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 |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市場價】 | 1401-2032元 | 【優惠價】 | 876-1270元 | 【作者】 | 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 【出版社】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ISBN】 | 9787300210841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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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10841 版次:1 商品編碼:11752093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精裝 叢書名:中國審判案例要覽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5-07-01 頁數:528 作者: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 內容簡介 本書由國家審判機關和學術研究機構共同推出,既保證客觀案例的典型性,又體現了時代特色,反映了我國審判案例的情況,具有較高的現實意義。全書由全國各地法院選送2012年審結的民事類案例,並由國家法官學院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專家遴選出有代表性的案例,全面反映了2012年中國民事審判的全貌。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 國家法官學院隸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國法官教育培訓和司法審判研究的基地。其主要任務和職責是對中國高、中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各級法院的高級法官及其後備人纔進行任職、續職、晉級資格培訓和審判業務專項培訓,對預備法官進行崗前培訓。
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繫成立於1950年,是新中國誕生後創立的第一所正規的高等法學教育機構,被譽為中國法學教育的“工作母機”和“法學家的搖籃”,成為引領法學教育的重鎮、凝聚國內優秀法律人纔的平臺和溝通中外法學交流的窗口。它也是中國法學教育頂尖的王牌院校“五院四繫”之一[在全國的法學院校中,中國政法大學(原北京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原西南政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中南政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原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大學(原西北政法學院)被合稱為“五院”,北京大學法學院(原北京大學法律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原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繫)、吉林大學法學院(原吉林大學法律繫)和武漢大學法學院(原武漢大學法律繫)則被稱為“四繫”]。1998年,人大法學院在全國高校繫統中第一個被授予“全國五一勞動獎狀”。 目錄 一、物權類糾紛 1 1北京德威特電力繫統自動化有限公司訴翟富昌、劉太華物權確認案 (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的依據)1 2王忠泉等訴呂慧珍等所有權確認案 (房屋所有權確認)8 3薛永生等訴薛德太所有權確認案 (農村自建房屋的權屬問題)16 4李雪玲訴北京中卡商貿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產權式商鋪開發商應對其未盡審慎選擇和管理義務所造成的業主租金損失承擔補充責任)21 5吳雲雯、李家新訴李家男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案 (隱名合伙協議約定利潤分配與拆遷利益分配)30 6熊艷麗訴謝富等房產過戶案 (借名買房合同)35 7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漢口支行訴武漢市國營三店農場等所有權糾紛案 (拆遷安置房屋所有權與抵押權的優先順位)40 8王曉燕訴黃來珠等及第三人林高寒房屋買賣合同案 (債權人與第三人串通引誘違約能否阻卻合同履行)50 9李麗卿與馬曉虹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房產調控政策對房屋買賣合同的影響)62 10曾毅賢、何文偉與曾立偉房屋買賣合同案 (名為房屋買賣實為借貸合同案件的處理)71 11陸源訴陸桂忠共有權確認糾紛案 (政府安置建設用地共有權認定)77 12李鈺明、馮志偉訴保利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陳慧娜、吳海華相鄰關繫案 (提供相鄰維修便利一方損失的負擔、範圍和量化)82 13李斌訴李亞軍相鄰關繫案 (容忍限度)87 14崔建忠訴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等相鄰關繫案 (地鐵建設造成經營損失)93 15安振營、關子蓮、安艦、安泉訴劉漢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案 (轉包、出租、轉讓、訴訟時效、情勢變更)98 