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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刑事實案釋法/法律職業通用案例教材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331-480
    【優惠價】
    207-300
    【作者】 竺效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71224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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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71224
    版次:1

    商品編碼:12554733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法律職業通用案例教材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9-07-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52

    作者: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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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在生態文明不斷加強的背景下,當前環境行政執法、環境民事司法、環境刑事司法、環境行政司法、環境公益訴訟的環保與公檢法互動的法治實踐如火如荼。但很多環境執法、司法人員並非法學或環境法科班出身,急需一種理論聯繫實踐的快速入門的立體化的教材,以滿足數量和頻次不斷增加的入職培訓、業務培訓。例如,環保繫統8萬餘人的環境監察執法隊伍,環保部和各省地市環保部門的年度人員培訓計劃密集,但選用通用的高校教材難以滿足起培訓理論服務實踐應用的需求。

    作者簡介

    竺效,男,1977年12月出生於浙江寧波,法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理論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副主任兼秘書長。主要從事環境法教學和研究。兼任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損害鋻定評估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2015年入選“國家高層次人纔特殊支持計劃”(萬人計劃)青年撥尖人纔,2017年入選教育部青年長江學者,2014年入選首批“國家環境保護專業技術青年撥尖人纔”。2017年獲“中國十大青年法學家提名獎”。已在《中國法學》等核心刊物上發表獨著中文學術論文40餘篇,論文已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1篇、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17篇、轉摘3篇、被《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轉摘3篇。已在SSCI刊物上以主要作者身份發表英文學術論文3篇。已出版中文獨著專著3部、英文獨著專著1部,主編教材1部。曾獲2008年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提名論文獎、第六屆吳玉章人文社會科學獎青年獎、第三屆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三等獎、第五屆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獎二等獎等學術成果獎。

    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環境刑法總論 1
    1.1 環境犯罪的法益 1
    1.2 環境犯罪的行政從屬性 10
    1.3 環境犯罪中的因果關繫 16
    1.4 環境犯罪的主觀要件 32
    第二章 污染環境罪 58
    2.1 污染環境罪的犯罪客體 58
    2.2 污染環境罪的犯罪客觀方面 62
    2.3 污染環境罪的犯罪主體 84
    2.4 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 95
    2.5 污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 105
    2.6 污染環境罪的刑罰適用 115
    第三章 廢物污染犯罪 128
    3.1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128
    3.2 走私廢物罪 134
    3.3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140
    第四章 破壞動植物資源犯罪 145
    4.1 盜伐、濫伐林木罪 145
    4.2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 151
    4.3 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155
    4.4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158
    4.5 非法狩獵罪 161
    第五章 環境職務犯罪 164
    5.1 環境監管失職罪 164
    5.2 濫用職權罪 173
    5.3 玩忽職守罪 178
    第六章 其他環境相關犯罪 184
    6.1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184
    6.2 投放危險物質罪 189
    6.3 危險物品肇事罪 192
    6.4 非法經營罪 194
    6.5 破壞計算機信息繫統罪 197
    第七章 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201
    7.1 兩法銜接中的實體問題 202
    7.2 兩法銜接中的程序問題 209
    附錄1:往年國家司法考試環境法真題彙總表 217
    附錄2:典型案例信息索引表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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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典型案例1】
    蘇某非法采礦、故意傷害案①
    2008年9月19日,被告人蘇某和施某等人以的價格向張某購買其位於永定縣洪山鄉的何家寨3號礦。2009年7月13日,被告人蘇某又從施某處轉來永定縣洪山鄉的何家寨花崗岩石料場(該石場開采深度為+600米至+540米,何家寨3號礦位於該石場內)的采礦權。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蘇某開始組織工人越界在何家寨3號礦開采花崗岩。同日中午,案外人林甲等人以何家寨3號礦有糾紛為由進行阻止,雙方發生打架,被告人蘇某向永定縣公安局洪山派出所報案,永定縣公安局洪山派出所於當日下午到現場進行調查。2013年3月15日,永定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就何家寨3號礦發生毆打他人案件進行現場勘查、拍攝,並對林甲毆打他人案件進行立案調查。後被告人蘇某繼續組織工人越界在何家寨3號礦開采花崗岩。2013年4月11日,永定縣國土資源局向被告人蘇某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被告人蘇某立即停止生產,於2013年4月20日前拆除設備、撤離作業人員。但被告人蘇某未停止生產。2013年6月2日上午8時30分許,當被告人蘇某組織林乙、吳某等人在何家寨3號礦越界非法開采時,林乙、吳某被石場上部滑落的石頭砸傷,其中林乙經搶救無效死亡、吳某受重傷。2013年6月4日,被告人蘇某與被害人林乙的家屬達成了“意外死亡賠償協議書”。2013年7月4日,經福建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破壞程度鋻定:被告人蘇某於2013年3月下旬至6月初期間因非法開采,造成永定縣洪山鄉何家寨飾面用花崗岩資源破壞量為1065.6立方米。根據永定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鋻定書,案發期間永定縣洪山鄉飾面用花崗岩的坑口價格為每立方米,按此價格計算,行為人非法采礦破壞礦產資源價值為人民幣639。
    在審判過程中,辯護人提出,一死一傷的事故與上訴人的采礦行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繫,不能成為上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而法院認為,林乙、吳某作為上訴人雇請的工人,是在為蘇某非法采礦作業過程中被石場上部滑落的石頭砸傷,造成一死一傷的事故的,原審判決認定一死一傷的行為與上訴人的非法采礦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繫正確。上訴人及其辯護人認為一死一傷的行為與上訴人的采礦行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繫,不能成為上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的主張,不能成立。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蘇某犯非法采礦罪(情節特別嚴重),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本案涉及環境犯罪中結果歸責的範圍問題。毫無疑問,本案中被告人蘇某的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也應當為1065.6立方米的花崗岩資源被破壞和639的財產損失承擔責任。可問題是,在采礦過程中林乙、吳某被石場上部滑落的石頭砸傷,其中林乙經搶救無效死亡、吳某受重傷,這一結果也應當由蘇某來承擔刑事責任嗎?法院對此給出了肯定的回答,因為如果不是蘇某雇請二人為其非法采礦,二人就不會前往采礦作業的現場,當然也不會被石頭砸傷,所以二人一死一傷的結果與蘇某的行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繫,也應當由蘇某為此負責。
    筆者認為,法院的上述邏輯實際上過於機械地理解了因果關繫,而沒有考慮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風險關聯。《刑法》第343條非法采礦罪的規範保護目的是防止國家礦產資源被過度開采和破壞,以保障國家的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本案中蘇某實施的行為是越界采礦,其創設的風險在於該行為可能會妨害國家關於礦產資源的管理秩序甚至是破壞國家礦產資源,故其應當為這部分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可是,蘇某雖然實施了非法采礦的行為,但並不意味著他要為這一過程中發生的任何後果都承擔責任,因為越界采礦的行為並不當然地會提升發生安全事故的風險。從本案現有的證據來看,林乙、吳某一死一傷的結果是由於被采石場上部滑落的石頭砸傷,在沒有證據表明蘇某未盡到安全生產方面的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就應當認為這一結果屬於意外事件。退一步來講,即便有證據證明蘇某未盡到安全生產方面的注意義務,也應當將其行為評價為《刑法》第135條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而不能用非法采礦罪來評價這一後果。
    案例編號:XF/2014/001
    案例編輯人:肖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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