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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育中人格權益的民法保護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經濟科學出版社
    【市場價】
    795-1152
    【優惠價】
    497-720
    【作者】 朱曉峰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1804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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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介紹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1804485
    版次:1

    商品編碼:12542441
    品牌:經濟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9-05-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28
    字數:250000
    正文語種:中文

    作者:朱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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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生育中的人格權益類型在現代社會受生命科技等的影響而愈來愈多地呈現出新型化、復雜化的特征,並且彼此之間的衝突在化的背景下亦日趨激烈。《生育中人格權益的民法保護》圍繞近年來發生的生育中的典型案例如體外胚胎案、胎兒利益案、代孕子女案等展開討論,希望為編纂中的民法典的相應規則的完善提供磚石材料。

    內容簡介

    圍繞生育中人格利益保護的現狀與反映出來的核心爭議,《生育中人格權益的民法保護》從典型案例入手,彙聚爭議焦點,分七個專題,集中就體外胚胎、胎兒、未成年子女、代孕子女、夫妻生育權、配偶權、基因隱私等展開規範性研究,以為當前法律實踐中所展現出來的主要爭議提供規範解決方案,並在民法典編纂背景下將具體問題中所反映出來的一般性的規則抽像總結出來,為科學、體繫之民法典的編纂提供磚石材料。

    作者簡介

    朱曉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1984年生於寧夏固原。2013年5月起在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工作。主要研究方向為侵權法、人格權法、比較私法、比較法學方法 教育背景: 2009.09-2013.01,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法學博士 2010.10-2012.10,德國波恩大學羅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聯合培養博士2006.09-2009.06,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法學碩士 2002.09-2006.06,山東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體外胚胎的法律地位與私法對待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體外胚胎的法律屬性
    第三節 體外胚胎的具體處置規則
    第四節 禁止代孕與體外胚胎的處置
    第五節 結論
    附錄案例一:瀋某南、邵某妹與劉某法、胡某仙對冷凍胚胎監管處置糾紛案
    附錄案例二:郭某俊與山東山大附屬生殖醫院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第三章 胎兒利益民法保護規則的具體構造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胎兒得享有的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範圍
    第三節 第三人侵害胎兒利益
    第四節 父母雙方或一方侵害胎兒利益
    第五節 第三人與父母一方或雙方共同致胎兒利益受損
    第六節 結論
    附錄案例一:王某欽訴楊某勝瀘州市汽車二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附錄案例二:鄭州人民醫院與崔某某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第四章 撫養糾紛中未成年人撫養權歸屬的確定規則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利益權衡論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三節 動態體繫論的基本評估方法
    第四節 動態體繫論適用中擬予考量的要素
    第五節 動態體繫論適用中要素協動的基本規則與程序
    第六節 結論
    附錄案例:張某與鎮江市姚橋鎮迎北村村民委員會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第五章 監護糾紛中代孕子女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繫
    第三節 代孕子女法律上的父母
    第四節 代孕子女的監護人
    第五節 結論
    附錄案例:陳某訴羅某甲等監護權糾紛案

    第六章 繼承糾紛中父母子女關繫的確定與繼承規則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先決條件:遺產範圍的釐定
    第三節 核心議題:生育權的行使與繼承人的界定
    第四節 繫爭問題的具體解決規則
    第五節 結論
    附錄案例一: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
    附錄案例二:藏某某與姚某某繼承糾紛再審案

    第七章 配偶權侵害的賠償責任及正當性基礎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配偶權受侵權法保護
    第三節 損害賠償責任人
    第四節 賠償責任人之間的規範關繫
    第五節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第六節 適用損害賠償規則保護配偶權的傳統因素
    第七節 結論
    附錄案例一:周某某訴王某等生身父母糾紛案
    附錄案例二:楊一某與高某某離婚糾紛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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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書摘