16咸寧市咸安區金橋村村民委員會等訴吳祚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103 17胡艷居訴睢寧縣華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案 (好意施惠)110 18陳翠清等訴梁一柱物權保護糾紛案 (典權)116 19杜秀紅訴杜萬泉占有物返還案 (權占有、物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123 二、人格權糾紛 133 20廣西路橋公司訴福建隆盛公司名譽權案 (合法信訪行為與名譽侵權行為的界限)133 21張樹林與雲南貴鑫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姓名權糾紛案 (姓名權糾紛)138 22許倩訴西寧金環砂鍋天下全宴坊、莫如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生命權 健康權 身體權)145 23龍南風等訴龍雲風、龍裕民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公平責任原則中可能性因果關繫的確認)151 三、合同類糾紛 158 24陳榮根訴江陰蘭星房地產開發公司等不履行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案 (預約合同 違約責任)158 25餘秋妮訴吳正啟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采礦權轉讓合同 法定未生效合同)164 26瀋輝訴徐健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不安抗辯權)171 27何花訴萬曉利物權保護糾紛案 (因轉租要求解除合同的期限適用)177 28廈門泰吉運動器材有限公司訴駿士(廈門)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房屋買賣“陰陽合同”)183 29張志喜等訴曲文偉等確認合同效糾紛案 (經驗法則 惡意串通)190 30樊克增訴北京市朝陽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逾期交房違約責任條款)196 31成都極電氣有限公司訴重慶長安群力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違約金、條款並存、選擇)204 32陳彬與竇國勇等及第三人史延舉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合同解釋方法與適用規則)210 33駱細良訴方愛卿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租住房屋內利用網絡辦公與房屋用途的認定)214 34鄭西通、郭建輝與張玉鳳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承租房屋從事違反公序良俗活動,可解除合同)220 35周兵訴南京翼超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裝飾裝修合同 要約的約束力)227 36羅永光訴百色市鑫鑫大酒店有限公司車輛保管合同糾紛案 (保管合同成立的條件)232 37通遼星源牛業開發有限公司訴北京錦佳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 (律師提供見證服務時應盡合理注意義務的範圍)238 38北京安信瑞德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訴王偉委托合同糾紛案 (格式條款)244 39黃菊榮訴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儲蓄合同糾紛案 (銀行卡被克隆)250 40中山市昌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馬繼川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物業服務瑕疵履行抗辯權)256 41孫寶靜訴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美容服務合同 合同解除)261 42盛海燕與上海永琪美容美發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分公司、上海永琪美容美發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網絡發帖 名譽侵權 責任認定)268 43王秀娟訴吳曉東不當得利糾紛案 (不當得利 沒有合法根據 證明責任)273 四、侵權責任糾紛 279 44劉淑珍等訴潞州公證處公證損害責任糾紛案 (公證損害)279 45唐勇訴都江堰市開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都江堰市自來水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賠償糾紛案 (過錯推定)287 46尚春祥、尚春梅、尚春偉與王紅雲、王金良、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受害人特殊體質、事故參與度、賠償損失)292 47雲南省宜良縣國土資源局起訴、雲南省宜良縣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顧海森、楊曉紅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299 48朱傳祿等訴瀋建峰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責任保險)304 49潘喬煥等訴郭自祥義務幫工受害賠償案 (義務幫工 情誼行為 損害賠償)309 50林定聰等訴粵海鐵路有限責任公司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充分履行義務、責任劃分、賠償標準)314 51尹智、李燕生訴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醫療機構對其保管的病歷負有妥善封存及為患方復印的義務)320 52鮮潔訴李予平不當得利糾紛案 (返還利息)328 53關於張兵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不明拋擲物 墜落物損害責任)337 54羅賢英、行夏艷訴段克芬追償權糾紛案 (追償權)345 五、婚姻家庭繼承類糾紛 353 55徐毅、鄒孟乃咧9帷⒈本┦杏濤穹裼邢拊鶉喂痙ǘ壇芯婪裝?