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行為在什麼情況下是不道德的?
如果有證據表明員工的動機是為了經濟上的收益或者引起媒體關注,或者員工是為了個人恩怨對企業進行報復,那麼舉報行為的合法性就必須受到質疑。
從企業舉報行為的某些方面來看,為了獲得經濟上的收益而舉報的可能性很大:
·2005年11月30日,紐約市的貝絲以色列醫院同意支付729以解決一項對其在1992到2001年間篡改醫療費用報告的指控。
這個案子的起因是一場由該醫院的前財務服務副主席納傑姆丁·佩爾韋茲以舉報人的身份於2001年向紐約市地方法院提起的訴訟。佩爾韋茲先生期望得到賠償金的20%,大約150。
·道格拉斯·杜蘭德是TAP藥品公司前任銷售副總裁,他曾控告他的老板以及TAP的一個競爭對手捷利康公司在政府的醫療保健計劃中索要數的高價。之後,杜蘭德從美國政府那裡得到了1.2的處置費。
事實上,不大可能完全證實告發和揭露不良行為的動機究竟是來自個人的道德決策還是來自發橫財的打算,但是,對於告發你的老板而可能帶來的失去工作或受同事排擠的憂慮卻是可以被減小的,因為在事情結束的時候往往會有金錢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