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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行政訴訟法》條文精釋及適用指引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396-576
    【優惠價】
    248-360
    【作者】 莫於川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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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10292
    版次:1

    商品編碼:11677219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5-04-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56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莫於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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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新《行政訴訟法》條文精釋及適用指引》的框架體繫為導論、正文和附錄。導論主要介紹行政訴訟法的主要內容,述評此次修改的相關問題。正文包括10章,與行政訴訟法的基本框架大致相同,同時兼顧重、難點:第一章為“立法目的與基本原則”,第二章為“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第三章為“行政訴訟的管轄制度”,第四章為“行政訴訟參加人”,第五章為“證據規定”,第六章為“起訴和受理”,第七章為“審理和判決”,第八章為“司法執行制度”,第九章為“涉外行政訴訟制度”,第十章為“附則”。書末還附錄了行政訴訟法修改決定、行政訴訟法修改前後的對照文本和著者發表的相關文章供讀者參考使用。

    作者簡介

    莫於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國行政法研究所所長,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法治政府建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主要從事行政法學與憲法學的教學科研工作,研究方向是中國行政法治理論與實踐問題,涉及行政法學、憲法學、政治學、行政管理學等學科。

    目錄

    目錄

    導 論 行政訴訟法修改工程與法治政府建設 1
    第一章 立法目的與基本原則 14
    第一節 行政訴訟制度的立法目的 15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訴權與審判權 17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24
    第二章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37
    第一節 受案範圍確立原則 38
    第二節 肯定列舉 39
    第三節 否定列舉 48
    第三章 行政訴訟的管轄制度 53
    第一節 行政訴訟管轄概述 54
    第二節 級別管轄 56
    第三節 地域管轄 58
    第四節 裁定管轄 61
    第四章 行政訴訟參加人 65
    第一節 行政訴訟原告 66
    第二節 行政訴訟被告 69
    第三節 共同訴訟 72
    第四節 行政訴訟第三人 74
    第五節 訴訟代理人 78
    第六節 行政訴訟中的閱卷權 80
    第五章 證據規定 83
    第一節 證據類型及初審(審查)標準 84
    第二節 電子數據證據的特殊安排 91
    第三節 證明責任 96
    第四節 證據的收集與調取 103
    第五節 證據的保全與認定 110
    第六章 起訴和受理 114
    第一節 “受理難”的表現、原因及反思 115
    第二節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繫 119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期限及其延長 123
    第四節 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 127
    第五節 行政訴訟的審查起訴 131
    第六節 對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 134
    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138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39
    第二節 第一審普通程序 154
    第三節 簡易程序 167
    第四節 二審程序 171
    第五節 審判監督程序 177
    第八章 司法執行制度 184
    第一節 執行根據 185
    第二節 申請強制執行和執行管轄 186
    第三節 執行措施 188
    第四節 執行生效的行政決定 191
    第九章 涉外行政訴訟制度 194
    第一節 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195
    第二節 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195
    第三節 涉外代理 196
    第十章 附 則 197
    第一節 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範圍和條件 198
    第二節 訴訟費用 199
    第三節 生效日期 200
    附錄1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201
    附錄2 行政訴訟法修改前後文本對照表 214
    附錄3 完善司法審查制度,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關於修改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若干建
    議 233
    後 記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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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法條】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釋義】
    本條全面、準確地闡釋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一切行政訴訟制度的制定都是為了確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是在妥善處理和解決各類行政爭議的過程中,達至保護行政相對人和利益相關人合法權益,以及反向監督行政執法的目的。同時,闡明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根據是憲法。
    【分析】
    (一)該制度的具體內涵
    1.闡明行政訴訟制度的基本功能