(“補辦婚姻登記”的限縮解釋)353 56俞琴琴訴王維春離婚後財產分割糾紛案 (離婚未成卻已實際履行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財產部分的,該協議就財產分割的內容應屬有效)362 57王永青訴吳薇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淘寶店鋪權屬爭議及分割的法律問題)36658黎彙學訴張艷雲析產糾紛案 (執行異議之訴的例外 訴訟目的)375 59郭鳳武申請確定監護人案 (非同一順序的多人監護)381 60黃望英訴周祖松、周莉法定繼承糾紛案 (購買企業未過戶遺產的處理)385 61張小玉等訴耿玉榮繼承糾紛案 (收養 繼承)389 6訴張全明等合同糾紛案 (分家單能否撤銷)397 63張某津、張某訴張某曼、張某武、張某潤法定繼承糾紛案 (互聯網背景下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表達與認定)401 六、勞動糾紛 410 64楊永吉訴永善和協醫院勞動爭議糾紛案 (用人單位 違約責任)410 65西寧鑫成廣告有限公司與李永泰確認勞動關繫糾紛案 (確認勞動關繫)415 66石貞慧與山東省胸科醫院勞動合同糾紛案 (勞動合同)418 67魯婧訴北京信息工程學院勞動爭議糾紛案 (勞動者在香港生育二胎,用人單位能否以違反計劃生育義務為由扣發工資)425 68中國人民銀行呂梁市中心支行與高俊生勞動爭議糾紛案 (勞動關繫 復退軍人安置)432 69博白縣那林鎮衛生院訴黎雪芳等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工傷保險待遇 交通事故賠償 雙重賠償)435 70常州秋惠進出口有限公司與王建芳勞動合同糾紛案 (勞動關繫與內部承包關繫並存下的處理)443 71姚軍訴興馬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勞動合同 雙重勞動關繫)452 72張葳訴格拉慕可企業形像設計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企人力事務服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協議效力衝突問題及其解決)459 73姚京旗訴李柱、張世剛不當得利糾紛案 (不當得利之法律事實的構成要件及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467 74李亞妹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龍支行儲蓄合同糾紛案 (復制卡、舉證責任)475 75北京東方佳創國際展覽有限公司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 (送達程序違反仲裁規則的仲裁裁決應當不予執行)480 76北京動感超越經貿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北京耀輝置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執行程序中財產查找程序的適用)486 77中鐵航空港建設集團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昊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工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借名賬戶中涉及的執行異議問題)491 78倪岩林與華潤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大高登房地產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規定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應當如何適用)497 79劉肜顏訴王桂玲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不動產強制執行期間案外人權利救濟程序)504
查看全部↓ 精彩書摘 一、物權類糾紛 1.北京德威特電力繫統自動化有限公司訴翟富昌、劉太華物權確認案 (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的依據) (一)首部 1.裁判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04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裁定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終字第5748號民事裁定書。 2.案由:物權確認糾紛。 3.訴訟雙方 原告(被上訴人):北京德威特電力繫統自動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傑、臧克蘭,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被上訴人):翟富昌,北京德威特電力繫統自動化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陳谷文、李洋,北京市昆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訴人):劉太華,北京德威特電力繫統自動化有限公司股東。