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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方法律經濟學批判 [On Critique of Western Law and Economics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市場價】
    342-496
    【優惠價】
    214-310
    【作者】 喻中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6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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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261379
    版次:1

    商品編碼:12444495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精裝

    外文名稱:On
    開本:32開
    出版時間:2018-09-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70
    字數:209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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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西方的法律經濟學是一個交叉性的學科,凝聚了諸多法學家、經濟學家的智慧。其中,科斯、波斯納、卡拉布雷西、布坎南、奧爾森、威廉姆森、米塞斯、哈耶克、歐肯、繆爾達爾等人的貢獻尤為突出。這些學術思想人物,既涉及北美的芝加哥學派、耶魯學派、弗吉尼亞學派,也涉及歐洲的奧地利學派、弗萊堡學派、瑞典學派。研究這些學術思想人物的代表性著作,梳理、歸納、提煉、評析他們在法律經濟學方面的理論學說,庶幾可以反映出西方法律經濟學的概貌。

    作者簡介

    喻中,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著有《法學是什麼》《法學方法論》《憲法社會學》《法家三期論》《論授權規則》《法家的現代性》《中國法治觀念》《風與草:喻中讀尚書》《法與術:喻中讀韓非》《在法律思想的密林裡》《鄉土中國的司法圖景》《權力制約的中國語境》《法律文化視野中的權力》《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概論》《自由的孔子與不自由的蘇格拉底》等書。

