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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第六版)(高職高專法律繫列教材;“十二五”職業教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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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8-592
    【優惠價】
    255-370
    【作者】 王新清甄貞高通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68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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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68392
    版次:6

    商品編碼:12952714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高職高專法律繫列教材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9-04-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65
    字數:415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王新清,甄貞,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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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法(第六版)(高職高專法律繫列教材;“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 經全國職業教育教材審定》全面繫統地闡述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介紹了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的內容,還有相當數量的典型案例及其解析,融理論性和實用性為一體。

    目錄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概述
    第一節 刑事訴訟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
    第三節 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根據和任務

    第二章 刑事訴訟中的國家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的國家機關
    第二節 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第三節 其他訴訟參與人

    第三章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第三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
    第四節 依靠群眾
    第五節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節 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節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八節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九節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第十節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十一節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二節 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第十三節 認罪認罰從寬處理
    第十四節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節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節 刑事司法協助

    第四章 管轄
    第一節 管轄概述
    第二節 立案管轄
    第三節 審判管轄

    第五章 回避
    第一節 回避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回避的種類、理由和適用的人員
    第三節 回避的程序

    第六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一節 辯護的概念和種類
    第二節 辯護人的範圍
    第三節 辯護人的訴訟地位和責任
    第四節 刑事訴訟代理

    第七章 證據
    第一節 證據的概念和分類
    第二節 證據的種類
    第三節 證明
    第四節 收集和運用證據的原則
    第五節 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

    第八章 強制措施
    第一節 強制措施的概念、特點和意義
    第二節 拘傳
    第三節 取保候審
    第四節 監視居住
    第五節 刑事拘留
    第六節 逮捕
    第七節 扭送

    第九章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和條件
    第二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第三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

    第十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節 立案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立案的材料來源和條件
    第三節 立案的程序

    第十二章 偵查
    第一節 偵查的概念、任務和意義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
    第十三章 起訴
    第十四章 審判概述
    第十五章 第一審程序
    第十六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七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十八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九章 執行
    第二十章 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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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刑事訴訟法(第六版)(高職高專法律繫列教材;“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教材 經全國職業教育教材審定》:
    三、證人證言
    (一)證人證言的概念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到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刑事訴訟法對證人證言的形式和內容未作具體規定,但從司法實際情況來看,證人一般是口頭向司法人員陳述其所了解到的事實,司法人員通過制作詢問證人筆錄的形式,對其證言加以固定。經過詢問,證人可以在口頭陳述的基礎上,書寫證言。證人向司法人員陳述的案件事實,可以是自己親自感受到的(親耳聽或親眼見),也可以是聽他人轉述的。證人在陳述經他人轉述的證言時,必須說明來源。
    證人證言是司法實踐中應用很廣泛的一種證據。但證人證言的主觀性強,容易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出現不真實的情況,因此,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認真查證,纔能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78條規定:證人出庭作證的證言,經控辯雙方質證、法庭查證屬實的,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並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證人資格
    證人是與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均無直接利害關繫的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非證人,他們就其所了解到的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人員所作的陳述,不是證人證言。
    刑事訴訟法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纔可以作為證人:
    (1)知道案件情況。這是證人的首要條件。知道案件情況纔能提供證人證言,否則無法作證。從此條件引申可知,證人不能更換和代替,如果公安司法人員、辯護人等事先知道了案件情況,就應做證人,而不能履行相應的司法職務或者不能做辯護人,這可稱為“證人優先原則”。
    (2)是自然人。司法實踐中,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法人)也可以以單位的名義提供有關案情的證明,但不將其作為證人證言對待,而作為書證處理。
    (3)具備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的能力。“辨別是非”是證人感受案件事實的能力;“正確表達”是證人表述其感受到的案件事實的能力。不具備辨別是非能力的人,不能正確感受案件事實;不具備正確表達能力的人,不能客觀表述其感受到的案件事實,因而不能做證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能否做證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凡是同時具備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即使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種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做證人,否則不能做證人。司法實踐中,對於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做司法鋻定。
    (三)對證人的保護
    證人是了解案件事實的人,在具體案件中,由於了解案件事實的人是有限的,因而證人往往具有不可替換性。證人證言是一種重要的證據形式,對案件事實有重要的證明作用。因此,司法實踐中的證人經常受到威脅和傷害。為了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維護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必須對證人進行必要的保護。
    1.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是公安司法機關的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保護證人的特殊措施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鋻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鋻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鋻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3.證人作證的補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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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序言