委托代理人:秦峰,北京範伯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洋,北京範伯松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4.審級:二審。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獨任審判:審判員:湯蘇莉。 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王愛紅;代理審判員:萬麗麗、李曉龍。 6.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2012年2月20日。 二審審結時間:2012年5月7日。 (二)一審訴辯主張 1.原告北京德威特電力繫統自動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威特電力公司)訴稱 2005年,我公司欲購買辦公用房,經多處看房和詢價,最終確定購買海澱區知春路甲48號1~4號樓即盈都大廈的10A號共計482.24平方米的房屋。由於當時我公司資金緊張,決定貸款購房。根據當時貸款政策,企業貸款購房手續煩瑣,且首付比例較高,遂我公司與翟富昌、劉太華協商借用兩被告的名義辦理房屋購買貸款手續,首付、月供及相關稅費均由我公司承擔,房屋產權及今後由該房屋產生的權益歸我公司所有,並約定我公司可以隨時要求兩被告將房屋產權轉移到我公司名下。2005年8月19日,我公司以兩被告的名義與北京華遠盈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遠盈都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與招商銀行北京分行簽訂“商品房抵押借款合同”。2007年3月7日兩被告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證書,該證書記載,該房屋為兩被告共有,共有份額為翟富昌52%、劉太華48%。依據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該房屋房款總金額為5 650 ,我公司依照買賣合同約定於2005年12月底前支付了首付款2 260 和車位費,剩餘房款3向銀行按揭貸款。依照抵押借款合同的約定,從200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1日共120個月采取等額還款方式償還貸款。從2006年3月第一期還款至今,我公司每月均按期償還了貸款。自2007年1月起,我公司將該房屋出租,租金由我公司所有和使用。綜上,我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北京市海澱區知春路甲48號1~4號樓10A共計482.24平方米的房屋歸我公司所有,要求兩被告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2.被告辯稱 (1)被告翟富昌辯稱:德威特電力公司所訴與事實相符,同意其訴訟請求。 (2)被告劉太華辯稱:德威特電力公司所訴與事實不符,上述房屋繫我與翟富昌共同購買,且歸我兩人共同所有。我們已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權屬證書,故不同意德威特電力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事實和證據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德威特電力公司主張其與翟富昌、劉太華口頭約定以翟富昌和劉太華的名義購買位於北京市海澱區知春路甲48號1~4號樓10A號房屋,並簽訂了“商品房(抵押)借款合同”,依據買賣合同的約定於2005年12月底前支付了首付款2 260 和車位費,剩餘房款3向銀行按揭貸款,從200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1日共120個月采取等額還款方式償還貸款,從2006年3月第一期還款至今,其每月均按期償還了貸款。自2007年1月起,其將該房屋出租,租金由其所有和使用。為此,德威特電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予以佐證:(1)2005年8月19日出賣人北京華遠盈都房地產公司與買受人翟富昌、劉太華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北京市海澱區盈都大廈A座10A,建築面積共482.24平方米,房屋總價款為5 650 整。合同第5條第1款約定買受人按附件四方式按期付款。該合同的附件一為房屋平面圖,附件二為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附件三為裝飾、設備標準,附件四為付款方式,約定:買受人於2005年8月20日前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整,其中包括已付定金;於2005年9月20日前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630 整;於2005年11月20日前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565 整;於2005年12月20日前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565 整,剩餘房款3整由出賣人協助買受人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買受人須在簽約當日將按揭所需的有效資料送達出賣人指定地點,並與銀行簽署按揭貸款協議。附件五為參與分攤的公用部位清單,見附件“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附件六為未計入公用分攤部分的公共配套設施(不可售部分);附件七為盈都大廈項目名稱及廣告位置說明。