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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布萊克韋爾哲學指導叢書:社會政治哲學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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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640
    【優惠價】
    276-400
    【作者】 羅伯特·L·西蒙陳喜貴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100951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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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ISBN:9787300100951
    版次:1

    商品編碼:10075178
    品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叢書名:布萊克韋爾哲學指導叢書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09-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74
    字數:407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羅伯特·L·西蒙,陳喜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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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社會政治哲學》旨在為社會政治哲學中產生的主要問題提供一種全面的指南。《社會政治哲學》各篇文章均為當代傑出的社會政治哲學家所撰寫,介紹了社會政治哲學中的主要爭論,內容涵蓋政治義務和政治專家、自由和國家的限度、個人權利、公正、平等、民主選擇、多樣性和協商、性別、民族和宗教等問題,理論涉及馬克思主義、自由主義、功利主義、自由至上主義、女性主義、社群主主義等學說。每章圍繞一個或一繫列主要問題進行討論,為核心論點提供了一種概念或歷史的指南,文章所提供的特定的方法或結論,也為推進討論和解決問題指明了方向。

    作者簡介

    羅伯特·L·西蒙(Robert L.Simon),漢密爾頓學院哲學教授。著有大量社會政治哲學的著作,包括《公平競賽》(Fair Play,1991)、《中立性和經院倫理》(Neutrality and the Academic Ethic,1994),以及與諾曼·E·鮑伊合著的《個人和政治秩序》(The Individual and the Political Order,1998)。曾任國際運動哲學協會會長,目前正從事倫理和體育問題的研究。

    內頁插圖

    精彩書評

    羅伯特·L·西蒙主編的這本論文集說服力強,結構合理。作者卓爾不凡,文章涵蓋全面。”
    ——喬治·謝爾(Georgesher),菜斯大學
    “這本氣勢宏大的著作討論了自由民主理論的核心問題。無論是當代自由民主理論的倡導者還是批評者.都得到了公允的評價。討論自由、公正、平等、個人權利和民主選擇時精致入微,而主義和少數群體時則順應時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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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作者簡介
    導言:社會政治哲學——問題的選擇
    第一部分 核心原則和自由民主國家
    第一章 政治義務和政治權威
    第二章 自由、壓制和國家的限度
    第三章 公正
    第四章 平等
    第五章 偏好、理性和民主理論

    第二部分 自由主義、自由主義的批評者及替代方法
    第六章 馬克思的遺產
    第七章 女性主義和政治理論
    第八章 自由主義和社群主義的挑戰
    第九章 自由主義理論及其批評者

