效率之間的一致性)。按照公正程序進行審判,能夠獲得正當性,可以減少不必要的上訴或再審,從而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2.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繁簡而設置相應的繁簡程序。根據訴訟費用相當性原理,對於訴訟標的額較大或案情較復雜的案件適用比較慎重的程序,而對於訴訟標的額較小或案情較簡單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3.設置合理的起訴要件、上訴要件、執行申請要件等,若不具備,則駁回訴訟或終結程序,從而避免無益的訴訟或執行,以節約訴訟成本或執行成本。
4.建構合理的訴的合並和變更制度。訴的合並制度為在一個訴訟程序中解決多個糾紛或者多個主體之間的糾紛,提供了現實可能性。②訴的變更制度既能使糾紛得到適當和充分解決,又可降低訴訟成本。
5.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法官承擔“促進訴訟”職責與當事人承擔“促進訴訟”義務,共同起到推動訴訟程序盡快順暢運行的效果。同時,通過設置合理的期間制度或失權制度等,促使當事人及時實施訴訟行為。③
根據《奧地利法院組織法》,當事人對於法院延遲采取程序的做法(如期日的確定、鋻定意見的取得、延遲不完成判決的制作等),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預防遲延的抗告;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命令原審法院於適當期間進行必要的訴訟程序。
西班牙憲法規定:適當期間接受裁判權受到侵害者,可請求國家賠償。法國法院組織法規定:因司法機關的重大過失或不作為而導致訴訟遲延的,可請求國家賠償。德國法院組織法規定:程序進行期間因法院不適當冗長而遭受不利益的程序關繫人,應該受到補償。④
(三)程序公正與程序效率的關繫
程序公正與程序效率之間的一致性是主要方面。同時符合公正與效率要求的訴訟程序纔是正當程序。訴訟遲延會使證據消失,比如物證會腐敗、消散,當事人及證人記憶會淡忘等,以至於無法證明案件事實,不能實現真實。
“不公平的判斷使審判變苦,遲延不決則使之變酸。”①法諺雲,“遲到的正義非正義”。現實中,“遲到的正義”不能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其後果恐如“涸轍之鮒”,或如莎士比亞所雲:“待到草兒青青,馬已餓死。”因此,“遲延的權利保護等於拒絕權利保護”。
程序公正與程序效率之間也存在衝突(偏重慎重的程序和多審級的程序,在滿足訴訟公正的同時,卻往往要付出更多的訴訟成本;偏重簡捷的程序,在滿足程序效率的同時,卻可能有失訴訟公正)。應在實現訴訟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訴訟效率。通常,對於訴訟標的額越大或案情越復雜的案件,當事人和國家願意適用公正保障更充分的程序,從而判決正確的可能性就越高。
人類正當需求通常是公正方面的需求多於或高於效率方面的需求。歷史經驗是,一個過分重視效率的社會必將損害公正而降低效率乃至產生可怕的浪費,這必然是一個惡性循環的社會。法律的首要價值在於實現公正或正義,而經濟的首要價值在於效率或效益。當經濟等領域過分偏離公正而產生非正義時,則需公正的、正義的法律來矯正。若法律以效率或效益為先,則整個社會偏向效率或效益而失卻公正或正義。
三、民事訴訟的實體價值
民事訴訟的實體價值主要是指實體公正,即訴訟結果公正和執行名義得以執行,體現了民事訴訟價值與民事訴訟目的之間的關聯性,即通過維護實體價值來實現民事訴訟目的。
訴訟結果公正主要是判決結果公正,即法院判決認定事實真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解釋》第390條列舉了原裁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執行名義得以執行是指通過執行權利人實現法院判決等執行名義所確定的實體權利。
程序價值與實體價值相輔相成,二者存在關聯性。通常符合程序價值的訴訟程序更能產生符合實體價值的訴訟結果。在正當程序中,當事人平等而充分地陳述訴訟請求、主張事實、提供證據、質證辯論,能夠最大限度地再現案件真實,法官也能公正適時地作出判決。
程序價值與實體價值存在衝突時,通常是優先維護程序價值(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超出舉證期限所提供的證據縱有關聯性和真實性,原則上也不被采用),因為“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任意之治的分野”②,並且根據程序安定性原理也得優先維護程序價值。當然.可以通過設置合理例外來實現個案實體公正,比如通過嚴格再審程序來糾正實體不公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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