(2)2006年3月21日,貸款人(抵押權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覽路支行與借款人(抵押人)翟富昌、劉太華,保證人北京華遠盈都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從北京華遠盈都房地產公司購買盈都大廈A座10A,並以該房產作抵押向貸款人申請商品房貸款,貸款人同意提供此項貸款,貸款金額為3,貸款期限為120個月,即從2006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1日。合同第44條第1款約定本合同執行利率為年利率6.12%。(3)2007年3月27日北京市海澱區建設委員會頒發的所有權人為翟富昌、劉太華,位於北京市海澱區知春路甲48號1~4號樓10A房屋的所有權證。(4)2005年8月17日金額的轉賬支票存根及當天的支票領用登記單;2005年8月18日收款人為北京華遠盈都房地產公司、金額為的轉賬支票存根及當天的支票領用登記單;2005年10月20日出票人為德威特電力公司、收款人為北京華遠盈都房地產公司、金額為1 385 的進賬單及當天的轉賬支票存根及2005年10月13日領用登記單;2005年12月22日出票人為德威特電力公司、收款人為北京華遠盈都房地產公司、金額為565 的進賬單及當天的轉賬支票存根及2005年12月12日領用登記單;2005年12月23日付款單位為翟富昌、劉太華,收款單位為北京華遠盈都房地產公司、金額為2 260 的盈都大廈A座10A房款的發票。(5)2009年1月15日至2012年2月9日業務類型為存款、戶名為劉太華、卡號∕賬號為62258801××××4579、金額不等的招商銀行客戶回單;2007年4月5日至2007年11月7日儲種為活期存款、卡號∕賬號為62258801××××4579、戶名為劉太華、金額均的招商銀行快速彙款回單;2007年9月10日至2007年11月7日的費用報銷單;2006年4月30日至2006年12月29日彙款申請人為德威特電力公司王曉敏、彙款人賬號為4220107 0188××××65 1、收款人為劉太華、收款人賬號為62258801××××4579、彙款用途為生活費的境內彙款申請書。(6)戶名為劉太華、賬號為62258801××××4579的招商銀行一卡通。(7)2007年1月16日付款單位為翟富昌、劉太華,住宅坐落在北京市海澱區知春路甲48號1號樓10A室、全部購房款為5 650 、金額為113 的專項維修資金收據;2007年3月9日繳款單位為翟富昌、劉太華,項目名稱為房屋買賣、房地產位置為北京市海澱區知春路甲48號1號樓10A號、金額為 169 526的契稅專用稅收繳款書。(8)2007年1月8日、2009年11月26日及2011年3月28日的“房屋租賃合同”。(9)信互聯網數據技術有限公司、北京維斯得凱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將承租上述房屋的租金交於德威特電力公司彭建斌的情況說明。(10)德威特電力公司與彭建斌於2002年3月6日、2010年3月6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翟富昌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內容均予以認可。劉太華對證據(1)~(8)的真實性認可,對其證明內容不予認可,對證據(9)(10)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辯稱上述房屋屬於繫其與翟富昌共有,向本院提交了2006年4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長安公證處作出的(2006)長證內民字第1577號房屋共有協議公證書,繫對翟富昌與劉太華於2006年4月17日簽訂的《房屋共有協議》的公證。《房屋共有協議》約定,雙方是北京市海澱區盈都大廈A座10A房屋的共同買受人,雙方一致同意該房產是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的持有人為翟富昌(甲方),占該房產的52%;共有權證的持有人為劉太華(乙方),占該房產的48%。德威特電力公司對公證書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主張翟富昌與劉太華在房屋共有協議中的共有份額正是雙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該份公證書是辦理房屋共有產權證時房屋管理部門要求必須辦理的。翟富昌對該份公證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其關聯性持有異議。翟富昌向本院提交了德威特電力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證明購買上述房屋是公司的決策行為。德威特電力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內容均予認可。劉太華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其證明內容不予認可。劉太華辯稱其對上述房屋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且對該房屋享有共有份額。