    第三部主義、多樣性和協商
    第十章 協商民主
    第十一章 公民身主義
    第十二章 新啟蒙:對種群重要性的反思
    第十三章 宗教和自由民主
    精選參考書目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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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第一章 政治義務和政治權威
    A?約翰?西蒙斯
    基本概念
    當然,我們知道,出於對法律制裁的害怕,出於習慣,出於對共同體、民族或國家的各種非理性依戀,人們纔極力遵守法律並支持既定政府。然而,我們還知道,無論是哲學家還是普通人,都經常舉出自己政府(及其頒布的法律)的合法權威,或公民就應該服從並支持合法政府的一般義務(general obligation),作為遵從或忠誠的理由。總之,人們通常假定,(一些)政府不隻是擁有威脅懲罰或強制服從的權力;它們還擁有對其臣民的真正權威,一種按自己的方式來行使的、道德意義上的“統治權利”(right to rule)。與此相似,人們通常假定,正派國家的公民不僅擁有謹慎的理由和非理性的動機來服從和支持自己的政府;另外,理性的道德原因也要求他們服從和支持政府。關於政治義務和政治權威的哲學難題就是理解:在什麼時候(如果有的話)和出於什麼原因,道德要求我們去充當這樣的“好公民”?在什麼時候(如果有的話)和出於什麼原因,國家或其政府擁有道德權利去進行統治?
    這樣,按照人們通常的理解,政治義務就是一般的道德要求,要求我們遵守法律並支持我們自己的國家或政府的政治制度。這些要求之所以是道德的,是在如下意義上來說的:人們假定,它們的規範力來自獨立的道德原則,這是一種超越於任何習俗或制度的“力量”——可以看作來自(按照現行的規範所做的)制度要求或社會對行為的普遍期望等簡單事實——之上的力量。我們的問題就是,從道德上來講,一個人為什麼(或是否)應該按照規範所要求的那樣或社會所期望的那樣去行為。在以下兩種意義上,政治義務通常被看作一般的要求:第一,它們之所以是遵守法律的道德要求,是因為它是有效法律(或合法政府)——或者是因為它作為有效法律(或合法政府)所暗示的東西——而不是因為任何特定法律(或政府)可能擁有的任何進一步的偶然特性。[人們常常宣稱,對權威承擔義務包含某種“放棄判斷”(surrender of judgment)的行為,並且義務表現了“內容獨立”(content—independence)的性質;正是權威命令的來源,而不是它的獨立特征,纔把這些臣民束縛於權威之上。]所以,比如說,因為謀殺本身的道德錯誤而不去從事法律禁止的謀殺行為,這是一項道德義務,但並不構成一種政治義務(因為有效法律可以禁止本身並不錯誤的行為)。同樣,因為向自己的母親承諾不行竊而不去從事法律禁止的偷竊行為,這項道德義務也是如此。第二,政治義務之所以是一般的要求,是在如下意義上來說的:人們認為它們的理由適用於正派國家的所有或大部分普通公民。對於討論政治義務難題的大部分人來說,如果他們所確認的義務隻是約束了正派國家的一小部分公民,那麼他們就會認為自己的論述是不成功的。
    關於我們應如何理解合法的政治權威或合法性的問題,遠未達成一致的意見。實際上,這種分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理論家們混淆了合法權威的本質或內容的問題(我們在此集中討論這些問題),關於權威的基礎或理由的問題則有著更多的分歧(我們以後將討論這些問題)。混淆和分歧的根源還在於,是將論述集中於國家(或政治社會)的權威或合法性(le—gitimacy),還是集中於政府(或政治體制)的權威或合法性。此處的問題是清晰的,但並不是獨立的,因為政府可以是非法的而它們所統治的國家則不然,但非法的國家不可能擁有合法的政府(純粹程序性的、非道德意義上的“合法”除外)。盡管我在此將同時討論國家和政府,但是我的論述應該被理解為首先是關於國家的而不是政府的權威或合法性。在我看來,無論政府擁有怎樣的權威,其來源隻能是自己的國家所擁有從而授予特定政府的權威。
    對政治權威或合法性最通常的理解,是將其看作國家的一種道德權利,其行為方式對於現行正派國家的行為是決定性的,尤其看作一種行使這些國家主要的司法和行政職能的權利。具有合法權威的國家擁有“統治權利”:這種權利就是,為自己管轄下的人們(在可容忍的道德限度內)制定法律,並通過威脅和使用(如果有必要的話)法律制裁來強制人們遵守這部法律。在政治權威問題上的主流哲學觀點,將自己所賴以成立的權利推及更遠。合法國家不僅擁有命令和強制的權利;它們還擁有發布命令和要求遵從的權利。合法國家不僅要求行使自己的司法和行政政治職能,還要求來自其臣民的遵從和支持。以此來理解,政治權威所賴以存在的權利就被看作正是臣民政治義務(即支持並遵守有效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一般道德要求)的邏輯相關項。這樣來看,政治權威的理由和政治義務的理由至少有著部分的一致性。
    這種對政治權威或合法性的理解並不是無可挑剔的。一些哲學家認為,政治權威和政治義務不應該被看作是相關的[比如,拉頓森(Laden—son),雷茲主編,l990年;薩托裡阨斯(Sartorius)和格林納沃爾特(Greenawalt),埃德蒙德森(Edmundson)主編,1999年]。權威所賴以存在的權利,或者被說成隻是道德自由(moral liberty)[或特權(privi-1ege)]——不與任何義務相關;或者被說成是要求權(claim right)(即確實與他人義務相關的權利)——與義務而不是政治義務相關。第一種意見——政治權威權利隻是自由——是站不住腳的,理由是,如果我們認為國家享有合法權威,當然也就認為它至少有權清除司法和行政部門的對抗性規定(比如通過國內治安維持會成員或敵對國家來實現),因而它擁有的權利就是其他部門不進行“對等管理”(competitive governing)的義務。但是第二種意見——政治權威在於與政治義務無關的要求權——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我們認為現實國家要求臣民服從,而不隻是有權利運用強制手段來控制人民(就像我們認為動物園管理者有權利運用強制手段來控制動物園裡的動物一樣)。傳統的國家要求旨在臣民的服從和支持(甚至在於他們的忠心和忠誠),而不隻是在於控制他們的手段。所以,對於任何“政治權威的合理性證明”來說,如果它不能證明這些進一步的要求是合理的,它的保守主義雄心就會受損(見下文),從而不能證明現實的正派國家的核心實踐是合理的。
    因而,我將集中於對政治義務和政治權威的論述,把這些(至少部分地)看成道德的關聯項。要求擁有權威或合法性的現實國家,一般都做出三種權利要求,所有這些要求都與道德要求相關——包括其臣民的政治義務在內。國家要求擁有對其臣民(即處於他們所要求擁有的法定管轄範圍之內的那些人)的權利,對外僑(即處於其管轄範圍之外的那些人)的權利,以及控制一片特定地理區域的權利。所要求的對外僑的權利是與外僑的義務——不干涉或不侵犯國家行使其司法和行政職能的權利——相關的,而所要求的對領土的權利是與所有其他國家的義務—一不反對或爭奪該國家的領土控制(territorial contr01)——相關的。最後,合法國家所要求的對臣民的權利(除與其他因素相關之外)是與公民所承擔的服從和支持的政治義務(包括他們不能試圖建立對抗性的中央國家機構並且不能抵制合法的國家強制手段的義務)相關的。
    哲學難題
    政治義務和政治權威的難題,傳統的哲學考察在本質上一直是保守主義的。也就是說,這種方案一直想表明,我們怎樣纔能為(許多人的)直觀確信(intuitive conviction)——正派的國家事實上擁有合法的政治權威,並且正派國家的公民事實上對這些國家承擔支持和遵從的一般義務(正如這些權威和義務的觀念在上文中所詳細說明的那樣)——提供合理性證明。當然,情況可能是,普通國家所擁有的權利比它們所要求和強調的權利要有限得多。普通公民所擁有的義務可能比他們或他們的政府假定的義務要狹隘得多,或者完全的政治義務可能遠不如通常假定的義務適用的範圍廣泛。或者正如無政府主義者(anarchists)所堅持的那樣,所有(可能的或現實的)國家事實上都可能缺乏統治權利的所有成分,而所有(可能的或現實的)公民都可能缺乏甚至有限的政治義務。迄今為止,隻有很少一些嚴肅的哲學家為這些可能性進行了辯護;但是,至於用不同方法對義務和權威所做的可接受的論述,為什麼僅僅因為其結論不符合我們在此主題上的前理論信念(pretheoretical belief)就應該將其看作一種失敗,這肯定是不明確的。因此,我們將考察試圖為一種政治義務和政治權威問題上的保守主義結論提供積極的哲學論據的做法,但是對如下的可能性我們將存而不論:一種具有較少保守性的結果或許仍然是可接受的。
    因為針對政治義務和政治權威(或合法性)的問題所給出的答案,對於我們的政治生活來說,看起來有著相當直接的現實意義,所以它們似乎就是這樣一個點,社會政治哲學與普通男女所關注的事情在此有著最顯著的接合。當然,政治哲學試圖要回答的問題,不僅是關於我們作為個人應該怎樣擔當政治人(political person)或國家特定種類公民的,還是關於我們都應該創立的政治社會種類的——因而還是關於社會公正和財產分配的,是關於政府形式(form of government)和解決政治分歧的制度手段的,是關於個人自由的適當範圍和文化同一性的適當影響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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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序言