    行政訴訟制度對社會關繫可能產生的影響,或者說其所能發揮的作用與效果,可從如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其一,定分止爭,這是其最直接的功能。既然行政訴訟審理的對像是行政爭議,它最直接的功能就是對這種爭議作出裁斷,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作為處理行政爭議的終局機制,行政訴訟制度的存在,可以使當事人之間所爭執的權利義務關繫最終確定下來,避免長期糾紛不息造成訟累,避免各方當事人在人、財、物上的過度投入與浪費。
    其二,權利救濟,這是行政訴訟最根本的功能。行政活動本身紛繁復雜,極易違法而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我國法治傳統十分薄弱,當前法律體繫尚未健全,法治意識相對淡薄,公務人員素質不高,因違法行政行為侵害行政相對人和利益相關人合法權益的事件大量存在。盡管有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等對行政活動加以事先、事中控制,但違法行政的發生仍不可避免,行政訴訟成為事後救濟的最重要的法律機制。
    其三,監督執法,這是行政訴訟的另一重要功能。行政訴訟在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以救濟的同時,也起著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作用。如果行政機關實施了違法的行政行為,法院可以通過裁判將其撤銷、變更,確認其違法,或責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起到糾正行政機關違法行為,促使其依法行政的作用。即使行政機關並未實施違法行為,但鋻於行政訴訟制度的存在,也將使其在實施行政活動時有所顧忌,不敢輕易違法。可見,行政訴訟制度可以形成一種非常有力的倒逼機制,可以反向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2.闡明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根據是憲法
    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訴訟法對憲法上述規定予以具體化,保障憲法的貫徹實施。
    (二)立法目的修改要點及價值
    1.增加“解決行政爭議”作為行政訴訟的目的
    立法目的是否科學,對立法質量和實施效果具有重大影響。行政訴訟制度具有多種價值和功能,包括保障司法機關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私權利,約束公權力;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既然法院的職責是解決糾紛和爭議,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居中裁決行政主體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行政爭議的活動,那麼保護私權利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這兩個行政訴訟目的,就必須在解決行政爭議的過程中予以實現。同時,正如學者所說,將“解決行政爭議”納入立法目的,為擴大行政訴訟調解的適用範圍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據。應該說,這次修法增加“解決行政爭議”作為行政訴訟的目的,更為準確地體現了行政訴訟的根本任務。
    2.將“正確審理行政案件”改為“公正審理行政案件”
    這次修法,將原《行政訴訟法》第1條的“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改為“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雖然隻是一個詞語的區別,卻更為科學,也更能體現法治的精神。畢竟,公平公正是法治的要義,也是司法審判應該秉持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公正”不僅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也是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核心要求,目前的表述比“正確審理行政案件”更能準確概括司法工作的要求。
    3.刪掉了“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表述
    這次修法,刪掉了原《行政訴訟法》中關於“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表述,這是一種很大的進步。因為行政權與司法權是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關繫,行政訴訟的目的就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不該將“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作為目標之一。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本身就有公定力,須人民法院維護。《行政訴訟法》刪除原來不適當的表述,不但有利於進一步強調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作用,也有利於減少和杜絕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刻意維護行政機關的現像,可以有效解決現實中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的“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符合“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以及“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 第一章 立法目的與基本原則 建設”的時代新要求。
    4.將“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改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這次修法還將原《行政訴訟法》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改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是因為本條主要規定了兩個方面的內容,即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原《行政訴訟法》的表述似乎隻將立法依據與“制定本法”相關聯,忽視了立法目的與“制定本法”的連接。而且,我國其他一些基本法,如《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立法法》等均是采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的表述。為保持立法技術上的一致,修法時對此予以了調整。
    (三)該制度在具體運用中的注意事項
    對於行政訴訟制度的立法目的,法律條文表述是,將“公正、及時解決行政爭議”置於“保障權益”和“監督職權”之前,強調“解決行政爭議”是實現後面兩個目的的前提,這說明行政訴訟最直接的目標就是保障各方訴訟參加人都能夠獲得充分、獨立、平等和有序的表達其訴訟主張的機會,最終合理、有效地化解行政爭議。因此,人民法院在主持行政審判的過程中,應該將解決行政爭議作為最終目的,充分利用審判、調解等多種方式化解爭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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