本院要求劉太華在舉證期限內就其自身對上述房屋享有事實意義上的所有權,即對上述房屋有實際的產權和完全的使用權提供證據,但劉太華未在上述期限內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當事人陳述; (2)“商品房買賣合同”; (3)“商品房(抵押)借款合同”; (4)房屋所有權證; (5)轉賬支票存根; (6)支票領用登記單; (7)進賬單; (8)發票; (9)招商銀行客戶回單; (10)招商銀行快速彙款回單; (11)費用報銷單; (12)境內彙款申請書; (13)招商銀行一卡通; (14)專項維修資金收據; (15)契稅專用稅收繳款書; (16)“房屋租賃合同”; (17)情況說明; (18)“勞動合同”; (19)公證書; (20)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四)一審判案理由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德威特電力公司主張其與翟富昌、劉太華口頭約定以翟富昌和劉太華的名義購買位於北京市海澱區知春路甲48號1~4號樓10A房屋,向本院提交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抵押)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轉賬支票存根、支票領用登記單、進賬單、發票、招商銀行客戶回單、招商銀行快速彙款回單、費用報銷單、境內彙款申請書、招商銀行一卡通、專項維修資金收據、契稅專用稅收繳款書、“房屋租賃合同”、情況說明及“勞動合同”予以佐證。上述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顯示德威特電力公司向北京華遠盈都房地產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 260 和車位費,剩餘房款也是由德威特電力公司每月按期償還銀行按揭貸款。自2007年1月起,德威特電力公司將上述房屋出租,租金歸其所有且一直使用上述房屋至今。上述證據可以充分證明德威特電力公司是以翟富昌、劉太華的名義購買了上述房屋,並實際支付了首付款,剩餘房款每月按期償還銀行按揭貸款,是該房屋的真正購買人,也是該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翟富昌認可德威特電力公司的上述主張,確認上述房屋歸德威特電力公司所有。劉太華辯稱其已取得了訴爭房屋的權屬證書。一般說來,同一物上的法律物權與事實物權應當是一致的,但在本案中,基於德威特電力公司保留物權的意思表示,使法律物權與事實物權這兩種在常態下統一於該訴爭房屋的權利實際上發生了分離。依據物權法之規定,不動產物權經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非經登記不發生效力。現行民法從保護交易安全出發,注重權利的外觀,把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的法定公示方式,賦予登記以公信力。但賦予登記以公信效力,僅是為保護因善意信賴登記而取得不動產權利的第三人所設,而在當事人之間,登記名義人尚不能僅主張登記之公信力以否認真實權利的存在,倘登記原因存在瑕疵,在第三人取得不動產權利前,真正權利人仍得對登記名義人主張其真正權利之存在。換言之,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當事實物權與法律物權發生不一致時,法律注重客觀事實,雖然事實物權人對不動產的支配缺少登記的公示形式,但隻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事實物權人有合法的依據足以確定該不動產的最終歸屬,就應當保護該事實物權人的真實權利。本案中,劉太華僅憑公證書法證明其對上述房屋享有實際的產權和完全的使用權。本院要求劉太華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明其對上述房屋享有實際產權和完全的使用權的證據,但其未提交相關證據,故本院對於其對上述房屋享有共有份額的辯稱不予采信。位於北京市海澱區知春路甲48號1~4號樓10A房屋歸德威特電力公司所有,翟富昌與劉太華應立即協助德威特電力公司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因上述房屋過戶產生的費用由德威特電力公司負擔。 (五)一審定案結論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位於北京市海澱區知春路甲48號1~4號樓10A房屋歸北京德威特電力繫統自動化有限公司所有。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翟富昌、劉太華協助北京德威特電力繫統自動化有限公司辦理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因上述房屋過戶產生的費用由北京德威特電力繫統自動化有限公司負擔。 案件受理費25 ,由北京德威特電力繫統自動化有限公司負擔12 837,已交納;由翟富昌、劉太華負擔12 837,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交納。 (六)二審情況 1.二審訴辯主張 (1)上訴人辯稱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太華訴稱:本案的實質是翟富昌利用其擔任德威特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優勢,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侵害股東合法權益的惡性案件。德威特電力公司起訴翟富昌、劉太華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公司將股東會(或者說是全體股東)置於法庭之上,屬於公司糾紛,因此本案絕非原審法院所認定的普通民事法律關繫中的所有權糾紛。公司起訴全體股東的行為實際上就是自己告自己。德威特電力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雖然德威特電力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但這是對外的,本案屬於公司內部訴訟,公司權將構成股東會的全體股東訴上法庭。劉太華提交的公證書由德威特電力公司全體股東簽署,實際上是公司的股東會決議,該股東會決議對訴爭房屋作出了處置,如果對該處置有異議,享有訴權的也隻是公司股東,公司對股東會決議是沒有訴權的。本案並證據證明德威特電力公司與翟富昌、劉太華達成了以翟富昌、劉太華名義購房的口頭約定,翟富昌、劉太華作為德威特電力公司股東會全體成員、執行董事、總裁,完全有權讓德威特電力公司代為支付訴爭房屋購房首付款和前幾次月供。