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品課稅的特點
1.課征對像是商品 (勞務) 的流轉額
商品課稅的課征對像是商品和勞務的流轉額, 它是與交易行為密切聯繫在一起的。一種商品從投入流通到最後消費之前, 往往要經過多次的轉手交易行為。每經過一次交易行為, 商品隨之流轉一次, 同時也就發生了一次對賣者的商品流轉額課征商品稅的問題。
2.商品稅具有累退性, 較難體現公平稅負原則
首先, 商品課稅一般采用比例稅率, 即對同一課稅對像, 不分數額大小, 規定相同的征收比例。由於個人消費商品數量的多寡與個人收入並不是成比例的, 而且個人消費無論如何總有一定的限度, 因此, 收入越高的人, 消費性開支占其收入的比例越小。在這種情況下, 商品課稅就呈現一定的累退性。
3.商品課稅的稅源普遍, 收入相對穩定, 稅負能夠轉嫁
商品稅是伴隨商品和勞務交易行為的發生而進行課征的, 隻要發生商品交易行為, 就可征稅, 因而稅源普遍。另外, 商品課稅可以隨經濟的增長而自然增長, 不受納稅人經營狀況的影響, 從而收入穩定。商品課稅是間接稅, 稅負能夠轉嫁, 具有隱蔽性。在許多情況下, 商品稅的繳納者和稅收實際承擔人是分開的, 納稅人一般很難確切了解自己實際承受的稅負。商品稅在征收上的隱蔽性使其推行的阻力較小。因此, 在保證政府財政收入的均衡、及時、充裕及可靠方面, 商品稅具有其他稅種不可替代的作用。
4.商品課稅在征收管理上的便利性
商品課稅采用從價定率或從量定額計征, 與所得課稅、財產課稅相比, 計算手續簡單。另外, 商品課稅的納稅人為企業, 數量較少, 相對容易稽征和管理。
5.配合社會經濟政策的有效性
以增值稅為代表的商品課稅更能體現稅收中性, 不干預企業對經營行為的選擇, 有利於體現稅收的效率原則; 另外, 政府通過制定差別稅率, 可調節消費, 糾正劣質品問題、外部效應等市場失靈問題。一般來講, 在政府對經濟運行的控制手段相對弱化, 或稅收征管手段相對落後的條件下, 采用商品稅作為主體稅種的模式更容易滿足政府發揮稅收調節作用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