    目錄

    第一章 科斯 1
    一、交易費用的概念與意義 2
    二、權利的相互性 7
    三、雇主與雇員的法律關繫 12
    四、關於科斯定理 16
    五、評論及延伸性討論 21
    第二章 波斯納 24
    一、法律實用主義 25
    二、經濟學的進路 36
    三、財富最大化的目標 46
    四、結論 57
    第三章 卡拉布雷西 60
    一、權利設置的正當理由 62
    二、權利保護的三種規則 66
    三、規則選擇的四種方案 71
    四、方法論及其啟示 76
    第四章 布坎南 78
    一、憲法經濟學的內在理路 80
    二、憲法經濟學的外在關聯 88
    三、憲法經濟學的中國意義 97
    第五章 奧爾森 102
    一、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 104
    二、集體行動的形成機制 108
    三、集體行動與國家興衰 113
    四、結語 119
    第六章 威廉姆森 122
    一、作為一種新範式的“法律—經濟學—組織” 123
    二、“法律—經濟學—組織”範式中的法學資源 127
    三、“法律—經濟學—組織”範式中的經濟學資源 131
    四、“法律—經濟學—組織”範式中的組織學資源 135
    五、“法律—經濟學—組織”範式的理論意義 138
    第七章 米塞斯 141
    一、基本預設與思維方式 144
    二、自由秩序的基本原則 150
    三、自由秩序的制度表達 157
    四、作為大同世界的自由秩序 163
    五、小結 169
    第八章 哈耶克 173
    一、法治的內涵 174
    二、計劃經濟如何銷蝕法治 177
    三、形式法律對於法治的價值 181
    四、法治導致經濟上的不平等 184
    五、結論及延伸性討論 187
    第九章 歐肯 192
    一、經濟秩序的特征 194
    二、經濟秩序的形成機制 198
    三、經濟憲法的概念 202
    四、經濟憲法的建構性原則與調節性原則 206
    五、經濟秩序與經濟憲法的差異 210
    六、結論及延伸性討論 213
    第十章 繆爾達爾 216
    一、計劃的第三種類型 218
    二、計劃與平等 224
    三、民主計劃 229
    四、腐敗對計劃的妨礙 235
    五、結語 238
    附錄 孝治的終結與法治的興起 241
    後 記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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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法律經濟學在中國法學界日漸成為顯學。學者們在介紹自己的研究領域之際,越來越多地出現了“法律經濟學”這個術語。法律經濟學儼然已成為一個新興的分支學科。那麼,法律經濟學是一個什麼樣的法學分支學科呢?最容易想到的回答是,法律經濟學是法學與經濟學交叉融合的學科。某些理論問題,倘若既涉及法律也涉及經濟,研究這樣的問題似乎就可以歸屬於法律經濟學。這樣的理解顯然過於寬泛。因為幾乎所有的法律問題,都可能涉及經濟問題。在哪個具體的法律問題背後,不涉及相關主體的經濟與利益?倘若把那些與經濟有關的法律問題都當作法律經濟學問題,那麼,法律經濟學的範圍不僅可以覆蓋法學,甚至還可以延伸至經濟學。對於法律經濟學的含義,顯然不宜這樣理解。
    理解法律經濟學的另一種方式,就是把它理解為一種研究方法。具體地說,就是運用經濟學的方法去研究法律問題,由此形成的學術成果就是法律經濟學。這恐怕是很多法律經濟學 的從業者所理解的法律經濟學。波斯納的大著《法律的經濟分析》提供了如此理解法律經濟學的典型“學案”,這本書的標題已經指示了法律經濟學的性質。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經濟學似乎不是一個分支學科,甚至也不是一個專門的研究領域,而隻是一種研究法律問題的方法,即法律經濟學隻是一種關於法 律的方法論。這種關於法律經濟學的理解方式也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它主要是法學家立場的產物。法學家(譬如波斯納)為了研究法律問題,選取了經濟學的方法,由此促成了法律經濟學的興起。但是,這種理解法律經濟學的方式,可能會受到經濟學家的反對。
    在經濟學家看來,法律隻是經濟的一個變量。經濟受制於各種各樣的約束條件,譬如生產資料、科學技術、勞動力等,都會影響經濟發展水平。在諸多約束條件中,法律制度隻是其中之一,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將會影響經濟的走勢。因而,從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經濟問題,也是法律經濟學。譬如科斯,就是這樣的經濟學家或法律經濟學家。由此可見,法律經濟學其實包含兩種立場:法學家的法律經濟學與經濟學家的法律經濟學。
    雖然法學家的法律經濟學也呈現出豐富多彩的學術姿態,但是,抽取其中的最大公約數,可以發現,它們有一個共同的特征:習慣於以解釋者的角色面對法律問題。更具體地說,就 是偏好以經濟學的理論與方法,解釋法律制度背後的經濟原理。為什麼會形成某種特定的法律原則與法律制度?原來這樣的法律制度具有某種經濟學的依據,能夠通過經濟學理論予以解釋與說明。特別是某些歷史悠久、比較定型的法律原則與法律制度,隱藏在它們背後的經濟學理據,就顯得越發堅實。因此,法學家的法律經濟學,較多地體現為“解釋者的法律經濟學”。
    相比之下,經濟學家的法律經濟學更加看重經濟效果:不同的法律設計與制度安排,將會導致不同的經濟效果。在特定的情況下,一種法律制度能夠更好地促成經濟發展、提高經濟效率,另一種法律制度則會妨礙經濟發展、降低經濟效率。因而,制定什麼樣的法律、設置什麼樣的制度,對於經濟發展來說,將會產生重要的影響。這種風格的法律經濟學雖然也有解釋 的作用與功能,但更加明顯的特征是指示法律制度的走向。這樣的法律經濟學,可以被稱為“立法者的法律經濟學”。這裡的所謂“立法者”,並非實指研究者就是國家的立法者,而是想指出研究者的角色與立場:他們旨在告訴讀者,下一步該怎麼辦。
    這兩種立場各異的法律經濟學提醒我們,關於法律經濟學,既應當從法學家的角度來理解,也應當從經濟學家的角度來理解。也許正是因為這個緣故,法律經濟學作為一個特定的研究領域、研究方法,又被稱為“法與經濟學”。正是“與”這個連接詞,反映了法律經濟學的本質特征。
    著眼於法律經濟學的本質特征,本書對於西方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既注重法學家的法律經濟學,更注重經濟學家的法律經濟學。還有一些學術思想人物,既不是純粹的法學家,也不是純粹的經濟學家,但他們與法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哲學都有關聯,這些人在法律經濟學方面的貢獻,也許更加值得注意。基於這樣的認知,本書選擇了科斯、波斯納、卡拉布雷西、布坎南、奧爾森、威廉姆森、米塞斯、哈耶克、歐肯、繆爾達爾等十位經典作家,這些精於法律經濟學的人物,既涉及美洲的芝加哥學派、耶魯學派、弗吉尼亞學派,也涉及歐洲的奧地利學派、弗萊堡學派、瑞典學派。研究這些思想人物的代表性文獻,描繪他們的思想肖像,梳理、歸納、提煉、評析他們對法律經濟學的理論貢獻,庶幾可以反映出西方法律經濟學的精神與風格。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這些關於“他山”的“石頭記”,可以為當代及未來中國的法律經濟學理論與方法提供一些借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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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序言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法律經濟學在中國法學界日漸成為顯學。學者們在介紹自己的研究領域之際,越來越多地出現了“法律經濟學”這個術語。法律經濟學儼然已成為一個新興的分支學科。那麼,法律經濟學是一個什麼樣的法學分支學科呢?最容易想到的回答是,法律經濟學是法學與經濟學交叉融合的學科。某些理論問題,倘若既涉及法律也涉及經濟,研究這樣的問題似乎就可以歸屬於法律經濟學。這樣的理解顯然過於寬泛。因為幾乎所有的法律問題,都可能涉及經濟問題。在哪個具體的法律問題背後,不涉及相關主體的經濟與利益?倘若把那些與經濟有關的法律問題都當作法律經濟學問題,那麼,法律經濟學的範圍不僅可以覆蓋法學,甚至還可以延伸至經濟學。對於法律經濟學的含義,顯然不宜這樣理解。
    理解法律經濟學的另一種方式,就是把它理解為一種研究方法。具體地說,就是運用經濟學的方法去研究法律問題,由此形成的學術成果就是法律經濟學。這恐怕是很多法律經濟學的從業者所理解的法律經濟學。波斯納的大著《法律的經濟分析》提供了如此理解法律經濟學的典型“學案”,這本書的標題已經指示了法律經濟學的性質。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經濟學似乎不是一個分支學科,甚至也不是一個專門的研究領域,而隻是一種研究法律問題的方法,即法律經濟學隻是一種關於法律的方法論。這種關於法律經濟學的理解方式也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它主要是法學家立場的產物。法學家(譬如波斯納)為了研究法律問題,選取了經濟學的方法,由此促成了法律經濟學的興起。但是,這種理解法律經濟學的方式,可能會受到經濟學家的反對。
    在經濟學家看來,法律隻是經濟的一個變量。經濟受制於各種各樣的約束條件,譬如生產資料、科學技術、勞動力等,都會影響經濟發展水平。在諸多約束條件中,法律制度隻是其中之一,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將會影響經濟的走勢。因而,從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經濟問題,也是法律經濟學。譬如科斯,就是這樣的經濟學家或法律經濟學家。由此可見,法律經濟學其實包含兩種立場:法學家的法律經濟學與經濟學家的法律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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