    《生育中人格權益的民法保護》:
    關於代孕協議效力的分析,前文已經有詳細論述,於此不再贅述。①在本案中,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簽訂有償的代孕協議,以金錢給付作為受托人提供子宮並孕育體外胚胎之行為的對價,侵犯了受托人的人格尊嚴,違反了我國當代社會的公序良俗,依《民法總則》第8條、第143條等規定,應為無效。對此,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籠統地認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雖為部門規章,不能作為確認代孕子女法律地位及監護權的法律依據,但是國家對於代孕之禁止立場已為明確。私權領域雖有‘法無禁止即可為’之原則,卻並不代表私權主體的任何權利義務都可通過民事協議來處分,代孕行為涉及婚姻家庭關繫、倫理道德等人類社會之基本問題,不同於一般民事行為,故不適用契約自由原則。盡管代孕行為在我國尚不合法……”等,並沒有根據代孕所涉具體事宜對代孕協議的效力進行區分界定,顯然並不適當。
    一、代孕協議無效時父母子女關繫的確定
    當代孕協議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而為有效時,自然應依據代孕協議中的約定來確定代孕子女法律上的父母以及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法律關繫。當代孕協議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或有效的代孕協議當事人事後產生爭議時,確定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主要應考慮如下幾種情形。
    (一)生物學上的父母是否當然為法律上的父母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繫下,法律上父母子女關繫的確立,主要通過兩條途徑:一是自然血親關繫,依據《婚姻法》第25條,在父母子女關繫上,包括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權利平等;二是擬制血親關繫,包括收養關繫以及繼父母子女關繫,前者依據《婚姻法》第26條規定,經法定程序收養的子女與養父母的關繫為父母子女關繫;後者依據《婚姻法》第27條規定,若繼子女由繼父母撫養和教育,其二者之間的關繫準用父母子女關繫。①第一條途徑的核心在於是否存在自然血緣的事實,第二條途徑則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據此司法實踐認為,依據自然血緣而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繫是無條件的,而依據法律擬制所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繫則是有條件的。②
    在我國當前的法律實踐中,是否存在生物學上的血緣關繫,對法律上父母子女關繫的確定至關重要。一般而言,當婚內所出之子女並非母親之配偶在生物學上的子女時,其與母親的配偶之間也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繫,隻有其生物學上的父親纔是其法律上的父親,負有相應的撫養義務。③另外,在子女非為婚內所生且其出生本身違背生物學上的父親的意志場合,生物學上的父親也對該與之有血緣關繫的子女負有法定撫養義務而不能拒絕。④
    當然,生物學上的血緣關繫並不必然導致法律上父母子女關繫的建立。在存在法定事由時,這兩者之間的規範聯繫即會被切斷。例如,經生父母同意進行的收養、⑤利用合法捐精者提供的精子所孕育的子女等,⑥生物學上的父母即不再是法律上的父母。對此,本案二審法院也明確予以承認。司法實踐之所以如此的主要考慮是,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繫應是典型、簡單、穩定、符合社會倫常的一種社會關繫,從而有利於家庭關繫的穩定和諧以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的實現。
    存在問題的是,本案二審法院一方面承認血緣關繫並非判斷親子關繫的唯一標準;另一方面又認為“對於生母的認定,根據出生事實遵循‘分娩者為母’的原則;對於生父的認定,則根據血緣關繫而作確定”,在邏輯推理上顯然並不十分嚴謹,並且也可能違反現行法的基本義旨。承認子宮提供者為代孕子女當然的法律上的母親,同時又承認生物學上的父親為其當然的法律上的父親,那麼依據《婚姻法》中規定的事實撫養教育關繫確定父親的配偶與子女之間的繼父母子女關繫,依據類推解釋規則而承認生物學上母親的法律地位即為當然之理。如此一來,本案中代孕子女法律上的父親隻有一位,而法律上的母親則有三位,並不符合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體繫中尤其是《婚姻法》中規定的父母子女關繫的典型外觀,與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所明確宣稱的當前社會一般的生活觀念格格不入,有違社會公共道德原則。另外,這種違背一般社會觀念的父母子女關繫對代孕子女而言過於復雜且不穩定,並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成長,有違我國法律實踐中所普遍承認且被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肯認的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①
    因此,本案兩審法院均以代孕子女與羅某之間存在生物學上的血緣聯繫而當然確定二者之間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繫,並不妥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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