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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八版)(高職高專法律繫列教材)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419-608
    【優惠價】
    262-380
    【作者】 胡錦光劉飛宇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8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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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82275
    版次:8

    商品編碼:13209982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高職高專法律繫列教材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20-06-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74
    字數:427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胡錦光,劉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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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八版)(高職高專法律繫列教材)》是為適用高職高專學生學習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需要而編寫的教材。本教材力求準確、簡明扼要,並適應高職高專法律類學生的培養目標及基本規格,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學的基本問題和基本制度,進行了闡述和介紹。

    目錄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節 行政
    第二節 行政法
    第三節 行政法律關繫
    第四節 行政法的淵源與分類
    第五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行政主體
    第一節 行政主體概述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三節 被授權的組織和受委托的組織
    第四節 公務員
    第五節 行政相對人

    第三章 行政行為概述
    第一節 行政行為的含義和特征
    第二節 行政行為的分類
    第三節 行政行為的內容與效力
    第四節 行政行為的成立、合法要件及生效時間
    第五節 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與廢止

    第四章 行政立法
    第一節 行政立法的含義和特點
    第二節 行政立法的分類
    第三節 行政立法的效力
    第四節 行政立法主體
    第五節 行政立法的程序

    第五章 行政許可
    第一節 行政許可概述
    第二節 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行政許可設定
    第四節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第五節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第六節 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第七節 行政許可中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行政強制
    第一節 行政強制概述
    第二節 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節 行政強制執行

    第七章 行政處罰
    第一節 行政處罰概述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三節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四節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五節 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八章 行政程序
    第一節 行政程序的概念、分類和意義
    第二節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第九章 行政復議
    第一節 行政復議的概念和原則
    第二節 行政復議範圍
    第三節 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第四節 行政復議的申請與受理
    第五節 行政復議的審理、決定及其執行

    第十章 行政訴訟與行政訴訟法概述
    第一節 行政訴訟概述
    第二節 行政訴訟法概述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第十一章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與管轄
    第一節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第二節 行政訴訟管轄

    第十二章 行政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 行政訴訟參加人概述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原告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被告
    第四節 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第五節 共同訴訟人
    第六節 訴訟代理人

    第十三章 行政訴訟程序
    第一節 起訴與受理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程序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第二審程序
    第四節 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四章 行政訴訟的證據、法律適用與特殊制度
    第一節 行政訴訟證據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特殊制度

    第十五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與執行
    第一節 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與決定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執行與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

    第十六章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
    第一節 行政賠償
    第二節 行政補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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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八版)(高職高專法律繫列教材)》:
    根據上述這一規定,行政許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一方面,行政主體不能主動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資格或權利,這與行政主體可以依職權主動行使的行為(如行政征收、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有著明顯不同;另一方面,行政相對方的申請也僅僅具有啟動作用,行政主體有權對行政相對方是否符合相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進行審查,進而決定是否對行政相對方頒發相應的許可證或執照。因此,並不是隻要行政相對方提出申請,就一定能獲得相應的權利或資格。
    (二)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
    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國家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對某些權利和自由予以一般禁止,而行政許可則是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例如,國家出於公共安全、交通秩序等考慮,在機動車駕駛領域實行一般禁止,同時又通過考試等方式對符合相應條件的個人頒發駕駛執照,賦予其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也就是說,行政許可針對的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劫,是在一定條件下對一般禁止的解除,如果沒有一般禁止,也就無所謂行政許可。
    (三)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能夠使行政相對方直接獲得實施某種行為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權利,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同時,行政許可具有授益性,它與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不同,後者是對相對方施以義務或予以懲罰。
    (四)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根據上述規定,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至於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機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則屬於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五)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
    行政相對方申請行政許可,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行政許可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也必須以一定的形式出現,實踐中最常見的是許可證和執照。也就是說,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行政許可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
    二、行政許可的作用
    行政許可的作用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民眾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入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三、行政許可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許可可作如下分類。
    (一)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
    以許可的性質為標準,行政許可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行為許可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項活動的許可,如生產、經營許可。這類許可在內容上僅限於許可被許可人進行某種行為活動,不包含資格權能的特別證明內容,也無須對被許可人進行資格能力方面的考核。資格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核發一定的證明文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如法律職業資格證、會計從業資格證、駕駛證等。一般來說,資格許可中同時也包含了對被許可人的行為許可。
    (二)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
    以許可的書面形式及其能否單獨使用為標準,行政許可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獨立的許可指許可證已經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要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如林木采伐許可證、特種刀具購買證等。明確的範圍、事項、時間等是獨立的許可的顯著特點。附文件的許可是指由於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說明的許可。這種許可在申請、審批或使用時,均應將附加文件附在許可證後作補充性說明,如商標許可證書中還需附有商標的設計圖樣,否則許可證將無法使用。
    (三)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
    以許可是否附有附加義務為標準,行政許可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權利性許可也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許可,如持槍證、排污許可證等。附義務的許可也稱有條件放棄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得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許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喪失被許可的權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6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收繳公章,並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開戶銀行。這種許可就是附義務的許可。
    (四)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為標準,行政許可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排他性許可又稱獨占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代表性的是商標許可。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所申請並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是非排他性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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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序言

    2000年本書第一版出版,到今天的第八版出版,剛好二十周年。二十年中,我們及時進行內容的更新和完善,例如在第六版修訂時,我們不但依據最新的法律文件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正,並且更換了2000年以前的案例,以保證教材的時效性,還吸收了最新的行政法學界的學術研究成果;第七版修訂時,我們在依據當時最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對全書進行全面繫統修訂的基礎上,還對全書文字表述進行了統一規範,以保證教材的嚴謹、精練、準確。
    本次修訂在保留本書特色的基礎上,主要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最新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6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等,對全書進行了繫統修訂,並依據行政審判的新情況,對相關案例進行了更新。
    感謝二十年來關愛本書的老師、同學和讀者朋友!也期待各位提出寶貴意見,以便我們將本書編寫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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