    每一個民族和每一種文化都會有自己的哲學思想,而作為成熟的理論形態的哲學在世界的幾大文明中都同樣散發著智慧的光輝。哲學並非像黑格爾和德裡達所言隻是西方人的專利——隻是起源於古代希臘,並用希臘文、拉丁文和德文等西方語言表達出來的一種獨特的概念思維,哲學的形態、風格和語言表達都應的。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中國人從西方引進“哲學”一詞和西方哲學時,隻是把它作為與中國傳統哲學不同的另一種新奇的哲學,而從未把它看做是世界上唯一的哲學。一百多年來,中國人在不斷地引進、移植和改造著西方哲學並將其本土化,在對西方哲學的理解中滲透了中國文化的獨特視角,從中國社會的現實和獨特發展中對於西方哲學產生了獨特的理解和感悟。應該說,中國人在引進和研究西方哲學的過程中對於西方哲學也是有理論貢獻的。
    然而,在我們引進和研究西方哲學的過程中更多地是注意哲學的內容和學理,而很少去注意西方人是怎樣學習和教授哲學的,實際上,哲學研究的方法和哲學教學的方法是兩種不同的但是相輔相成的方法,學習哲學和教授哲學的方法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哲學的精神實質和學理路徑。早在17世紀,笛卡兒就注意到,研究者自己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方法與他把這些發現表述出來告訴別人的方法是不同的,而霍布斯還專門研究了發現的方法和教導的方法之間的區別,這表明他們在研究哲學的同時還是十分注重哲學的教學方法,把自己的哲學表述清楚、傳揚出去、教授給別人也是哲學家研究哲學的重要目的。因此,對於西方哲學的教學方法的研究應該是一個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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