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刑弼教
〔解題〕題目繫選注者所擬。《尚書》又稱《書》或《書經》,意為上古之書,是中國上古歷史文獻和部分追述古代事跡著作的彙編。因秦代焚書之故,漢初出現今文、古文兩種《尚書》傳本,後又因戰亂失傳。東晉時豫章內史梅賾獻《尚書》59篇,今古文夾雜,後世所傳均以此為底本。明清以降,學者大多以其中的古文尚書為梅賾所偽造。近年來考古發現了新的簡書,證明尚有未曾收入世傳《尚書》的佚文存在。雖然《尚書》今古文之真偽一時難以定論,但無論今文古文,在今天都有其重要的文獻價值。《大禹謨》是《尚書·虞書》的一篇〔1〕,記載了帝舜與伯益、大禹、皋陶等人謀劃政事的言語。此處節選的是帝舜與皋陶(yáo)的對話。皋陶,又作咎陶、咎繇,傳說是上古虞舜時期掌管刑法的“理官”,他制定了刑法,被奉為中國司法的鼻祖。“明刑弼教”是指嚴明刑罰來輔佐教化,使用刑罰的目的是消滅刑罰,體現出“德治”為主,“法治”為輔的治國方略。“明刑弼教”影響形成了後世“德主刑輔”、“德體刑用”、“明德慎罰”等主張寬刑輕典的立法原則。本處選文所談到的管理方式寬簡、刑罰不牽連子嗣、區分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疑罪從輕等觀點是到今天仍有重要價值的法學觀點。
帝曰:“皋陶,惟茲臣庶〔2〕,罔或干予正〔3〕。汝作士〔4〕,明於五刑〔5〕,以弼五教〔6〕,期於予治〔7〕,刑期於無刑,民協於中〔8〕,時乃功〔9〕,懋哉〔10〕。” 皋陶曰:“帝德罔愆〔11〕,臨下以簡,御眾以寬〔12〕;罰弗及嗣〔13〕,賞延於世〔14〕。宥過無大,刑故無小〔15〕;罪疑惟輕,功疑惟重〔16〕;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17〕;好生之德,洽於民心〔18〕,茲用不犯於有司〔19〕。”帝曰:“俾予從欲以治〔20〕,四方風動,惟乃之休〔21〕。”
——《尚書·大禹謨》
〔1〕謨:謀劃。《大禹謨》為《古文尚書》篇目。
〔2〕惟:發語詞。茲:這;此。臣庶:臣民。
〔3〕罔:無;沒有。或:有。干:觸犯;冒犯。正:同“政”,政事;政治。
〔4〕士:此處指掌管刑罰的官;司法官。
〔5〕明:明確;嚴明。五刑:指劓、墨、剕、宮、大闢五種肉刑。劓(yì憶):指割去鼻子的刑罰。墨:指在額頭刻字並用墨塗黑的刑罰。剕(fèi費):指砍掉腳的刑罰。宮:指割掉男子生殖器、破壞女子生殖機能的刑罰。大闢:死刑。
〔6〕弼:輔佐。五教:五常之教,即人與人之間的五種法則,指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和子孝。
〔7〕期:當,合。治:政治安定。
〔8〕協:和;協調。中:平;公平。
〔9〕時:到那時。
〔10〕懋(mào冒):通“茂”,大;美好。
〔11〕愆:過失,過錯。
〔12〕“臨下”二句意為:統治臣下簡要,管理眾人寬容。
〔13〕弗:不。嗣:子嗣。
〔14〕世:後代;後嗣。
〔15〕“宥過”二句意為:對於過失,無論多大都可以原宥;對於明知故犯的,無論多小都要處以刑罰。
〔16〕“罪疑”二句意為:對於罪行有疑問的,要從輕處理;對於功勞有疑問的,要從重獎勵。
〔17〕不經:不合常法。“與其”二句意為:與其殺無罪的人,寧可犯不合常法的過失。
〔18〕洽:融洽;和諧。
〔19〕“茲用”句意為:這樣施行民眾就不會違犯法紀。
〔20〕俾(bǐ比):使。
〔21〕休:美好;美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