同時訴爭房屋也是以劉太華名義出租的,德威特電力公司隻是代為收取租金用於還貸,上述資金的流動充其量隻是債權,是不能代替物權的。翟富昌、劉太華均為德威特電力公司股東,二人自2009年年初起發生糾紛,處於股東僵局,到本案審理之前已經發生12起訴訟之多,已經結案的就有9起。本次起訴完全屬於翟富昌利用其擔任德威特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利地位以公司名義起訴劉太華一人的行為。訴爭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公證書證明其所有權由劉太華和翟富昌共有,原審法院推翻了這兩份法律文書,加重劉太華舉證責任,偏向性明顯,判決訴爭房屋所有權歸公司所有依據不足。 (2)被上訴人辯稱 1)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德威特電力繫統自動化有限公司辯稱:同意原審法院判決,不同意劉太華的上訴請求和理由。2)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翟富昌辯稱:同意原審法院判決,不同意劉太華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2.二審事實和證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3.二審判案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太華雖提交公證書證明其為北京市海澱區知春路甲48號1~4號樓10A房屋的共有權人,但依本案查明的事實,上述房屋的首付款2 260 和車位費均繫由德威特電力公司向北京華遠盈都房地產公司支付,每月銀行按揭貸款亦由德威特電力公司按期償還;自2007年1月起,德威特電力公司將上述房屋出租,租金歸德威特電力公司所有並由其一直使用上述房屋至今。現德威特電力公司主張其繫與翟富昌、劉太華口頭約定以翟富昌和劉太華的名義購買上述房屋,而翟富昌亦認可德威特電力公司的主張,確認上述房屋歸德威特電力公司所有。從雙方提交的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原審法院確認德威特電力公司是以翟富昌、劉太華的名義購買的上述房屋,其存在保留物權的意思表示,是該房屋的真正購買人,也是該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並不當。劉太華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4.二審定案結論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51 ,由劉太華負擔(已交納)。 (七)解說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不動產所有權確認的依據是什麼。僅僅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是否能夠完全、絕對、充分地證明該不動產所有權的歸屬人?答案是否定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僅僅是享有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人的證明,起相對證明作用,而非有絕對證明性,即在沒有其他否認該權屬證書證明力的證據前提下,可以認定該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但如果存在其他證據足以推翻權屬證書的證明力,抑或有其他證據充分證明事實上不動產物權的真正權利人,則要綜合、全面、客觀地認定不動產物權權利人的事實,而不能僅憑權屬證書來單一、片面地認定事實,否則欠缺了必要的公正性。 關於本案的處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1)劉太華辯稱其是房屋權屬證書上的共有權人之一,既然房屋權屬證書具有對外公示效力,也發生所有權的證明效力,那麼該房屋理應歸其所有。也即劉太華主張的權屬證書有絕對證明效力,一切其他證據的證明效力均低於該證據的效力。(2)德威特電力公司主張權屬的事實證明效力,即權屬證書的相對證明效力。在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足以推翻權屬證書的證明效力的前提下,權屬證書的證明力最高。但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該權屬證書的證明力,則應以該證據來認定權屬事實。 法院采納了第二種意見,即采權屬證書的相對證明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款的規定指出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產生公示效力,公眾有理由相信該不動產物權登記產生的證明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該條的規定指出不動產物權未辦理相關登記時,並不影響引起物權變動的合同的效力。即物權登記並非引起物權變動的合同的生效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該條規定指出不動產權屬證書僅僅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在該證明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時,不動產登記簿證明事項優先。同理,當與不動產有關的其他人提出足夠充分的證據,推翻不動產權屬證書的證明力的,應以事實上享有不動產所有權的證據來認定該不動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湯蘇莉)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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