    中國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國度。在數千年傳承不輟的中國傳統文化中,尚法、重法的精神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中國古代雖然被看成是崇尚“禮治”的社會、“人治”的世界,如《禮記·禮運》所說:“聖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義,講信修睦,尚辭讓,去爭奪,舍禮何以治之?”但從《法經》到《唐律疏議》、《大清律例》等數十部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說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的突出地位,隻不過這些成文法所體現出的精神旨趣與現代法律文明有較大不同而已。時至20世紀初葉,隨著西風東漸,中國社會開始由古代文化文明和傳統社會體制向近現代文明過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現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化體繫方成為現代社會的共識。正因為如此,近代以來在西方和東方各主要國家裡,伴隨著社會變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運動也一直呈方興未艾之勢。
    法律的進步和法律的完善,一方面取決於社會的客觀條件和客觀需要,另一方面也取決於法學研究的深入和法律教育的發展。而法治觀念的普及、法治素質的培養則有賴於法學教育和法學人纔的培養。
    中國古代社會素有法律研究和法學教育的傳統。先秦時期,百家爭鳴,商鞅、韓非好“刑名之學”。逮至秦漢,律學濫觴。秦朝“以吏為師”。中國傳統律學的勃興始自漢代。自一代碩儒董仲舒開“引經注律”之先河,律學遂成為一門顯學。南齊崔祖思日:“漢末治律有家,子孫並世其業,聚徒授課,至數百人。”(《南齊書·崔祖思傳》)東漢以後,律學不限於律文的語義注釋和儒經考據,領域拓展至法典名詞術語和編纂體例。西晉張斐、杜預將中國古代律學發揮到私家注律之空前高度——“張律、杜律”為國家認可,具有法律效力。魏晉以後,律家流派紛呈,至唐而集大成。《唐律疏議》之“疏議”為傳統中國律學之完備結晶。,律學漸至衰落,直至清末西方外來法律文化的傳入。
    中國近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肇始於一個世紀以前的清代末年。清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開辦的天津北洋大學堂,首開法科並招收學生。是謂“開一代風氣之先”,為中國最早的近代法學教育結構。三年後,中國近代著名啟蒙思想家、戊戌維新運動著名領袖、自號“飲冰室主人”的梁啟超先生在《湘報》發表宏文《論中國宜講求法律之學》,號召國人重視法學、發明法學、講求法學。數年之後,清政府被迫變法修律、實施“新政”。以修訂法律大臣瀋家本、伍廷芳為首的一批有識之士,艱難地在固有體制中運作推行變法修律,同時不忘培植法治之基——引介法學譯著、倡導法學研究、開展法學教育。20世紀初,中國最早設立的三所大學——北洋大學堂、京師大學堂、山西大學堂均開設法科或法律學科目,以期“端正方向、培養通纔”。1906年,應修訂法律大臣瀋家本、伍廷芳之奏請,清政府在京師正式設立專門的法律教育機構——京師法律學堂。次年,另一所專門法律教育機構——隸屬清政府學部的京師法政學堂亦正式開科招生。
    自清末以降,在外族入侵、民族危亡的緊急關頭,中國人民上下求索,尋求實現民族獨立和民主政治的發展道路。客觀言之,政治社會變遷和長期社會動蕩導致了法律建設的荒廢、法律文化進步的中斷。新中國成立以來,民主法制建設在艱難中曲折前進。以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為標志,中國社會開始從政治陣痛中蘇醒,以理性的目光重新審視人治傳統,轉換思路進入法制軌道。中國的法學研究和法律教育事業迎來了春天。
    回顧20年來的法律建設,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取得了輝煌的成就。首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確立並深入人心。中國法學界擺脫了“法律虛無主義”和蘇聯法學模式的消極影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國家民族的共識。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一次確認“依法治國”的國家治理模式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從而為法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奠定了穩固的思想基礎和法律基石。其次,法學研究不斷深入,法律科學漸成體繫。老中青法學家組成一個前後相繼、以幫帶進的學術群體,基礎法學、部門法學和國際法學形成較為成熟的理論體繫和學術框架,邊緣法學漸次成型。1997年,國家教育主管部門調整原有專業目錄,決定從1999年起法學類本科隻設一個單一的法學專業,按一個專業招生,研究生專業目錄新定為10個二級學科(含軍事法學),從而使法學學科的布局更加科學和合理。同時,確定了法學專業本科教學的14門核心課程,加上其他必修和輔修課程,形成一個傳統與更新並重、基本適應國家和社會需要的教學體繫。最後,法學教育規模迅速擴大,層次日趨全面,結構日臻合理。據初步統計,目前中國有300餘所普通高等院校設置了法律院繫和法律專業,在校學生達6萬餘人。除本科生外,在國內一些重點大學和全國的知名法律院繫,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已成為培養重點。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日益受到教育主管部門的重視,成為高等法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高職高專教育是社會經濟發展和高新技術發展的必然結果,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的重要途徑。作為高等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高職高專教育對於調整教育結構、廣開成纔之路、促進義務教育的普及、提高教育整體效益、全面落實教育方針、增進教育與經濟的緊密結合,具有重要作用。加強法律教育,除了建設一流的法學院之外,還需要化模式和拓展多角度的渠道。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是高等法學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高職高專法律教育,培養目標應當是“基礎理論知識適度、技術應用能力強、知識面寬、素質高的專門人纔”。換言之,即適應社會需要的應用型人纔。因此,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專業設置、辦學模式和辦學思想都應當主動適應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落實,對於我國目前法治觀念的普及、群體法律意識的提高以及正在進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均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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